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修憲,那也該談憲法規定的人民義務與權利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在台灣經常遭遇到的問題是,總喊著中華民國的領土範圍也包含大陸地區,但同時當有人要修法把領土範圍修正時,又出來阻止並嗆聲要阻止的人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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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拿憲法規定的領圖範圍內的人民硬是要阻止台灣修訂的相關法條。 

可我們都知道,憲法上規定的項目有很多,既然堅持大陸地區也是我國領土範圍,其地區上的人民也是我國人民,相對的也應該遵守中華民國憲法當中所規定的其他義務跟權利。 

其中有規定人民需遵守法律,並依法律執行義務(包括服兵役)。我想這個法律依據指得是中華民國,而非中華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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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人民有納稅的義務,根據《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人民應依法律規定繳納稅款,為國家提供財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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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的企業跟人民,應該對中華民國納稅。 

其三, 根據《憲法》第137條規定:「中華民國的國軍為國家之武裝部隊,負責保衛國家安全,不容私人的指揮與運用。」 

國軍應該完全服從國家,並置於行政機關的指揮與監督之下,確保其非政治化與中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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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37條規定,不服從[中華民國]之武裝部隊,就是叛亂組織,請問誰來指責[解放軍],並呼籲他們應該重歸中華民國的指揮? 


我們也該談論憲法保障的人民權利 

中華民國憲法同時保障人民應享有的基本權利,特別是在選舉方面的權利。以下是人民在憲法上應享有的選舉相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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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憲法》第129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依法具有選舉之權。」國民有權參與各級公職人員的選舉,表達自身的政治意願。 

根據《憲法》第130條規定:「凡年滿規定年齡之國民,依法具有被選舉之權。國民有資格參加選舉,競選公職,成為國家機關的組成者。 

根據《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創制、複決之權。」國民有權對重要法律或政策進行創制或複決,直接參與公共事務。 

根據《公民投票法》是依據憲法制定的法律,保障人民在特定事項上進行投票的權利。人民可以通過公民投票參與國家政策的決策。 

 

當然憲法規定的項目何其多無法一一論述,我們都談到憲法規定的領土範圍來論述,相對的我們也應該把人民的義務跟權利也一併說清楚。 

最後指派相關人員,前往大陸地區做管理﹑宣導之動作,當然這些相關事項本來就該交給堅持反對修憲法的人員。或者這些反對修憲法的人員應該要求執政黨做出反攻大陸之動作。 

此外,也應該呼籲支持統一的人出來表態,當兩岸統一後,我們是採用中華民國憲法跟體制?還是採用中共國的憲法跟體制?因為至今這也是被打迷糊仗不讓人討論的一個很重要環節。 

我支持的是中華民國的憲法跟體制。 

當然也有人提到統一後台灣可以一國兩制,那麼這個兩制,最高指導原則是採用哪一邊的憲法?或者黨規? 

因為在中共國這邊,黨規才是最高指導原則,其次憲法要為共產黨來修定相關規定。


如果還是堅持反對修憲,那麼就應該別把理由推給台獨身上,直接大家就坦言,反對修憲的原因只是單純害怕惹怒一個佔領我國領土的中共國。

因為我們害怕放棄自己的領土招惹佔領我國領土的國家不爽,從而藉口來打我們。

這是一個無法論述對錯的過程,因為每一個人的立場都不一樣,而我反對專制,所以現階段我會比較偏向我們中華民國這邊。我是一個期待中國民主自由的人、也期待中東、非洲各國人民也能卓越成長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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