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蝦米自救手冊:筆錄怎麼寫,法官不再說了算!
他說「這句不用記」,你說「不,這是我要記下的法律語句!」
為什麼這篇文章值得你看完?
因為你很可能經歷過——
- 你說的每一個字,到了筆錄上只剩一句「略述意見」;
- 法官說這段語句不需要寫下來,書記官也就沒記;
- 開完庭,你拿到的筆錄像是別人代你說話,而不是你的聲音被保存。
⚖️ 筆錄是一份什麼文件?不是筆記,是法律效力文書!
筆錄不是提醒法官的筆記本,而是法院記憶體的一部分。它:
- 是《刑法》第213條定義下的「公文書」
- 是《民訴法》第219條中規定的「程序合法性證據」
- 是你在法庭上「法律意思表示」唯一有文字留下的依據
📌 換句話說:筆錄不是「要不要記」,而是「應該完整記載」。
法官不能說了算,是因為這條法律這樣寫
引用《刑事訴訟法》第44條第一項第七款但書:
「但經審判長徵詢訴訟關係人之意見後,認為適當者,得僅記載其要旨。」
關鍵字是:
🔺經徵詢訴訟關係人意見後 👉 法官不能自己決定簡記,必須詢問你 🔺你只要說「不同意簡記」,筆錄就必須逐字登載
當場這樣開口,控制權就回到你手上
開口語句模板:
「請書記官逐字記錄本人所述語句,非經本人明確同意,法院不得僅記要旨。否則違反《刑訴法》第44條第一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筆錄無效。」
📌 如果法院仍不改,就接續:
「筆錄若記錄非本人語句,構成《民法》第170條無權代理,本人依法不予承認,並保留聲請播放錄音、告發及民事求償之權利。」
四條法條,讓你守住說過的每一個字

法條關鍵功能民法第170條筆錄如非本人所說,屬「無權代理」,筆錄無效民法第184條筆錄失真導致損害,法院應賠償刑法第213條書記官明知錯誤仍登記 → 構成登載不實罪刑法第214條法官指使登記錯誤 → 共犯處罰
📜 書狀怎麼寫?
你可以這樣主張(可直接貼入書狀):
「具狀人聲明:法院筆錄若記載與本人陳述不符,即構成無權代理,依《民法》第170條不生效力,並不得作為裁判依據。倘筆錄錯誤係因法官逕行決定或拒絕記錄,則已違反《刑訴法》第44條第一項第七款但書規定,具狀人保留追訴權。」
結語:這一次,筆不是他們說了算
從今天起,你可以:
- 開口說「我不同意簡記」
- 要求播放錄音對照
- 書狀中要求筆錄補正並引據條文
- 告訴他們:筆錄不是你們替我說的話,而是我親口說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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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筆錄主權革命,從你的下一句話開始: 「這是我說的,不是你可以改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