非法解僱訴訟費用:勞動事件法如何降低勞工負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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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前一篇。

勞動事件法對於訴訟救助也有特殊規定。

先解釋一下「訴訟救助」。民事訴訟的原告起訴時要依據訴訟標的價額預繳裁判費,裁判費最終會依據勝訴比例而由原告、被告之間比例分擔,起訴時,律師都會在訴之聲明幫原告當事人加上一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反之,則加上「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法院最終在判決主文中,也會根據兩造的勝訴比例,定兩造應分擔的訴訟費用比例(舉例來說,像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訴訟救助」是讓原告起訴時可以不用先預繳裁判費的制度,但依據判決結果,還是必須依勝訴比例負擔裁判費。

勞動事件法第14條規定:「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要回去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條文所謂「視為」是一種法律上的擬制,只要聲請人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就代表聲請人無資力,就算有證據證明聲請人有資力亦然(譬如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意旨:「當事人已繳納裁判費,而於訴訟進行中不能釋明其經濟情況確有重大之變遷,自難謂其係無資力。」)。

同條第2項是獨立的准予訴訟救助事由,不須回去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沒有無資力與否的問題,但法條一樣要求要非顯無勝訴之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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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宏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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