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風解析 Lawsnote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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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awsnote 案背景與爭議

Lawsnote(七法公司) 自2016年創立以來,以「法律界的Google」自居,主打AI技術、語意分析,提供法規和判決書的快速搜尋服務,獲得許多新創圈好評。

然而2025年6月,新北地方法院針對法源資訊公司的告訴做出一審判決,認定Lawsnote未經授權大量重製法源整理的法規沿革、附件資料,構成:

  • 著作權法第91條「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罪
  • 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

判處 Lawsnote 兩位創辦人分別4年、2年徒刑(根據刑法第359條...),並與公司連帶賠償1.0545億元。

✅ 爭點關鍵在:

  • 法規條文本身是公共財(著作權法第9條排除保護
  • 但「法規沿革、版本附件」經人工整理、校正、格式化 → 法院依著作權法第7條認定是「編輯著作」 → 受保護

法院認為,七法透過爬蟲大規模抓取法源網站資料、存進自家資料庫、對外收費使用,已構成「重製」受保護內容。


2️⃣ 爬蟲技術本身是否違法?

Lawsnote創辦人辯稱

「爬蟲是常見技術,Google、Agoda、比價網都用,台大法律系也教學生寫爬蟲。」

✅ 這個說法對也不對:

正確的是

  • 爬蟲本身是中立技術
  • 抓取「公開索引、網站允許的資訊」是合法常態

Lawsnote 的問題在於

  • 從法源抓了受保護內容存到自家資料庫,並用以跟法源競爭同一群客戶.

✅ 法院針對的是「行為」不是「工具」

  • 未經同意、系統化、大規模取得受保護內容
  • 重製受保護內容,並用於商業販售

📌 簡單說:

🟢 「爬蟲」≠犯罪

🔴「用爬蟲重製受保護內容來賣錢」=可能侵權

🔴 就算以美國著作權法角度,這也可能被認定超過合理使用的範圍.

3️⃣ 刑法359條「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爭議

Lawsnote主張:

「法院認為爬蟲就可能是刑事犯罪,會讓所有爬蟲開發者都違法。」

✅ 這是誇大或混淆,法院並不是說「所有爬蟲都可能犯罪」。

✅ 法院重點是:

  • 未經同意
  • 系統化、大規模、抓取特定商業網站內容
  • 建立自家資料庫供付費查詢

✅ 台灣刑法第359條針對的行為是:

無故進入他人電腦系統或取得電磁紀錄

📌 正確解釋是:

🟢 正常使用、遵守授權、抓取公共網址 → 不構成犯罪

🔴 繞過限制、大量抓特定受保護內容 → 可能違法

4️⃣ AI訓練使用抓取資料的法律風險

很多人因此擔心:

如果用爬蟲抓資料來「AI訓練」,就沒問題嗎?

✅ 這也不必然安全。

✅ 風險點在於:
1️⃣ 資料來源是否受著作權保護
2️⃣ 取得方式是否合法(有無繞過封鎖、違反條款)
3️⃣ 訓練用途是否屬於合理使用
4️⃣ 模型輸出是否再現受保護內容
5️⃣ 商業化使用會被嚴格審查


✅ 美國 Anthropic案的啟示

背景:Anthropic被指控大規模抓取盜版電子書(Books3、Library Genesis、Pirate Library Mirror)超過700萬本,建立自己的「中央圖書館」來訓練Claude大型語言模型。

最新美國法院裁定:

  • 舊金山聯邦法官William Alsup裁定
    1️⃣Anthropic把作者的書籍內容用來訓練AI模型 → 屬於合理使用
    2️⃣因為AI訓練是「高度轉化性」用途,模型最終產出並非取代原著,而是生成新內容

✅ 但同一裁定同時也指出:

  • Anthropic將超過700萬本盜版書籍完整下載並保存成自己的「中央圖書館」
    1️⃣這個行為本身不屬於合理使用
    2️⃣構成未經授權的重製行為 → 侵權
    法院已下令12月再審理 → 判定是否及如何賠償

✅ Alsup法官的核心意見是:

「AI訓練本身可以是合理使用,但不能拿盜版書做自己的資料庫。」


5️⃣ 歐盟 AI Act 的更高標準

歐盟AI法規(AI Act)採取的是更嚴格的「前端合規」邏輯。

✅ 對基礎模型開發者要求:
✔ 訓練資料可溯源
✔ 說明取得合法性
✔ 文件化、可審計

✅ 政策目的:

