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談及臺灣交通問題的時候,就一定會涉及一個很基礎的問題:載具不被認為是危險品。為何臺灣的交通談論那麼混亂而且問題永遠不能解決呢?只要你從無照駕駛開始細心的推理,你就知道一切的問題的源頭其實都跟這有關係,以及為何臺灣幾乎無法借鏡外國的成功經驗。
例如,在不少國家,出了事故的車子是要被沒收的。臺灣應該不少人問,事故的是他,車子可能是借別人的或者是租的,甚至是偷的,車主不是很無辜嗎?不,車主並不無辜。在大部份的國家,車主的責任包括保障自己的車子不要落入不適格的駕駛者手中,道理跟有槍械牌照的人,他的槍被別人拿去射殺他人,他也有連帶責任,因為他有「保管安全的義務」。就我的觀察,臺灣普遍大眾都不知道這個道理,或者是不承認這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