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我們已經介紹了「各種懶人包」也會講的出勤與給薪問題,拆解了出勤與給薪的完整規則,如果還沒看過,建議先看完再回來,因為裡面有本篇會用到的重要規範前提說明。
接著我們在系列之(二),讓我們進一步延伸兩個小問題:
- 颱風/豪雨停班,勞工因此出勤,有沒有主張「天災加班」而去適用勞基法第40條的問題?
- 有些公司是「停班不扣薪的」,但有些勞工可能已經申請了「特休」/「婚假」/「喪假」,或者「還在產假期間」,等各種帶薪假狀態,而因此產生了「權益上的『相對』減損感」(好像吃了一天假的虧),在法令上來說,究竟能不能要求雇主銷假呢?
一、地方直轄市、縣(市)首長因天然災害發生宣布停止辦公,勞工原已請假別,得否請求銷假?
(一)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已明揭,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是勞工因個人因素欲取消與停班日重疊之特別休假,僅有「與雇主協商」之權(雇主並無同意之義務)。
(二)勞動部歷來行政解釋亦均肯認,勞工各種已請假之日遇停班日,仍計入請假期內(也就是當天請什麼假,碰到停班日,還是那個假,雇主並沒有強制銷假的法定義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10月11日臺七十八勞動二字第24973號函:「勞工婚假期間如遇颱風停止工作之日,應計入婚假期間內。」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12月18日臺七十八勞動二字第30258號函:「勞工喪假期間如遇颱風停止工作之日,該日應計入喪假期間。」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8月25日臺八十三勞動二字第67436號函:「關於颱風期間之出勤管理與工資給付之處理原則,係依本會八十年七月十二日臺八十勞動二字第一七五六四號函辦理,故勞工於事假、病假、特別休假期間,如遇颱風日,仍依此原則應計入各該假期內辦理,若事業單位有優於此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9月1日台八十三勞動二字第80255號函:「二、勞工特別休假期間如遇颱風停止工作之日,該日仍應計入特別休假期間。」
(三)產假: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產假期間之計算,應依曆連續計算。是產假期間如遇通報停止辦公日,該日仍為產假性質。
二、勞工於停班日當日出勤是否即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或第40條之「天災」出勤?
其實關於勞基法第32條第4項與第40條之適用要件,勞動部於COVID-19時期,曾經有過一則非常詳盡的解釋令(勞動部109年3月20日勞動條3字第1090050303號函),內容很長,有興趣的朋友可自行參閱,至於本題所涉及比較類似的解釋令,則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2月22日(84)台勞動二字第105724號函:
輪值人員值班期間如適逢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經徵得勞工同意,將該休假日與其他日對調後,縱使該休假日為颱風期間,輪值人員於值班期間本有出勤之義務,非屬雇主停止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之勞工假期,自不適用第四十條之規定。
簡單來說,雇主於「原約定之工作日」徵得勞工同意工作(上開84年函文是國定假日已經跟其他工作天對調,所以情境是勞工在「某個工作天值班,又碰到颱風停班要照常上班」),本來就不屬於勞動基準法第40條因「天災」停止假期之範疇。勞工並無依該條規定請求加倍工資或補假之權利。
關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延長工時」或「停止假期出勤」之規範,簡要彙整如下圖:

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規範於停班日之適用
※結語
✅停班日出勤就是「天災加班」?👉勞基法的「天災加班」有其適用前提,不是天災那天出來上班就有適用
✅停班日已請假能不能銷假?👉依公司規定/未規定請另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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