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候在想:
台灣人遇到事情為什麼總是想要談判、要交涉、要顧全外邊面子跟內側的裡子,而不是想著要真正的解決問題。
因為是朋友,所以不想要撕破臉。
因為有關係,所以一切可以商量。
因為ooo,所以xxx。(以此類推)
法律系的第一堂課,任何科目的老師都會告訴你:
平常人是講求「情、理、法」,法律人必須想著「法、理、情」。
思考順序不一樣,所以做事的方法也不一樣。
工作是為了適當的報酬,必須準時下班,不然時薪就會被拉低。
法律人要用靠這門專業維生,做事必須要有效率。
每個案子對法律從業人員來說,就是從了解事實開始,適用法律、產生結果,不服結果再想辦法救濟,不能救濟就學會接受它、然後放下它。let it go~
至於案件背後原因是什麼?誰在乎~
在乎下去就沒辦法準時下班了,搞不好回家還要做惡夢。
所以不去深究,才是正解。
想要分享心情的,請去找心理醫生,不是找律師。
想要申冤的,請去找包青天(如果找的到),不是找法官。
台灣人向來貪小便宜,覺得幾萬塊可以同時找到律師、法官、心理醫師跟包青天。
好像去廟裡拜拜求神問佛,所有事情可以迎刃而解,包辦到好。
以為是便利屋嗎?
神明都不能幫你解決的事情,找凡人有用?
未免癡人說夢。
每次遇到這種人就覺得很厭倦。
活該你財產被騙走,活該你拿不到遺產,活該你家人離你而去,活該這世界對你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