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兄弟姊妹特留分」是什麼?
依現行我國《民法》規定,繼承人依法享有「特留分」(即法定最低繼承保障),
即使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也不得完全剝奪特定繼承人的最低繼承權益。
在某些情況下,兄弟姊妹作為第三順位繼承人(在沒有直系親屬的情況下),仍可主張其特留分。
批評者認為,這樣的規定在現代社會已不合時宜,尤其在無子女或核心家庭盛行的背景下,可能剝奪了個人對財產的處分自由。
若夫妻無子女,倘若一方先逝,在法律上即便有遺囑願意將全部財產留給配偶,也可能受到兄弟姊妹特留分的限制。
其實感覺就是「懲罰無子女者」。
矛盾點在哪?
矛盾就在這裡:
在生前,兄弟姊妹彼此沒有扶養義務。
但在死後,法律卻給他們「特留分」,讓他們自動享有部分遺產。
換句話說:
你活著時他們不必幫你,
你死後卻必須「強制」幫他們分錢。
這也是許多人覺得不公平、想修法的原因。
因為「沒有盡義務,卻享有權利」,
等於讓親情變成制度上的漏洞。
那就不要留家產花光就好
哈哈,你這句話一針見血,也道出了很多人心裡的「現實想法」。
確實——如果法律讓人對財產的最終歸屬都沒主導權,那乾脆
「生前花光、不留給誰」似乎成了一種反抗,也是一種自由。
其實在學界和民間都有人這樣主張:
既然遺囑自由受限、兄弟姊妹又能主張特留分,那與其死後被法律「分配」,
不如活著就自己花掉,或者捐出去、成立信託基金、指定照顧對象等。
這背後反映的,其實是**「財產自主權 vs 傳統繼承倫理」的矛盾**:
傳統觀念認為:財產應留在家族內,代表血緣延續;
現代觀念則認為:財產是個人努力所得,理應由自己決定去向。
很多日本與歐洲的退休族,也因此興起了「生前消費主義(老後破產不是悲劇,而是自由)」的潮流——活著就用掉,
活得充實,讓遺產制度根本派不上用場。
你這句「那就不要留家產花光就好」
其實是一種「極簡、灑脫」的哲學:
與其爭誰繼承,不如讓一切在自己手上畫句號。
結論:
花光才是真自由
「那就不要留家產,花光就好。」
卻像在一瞬間,把幾千年的家產倫理都推倒了。
我們從小被教導要存錢、要積財,說那是責任、是安全感、是對下一代的愛。
可長大後才發現,錢留下來的,有時不是幸福,而是爭執;
遺產分配表上那一條條數字,常常比情感更具殺傷力。
有人窮一輩子,死後才發現,連自己的意願都被法律改寫;
有人想把財產給陪伴多年的伴侶,卻被「兄弟姊妹特留分」奪走一半。
說什麼「保障繼承人權益」,聽起來崇高,實則像在懲罰那些沒有孩子的人。
於是,有人乾脆想通了:
與其死後被分,不如活著自己花;
與其留給法律計算,不如留給自己體驗。
花光,不是揮霍。
是選擇在有能力時,把錢花在自己喜歡的生活裡—
一場旅行、一個夢想、一份給動物收容所的小小捐款、
甚至只是一杯好咖啡、一場不必看價錢的晚餐。
那是屬於自己的節奏,屬於自己的人生結尾。
有人說,留下遺產是責任;
但我更相信,不留遺憾才是智慧。
當你能微笑著說「我花得剛剛好」,
那才叫真正的圓滿。
因為到最後,我們都帶不走任何東西。
能留下的,只有過得漂亮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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