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財產保險中,當保險標的物因第三方的過失或行為導致損失,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後,通常不會讓事情就此結束。為了貫徹損害填補原則(避免被保險人從同一損失中獲得雙重利益)以及追究實際加害人的責任,保險人會行使「保險代位請求權」。
這道財產保險經紀人試題(第24題)的重點就在於檢視考生對於《保險法》第53條規定的掌握程度。
類科: 114 財產保險經紀人 科目: 保險法規概要題目: 有關保險代位請求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保險人基於保險代位請求權,得向加害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 (B) 保險代位制度不得適用於任何情形下之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 (C) 被保險人僅對於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得依法轉讓予保險人 (D) 保險人無權代位請求任何契約關係下之損害賠償
✅ 正確答案:(A)
法律依據:
本題主要依據《保險法》第53條規定:
- 第53條第1項(代位原則):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 第53條第2項(代位例外):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選項詳盡分析與生活案例
(A)保險人基於保險代位請求權,得向加害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
- 判斷:✅ 正確
- 法律原因: 此敘述是《保險法》第53條第1項的直接體現。保險人履行了對被保險人的賠償義務後,即取得被保險人原本對加害第三人所擁有的求償權利。
- 生活例子: 王先生的汽車投保了車體險,被路人小陳闖紅燈撞毀。保險公司賠償王先生 30 萬元後,保險公司即代位王先生,向**加害第三人(小陳)**追討這 30 萬元。
(B)保險代位制度不得適用於任何情形下之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
- 判斷:❌ 錯誤
- 法律原因: 依據《保險法》第53條第2項,保險人確實對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受僱人原則上無代位請求權。這是基於維持家庭和睦及僱傭關係的考量。然而,法條設有但書:若損失是由家屬或受僱人的「故意」行為所致,保險人仍可行使代位權。因此,「不得適用於任何情形」的說法是絕對錯誤的。
- 生活例子: 李老闆的工廠投保了火險。若工廠失火是因員工不小心操作不當所致,保險公司賠償後,不得向該員工代位求償。但若該員工是故意縱火,保險公司在賠償後可以向該員工代位求償。
(C)被保險人僅對於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得依法轉讓予保險人
- 判斷:❌ 錯誤
- 法律原因: 代位請求權並不限於「侵權行為」(Tort)。如果損失是因第三人違反契約義務所致(例如:將標的物寄放倉庫,但倉庫管理者違約保管不當),被保險人對此第三人具有契約上的求償權,保險人同樣可以代位行使。此外,此處的法律機制是「代位行使」,而非一般民法上的「權利轉讓」。
- 生活例子: 張公司的貨物投保了運輸險。貨物交由甲運輸公司運送,結果甲公司違反運輸契約導致貨物受損。張公司獲賠後,保險公司將代位張公司向甲運輸公司追討契約責任。這不是侵權行為,但依然適用代位求償。
(D)保險人無權代位請求任何契約關係下之損害賠償
- 判斷:❌ 錯誤
- 法律原因: 此選項與選項(C)的錯誤原因類似。保險人代位行使的是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失賠償請求權」,該權利涵蓋了侵權行為及契約關係所生的責任。排除所有契約關係下的代位權,與保險代位制度的本意不符。
- 生活例子: 如果保險標的物是租賃的,因出租人違反租賃契約義務導致財產損失,保險人賠償後,有權代位向出租人追償其契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