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15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草案,將勞雇雙方可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的規定給明文化。
原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規定:「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修法後直接明定勞雇雙方可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
依修法前法條觀之,只要員工滿65歲時,雇主「得」強制其退休,強制退休的發動權其實是在雇主身上,所以此次修法雖然說勞雇雙方可協商延後退休年齡,但實際上雇主仍會綜合考量及評估。
依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規定:「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
所謂差別待遇依該條第2項規定指雇主因年齡因素對求職者或受僱者為下列事項之直接或間接不利對待:
一、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
二、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
三、薪資之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
四、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
所以勞雇雙方如果已依勞基法第54條規定,經協商同意延後勞工退休年齡後,雇主除有正當事由外,不得對超過65歲繼續工作的勞工有降低薪資給付及其他勞動條件等不利對待。
對逾65歲繼續工作之勞工有違反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依照同法第41條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42條規定,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