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近期終於公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最值得注意的便是第十六條之一的新增條文:
「代理教師具有代理該教育階段、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提敘薪級,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
有些正式教師看到這條修正條文,心裡有種相對剝奪感,似乎代理和正式教師已經沒有區別了,例如:「既然現在代理可以比照專任教師規定,那我以前拚死拚活地考教甄,到底是為了什麼?」確實,在教甄錄取率不到百分之一的情況下,載浮載沉經年累月,在全臺各地試場千錘百鍊,終於苦盡甘來,求得安穩的鐵飯碗……因此,當代理教師成功爭取自身權益時,反而覺得自己的權益受到剝奪了,這樣的心情我能夠理解,但恕我不能認同。
首先,條文中有明確指出,代理教師須具有「代理該教育階段、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才能提敘薪級。也就是說,代理教師中只有「拿到該教育階段科別教師證」才能夠提敘,如果是三招以後(大學畢業即可報考),只有大學畢業證書而沒有教師證,是無法提敘的。既然是「已經拿到教育部頒發教師證的教師」,本質上而言,就是國家認證的合格教師,那麼提敘也是理所應當的事情。
再者,就目前的教育現場而言,代理教師是非常重要的人力來源。許多正式教師不想接的行政、導師工作,常常丟給代理教師,而代理教師往往又無法拒絕(或許是為了往後教甄考量、或許是為了保住工作等)。除此之外,代理教師因為一年一聘,如果不點頭應下種種不合理的要求,那麼聘期一到大概就只能走人,繼續尋找未知的下一間學校流浪。試問,這樣同工卻不同酬、不平等的情況合理嗎?若想改善教育人力不足的問題,應該從根本上思考:為什麼越來越多師培生不願踏入教育界?為什麼正式教師不願接下導師或行政工作?是不是教育界的工作環境出了什麼問題?
有些人可能會說:「偏鄉常常有萬年代理啊!」、「代理招考常常早就內定了」、「代理可以透過關係進去」……我必須坦言,這些狀況都真實存在,但我並不認為這是合理的(畢竟「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最好的方式當然是改善整體教育工作環境,讓優秀人才願意留在教育界貢獻一己之力,那麼教育人才便不會短缺,而且對於國家未來發展有深遠的影響。當孩子漸漸長大,我們這些成年人希望給他什麼樣的世界?是任由不公不義繼續發生、惡性循環,抑或從我們這一代就試著改變現況呢?
因此,我身為一位正式老師,我無法眼睜睜地看著代理教師遭受如此不公平的對待,我們同樣生而為人,同樣是教師,為何不能彼此互相關懷?為何不能享有公平正義的合理待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