避免AI公司抓取受保護內容,卻主張「轉化合理使用」而免責

📌 歐盟AI Act的精神:
🟢 鼓勵合法授權、開放資料
🟢 要求透明、可審計
🔴 抑制「黑箱式抓取所有資料」


6️⃣ 新創圈主張「要AI法規來保護新創」的矛盾

在Lawsnote案後,新創圈很多人表示:

台灣應該立AI法規「保護新創」,免得新創都被起訴。

✅ 這裡的邏輯問題是:

✔ 真正的「AI法規」國際趨勢 → 是要求開發者合規 ✔ 特別是資料來源的合法性

✅ 如果台灣要「保護」是指:
🟢放寬管制、讓新創可以隨便抓資料
🟢無視網站條款、無視著作權

✅ 這就和國際法規趨勢(例如歐盟AI Act)背道而馳

✅ 真正能幫助新創的AI法規應該是:

  • 清楚定義合理使用範圍
  • 提供合法、開放的資料來源
  • 降低授權成本
  • 幫助新創合法合規,進軍國際市場

7️⃣ 台灣著作權法的「以刑逼和」問題

雖然 lawsnote 這案子侵權成立,但刑責的輕重仍值得檢討:

  • 判處 Lawsnote 兩位創辦人分別4年、2年徒刑,是著作權刑責裡相對重的判決
  • 判處 Lawsnote 公司連帶賠償1.0545億元,金額計算是否偏高?

✅ 台灣著作權刑事責任長期被批評「以刑逼和」:

  • 著作權法第91條門檻很低:「意圖銷售」就能起訴
  • 刑事起訴後被告為了避免前科,往往被迫高額和解
  • 對小型業者、新創企業影響尤其大

✅ 《著作權法》第88條,侵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主要有三種:

(一)實際損害計算 👉 原告證明因侵權而遭受的實際損失

損害 = 侵權行為 → 造成我少賣多少、少賺多少。

(二)利益歸屬計算(侵權利得或不當得利) 👉 被告因此所獲得的不法利益

損害 = 被告從侵權行為賺的錢。

這是法源在本案裡主張的概念 → Lawsnote省下整理成本 → 形成自己的商品

(三)權利金推定 👉 著作權法特別設計的「替代計算法」

損害額 = 一般情況下合理的授權金額

👉法院要避免「過度賠償」 違反比例原則;但也不能讓「侵權比合法便宜」.

👉侵害著作權的賠償金,可用上述三種「實際損害」「侵權利得」「合理授權金」路線來推算;本案法院採法源的講法:「省下的建置成本 = 侵權利益」,這算法是否合理呢?

✅ 本案特別之處:

  • Lawsnote 是提供AI法律搜尋工具的新創
  • 商業模式確有侵權問題,但也有資料比對、整合其他來源的努力
  • 新創圈認為刑事跟民事都判的很重,對新創可能有寒蟬效應.

✅ 其他國家著作權侵權也有刑事責任,但通常門檻較高:

  • 🇺🇸 美國:需故意、商業規模、金額門檻
  • 🇯🇵 日本、🇰🇷 韓國:針對嚴重、組織化侵權

✅ 最後也提一下另一面的講法,法院提及量刑重的理由

兩名被告和法源是同行競爭對手,卻把法源花很多時間和錢整理出來的資料,直接抓來自己用,還拿來低價搶客戶,這種行為很不道德。


8️⃣「政府對新創友善 vs. 司法獨立」的矛盾

新創圈大部分都認為法院的判決是打壓新創,甚至覺得因為是新創所以不該判這麼重.

新創是某種特權嗎?

當然不是.

「對新創友善、合法合規」的政策制度是行政和立法該要去努力的;然而司法要維持「依現行法律審判、公平保護權利」的獨立性,不能因為是新創而網開一面(這叫特權)。

① 從新創圈的角度來講,行政跟立法應該制定對新創友善的政策

✔ 政府跟立法的職責是制定政策環境,像是制定對新創友善的法規政策

  • 鼓勵AI和法律科技新創
  • 確保合理的資料取得規範
  • 設計授權、開放資料、合理使用範圍
  • 降低新創合規成本

→ 這些都是行政、立法可以主動設計的「制度環境」。

② 司法的角色:適用現行法律、公平裁判

✔ 法院的職責就是用現行有效的法律,依法公平審判

✅ 法院不能因為「這家公司是新創」就不適用著作權法,或是輕判甚至免責

✅ 司法獨立的意義就是:法院根據證據和法律,保護被害人權益,維護法律一貫性。

③ 在Lawsnote案裡,為什麼會產生矛盾感?

