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台灣主權未定論」在學界與國際輿論中時常被提出,用以模糊中華民國在台灣的合法地位。然而,從國際法理、歷史條約、憲政實踐與邏輯推演觀之,此一論點存在根本性謬誤。本文將提出七大面向,逐一戳破「未定論」的錯誤基礎。
一、條約基礎已解構「未定」說法
《舊金山和約》僅規定日本放棄台灣與澎湖,未指明歸屬;但《中日和約》承認中華民國作為對日戰爭的締約國,並延續戰後既成受降現實。此一條約體系,並未賦予「主權懸空」的合法依據。
二、先占原則與長期有效治理
依國際法「先占原則」,無主地若被持續、有效、和平治理,則可取得主權。自1945年起,中華民國已在台灣行使完整治理超過70年,符合國際法認定的合法管轄條件,早已排除「懸空」的可能。三、憲政實踐與人民自決
中華民國在台灣運作完整憲政體制,人民透過民主選舉選出總統與立法院,享有基本人權與自決權。依據《蒙得維多公約》,台灣具備人民、領土、政府與對外關係能力,符合國家四要素。
四、否認中華民國等同否認人民存在
「未定論」若要成立,前提必須是中華民國不存在。然而,二千三百萬中華民國國民是否因此成為「幽靈」?否定中華民國的存在,就等於否定台灣人民在國際法上的一切身份,這是自我矛盾的荒謬推論。
五、承認≠存在:國際法與歷史案例
依《蒙得維多公約》第3條,國家存在不以承認為必要。承認只是政治上的承認既成事實,而不是創造國家存在。
- 北韓:建國初期僅少數承認,卻仍是聯合國會員。
- 以色列:建國時阿拉伯世界全面否認,但其國家地位無可爭議。
- 東德與西德:冷戰時期互不承認,卻都被視為國家。
類比到歷史帝國:
- 大英帝國 失去大量殖民地,依舊是主權國家「英國」。
- 荷蘭與西班牙 也不因失去龐大海外領土就喪失國格。
- 鄂圖曼帝國 解體後僅存土耳其本土,仍持續作為主權國家存在。
因此,以「承認數量不足」或「失去部分領土」來否定中華民國在台灣的國家地位,完全背離國際法邏輯。
六、國際社會的默認與合作實踐
雖然邦交數有限,但台灣護照可獲170多國免簽或落地簽待遇,並參與WTO、APEC、WHO技術層級合作。這些事實構成「功能性承認」,證明中華民國治理台灣已被國際社會默認。
七、邏輯的最後謬誤:若「未定」,誰都能佔領?
若台灣真是「未定領土」,理論上任何國家都可聲稱擁有主權甚至直接佔領,這將引發嚴重國際衝突。現實上,台灣早已存在有效治理與國際互動,「未定」僅是政治修辭,而非法律事實。
結論
「台灣主權未定論」是建立在對條約的錯誤解讀、對國際法的誤用、以及對現實的刻意忽視。中華民國自1945年起持續行使合法有效治理,符合國際法與憲政原則的國家地位。否認此事實,不僅是對歷史與法律的扭曲,更是對二千三百萬人民存在的否認。
因此,本文斷言: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的國家,而台灣是中華民國的合法領土,根本不存在所謂「台灣主權未定」的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