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手找了台大2023貞楷史學講座來聽,杜正勝院士講「周秦一貫論試說」。講到劉安謀反案引儒經判案,院士舉出了原文:
《春秋》曰:臣無將,將而誅,安罪重於將,謀反形已定。(《史記・淮南衡山列傳》)
院士的原話是:「『將』是什麼?就是臣不可以想要什麼⋯⋯將就是我想要去做什麼,我將要回台北,對不對,就這個「將」。臣不可以有「將」的,所以一有「將」呢就要殺,就要殺。所以安得罪還有比這個將更重,謀反形已經定了,不必說。」
我引錄了院士這麼多句話,上文下理齊備,應該不是口誤,而是院士真誠相信他這個理解是正確的。他把「將」解釋為「想要」,並且用想要回去台北作為類比佐證,所以臣子不可以想要什麼,一想要什麼就是要謀反,就要被砍頭,是這樣嗎?
其後,院士又舉出《春秋公羊傳・莊公三十二年》的原文為佐證:
公子牙今將爾,辭曷為與親弒者同?君親無將,將而誅焉。
院士的原話是:「現在只是剛剛想要做而已呢,為什麼會他最後的結局會跟真正去想要殺這個國君的罪一樣呢?因為『君親無將,將而誅焉。』一有『將』就要殺。」
院士把「將」理解為單純的「想要」,是有問題的。「弒」必定用於臣殺君,地位關係是下殺上,所以「將」的涵義必定與謀反有關,完整的理解應該是「想要謀反、想要弒君」才對。
順帶一提,所謂「《春秋》曰:臣無將,將而誅,安罪重於將,謀反形已定」,這句話只見於漢代文獻,現存的《春秋》三《傳》沒有這幾句,只有《公羊傳》提到了「君親無將,將而誅焉」,而且也僅此一次。
因此,院士在演講的內容由「想要」推演至「《春秋》之義是原心定罪」,並提出不少漢代判例來佐證。問題在於只有謀反案才用「將」字,其他所謂原心定罪案例則沒有「將」,更顯示「將」的完整理解與用法必需與謀反及弒君有關。
2024.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