矛盾的本質在於:

  • 大量用爬蟲抓別人整理好的商業資料庫 → 重製販售 → 構成侵權犯罪 → 判刑、賠償.
  • 法院只能依現行法律處理 → 必須保護著作權
  • 如果新創圈認為政策要鼓勵 LegalTech 新創的這種行為 → 需要修法或開放授權(而不是給予某家新創公司輕判或免責)

📌 法律沒改,法院很難「自己改成對新創比較友善」而給予例外待遇


✅ 探討法源的商業模式

法源的聲明來看,法源強調他們的「法規資料庫」不是靠政府標案才有,而是早在政府開始法規數位化之前,就已經自行蒐集、登打、校對、匯入,建立大量電子資料庫;政府要做自己的資料庫時反而是跟法源「授權取得」資料。

法源強調,他們整理的「法規沿革」「附件」「版本比對」等是長年投入的人工加值成果,不是政府白白給的內容,因此主張這些部分符合著作權法保護「編輯著作」的要件。

這角度是法源自己辯護的說法,當然會強調自己的努力與價值.

其實國外也有像法源這類法律資料庫的商業模式,國際上早期做專利判例數位化的公司 Darts-IP 就是類似模式:

  • 在政府部門還沒數位化之前就投入大量成本自行蒐集、建庫。
  • 後來政府要建查詢系統時,反而需要買或授權這批資料。
  • 商業上也常用「舊資料授權換政府提供的新資料」來做交換。

在這裡,政府標案不是單向「給資料」,而是雙向授權與整理、轉檔服務;而廠商自行蒐集、建庫的著作權還是在廠商這邊。

✔ 要抓到對手侵權來打官司,其實很困難:

像法源這樣商業模式,對手侵權到真正打官司要告成非常不容易;主要是在證據蒐集、法律要件、經濟效益上的高難度.

  • 爬蟲爭議裡「授權」「合理使用」「商業化利用」的法律關鍵
  • 要證明對手侵權真的「抓走」了資料,需要具體證據:抓到痕跡、浮水印、技術特徵
  • 法規條文是公共財,只有「法規沿革、版本附件」經人工整理被認定是「編輯著作」受保護;對手要繞過受保護這部分或是重新轉化都不難。
  • 就算告成 → 最多也可能是阻止對方用、收個小錢

因此多數公司選擇用「防爬機制」「合約授權」來管理,而不輕易走到訴訟。

✔ 既然取證如此困難,那麼 Lawsnote 發生了甚麼事?

Lawsnote 負責人在公開場合自己承認所有爬蟲行為、動機,這些原本不好舉證的東西;負責人承認了所有犯罪事實,並且堅稱對手的資料不具有著作權而是公共財-即便有也沒有價值.

無疑是幫對手解決了最困難的部分.


⭐總結:

AI 法規本意不是「保護新創侵權」,而是「讓創新能合規、可持續、能走向國際市場」。

但這樣判罰是否過重的部分還可以再討論.

✔至於現行法律跟政策是否對「這種 LegalTech 把競爭對手資料庫整個搬回去拿來競爭同一群客戶」不夠友善,這確實有討論的空間;但法律沒改-法院不能「自己改成對新創比較友善」的差別待遇.

✔ 其實,這問題也可以用公平交易法的角度來看,著作權法和公平交易法是互補的:
著作權法主要保護「表達」的創作性(例如編輯著作、資料庫的整理與版本控制),確保投入的人力和心力有基本的回收保障; 公平交易法則關注「市場競爭秩序」和「經營成果」的保護,即使資料本身沒著作權,也可以禁止不誠實或搭便車的行為。 從這個角度看,本案爭議的本質也不只是「有沒有著作權保護」而已,而是要不要承認並保護那些長期投入整理和版本控制的成果、要不要讓新的市場參與者可以合理取得並再利用。

至於很多人講到「法規資料是否該算公共財? 司法院等這些政府標案產出的資料著作權歸屬?」對於這些法源也有自己的解釋;然而這些都是另外的問題可以再討論,但也不需要跟這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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