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漁電共生政策上路五年,屢被詬病「只種電不養魚」。日前審計部指出,「已發電」的漁電案場高達七成「有電無魚」,但農業部反駁,認為「有取得綠能容許」的「合格案場」中,實際違規比例僅有 12%。兩者數字差距,貌似不同部會之爭,卻意外揭開我國能源政策漏洞。
過去五年,能源署無視農業法規,放任業者「還沒養魚就可送電」,讓漁電案場成了套利變現的五鬼搬運遊戲,開發商賺完工程款與銀行融資離開,案場留給銀行與投資人,養魚僅成妝點。《上下游》估算,漁電共生牽涉兩萬公頃沿海魚塭,如何處置眼前違規送電的爭議案場,將影響其他上千場投資漁電共生案走向。
審計部針對 113 年決算審查報告指出,各縣市已完工併網(向台電輸電)漁電案場 393 件,農業部門卻僅查核 122 件,而其中待改善及廢止 85 件,不合格率將近七成。
但農業部發文澄清,認為「393」這個數字是以「試運轉」名義與台電「併聯」的案場,但是其中有 117個室內型漁電案場,並未取得「第二階段綠能容許」,亦即,非農政法規認定的「合法案場」。農業部主張, 這117 場不該列入計算,實際上「合法已營運」案場應為「276 」件。
漁業署表示,針對這276 件合法案場,已查核 174 件,其中「廢止農業容許」件數為 35 場,僅佔 12%。另有 57 件被列為「待改善」,但主因是養殖現況與經營計劃書不同,或者案場配置不符計畫,因此「待改善」案場不代表沒有養殖事實。
漁業署雖希望藉由法規定義及修改數字,降低外界疑慮,但根據漁業署提供數字,「廢除容許與待改善案件」總加也有92件,佔比 52.8%。亦即,即使是農業部認定「合乎法規」的案場,也有超過半數未能達標,其餘未查核案場是否具有合格養殖實績亦仍待釐清。對此,《上下游》向漁業署求證,副署長陳建佑僅回覆:「尊重你的看法。」
農業部與審計部的「數字差異」,意外揭開我國綠能政策嚴重的法規漏洞──許多室內漁電案場儘管不符合農業部法規規範,卻能直接併網向台電售電。為什麼會發生這樣的亂象?
事實上,十年前的「農業設施設置綠能」,即出現類似的血淚教訓。2014 至2015 年,台灣爆發大量養菇場、溫室「假種田真種電」的造假事件,上百場被廢止容許或者輔導觀察。2017 年起,為防堵嚴重的舞弊現象,農業部門修法,要求「一次施工,兩階段容許審查」(註),業者必需在「驗證養殖事實及經營計畫」之後,拿到「第二階段綠能容許」,才有資格取得電業執照,具備「正式」售電資格。
到了2020年,政府為加速推動綠能,經濟部能源署罔顧法規,向漁電廠商開了「小門」,只要完成第一階段、鋪上太陽能板後,即可以「試營運」為名義,向台電併網輸電,從此種下「有電無魚」的惡果。
經過農業部門多次反映,經濟部才於今年(2025)3 月同意,室內型漁電得回歸農政法規,必須取得「二階綠能容許」才能與台電併網。然而過往已併聯發電,上百件面積數百公頃漁電案場,卻已成漏網之魚,無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