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險法規中,「告知義務」(Duty of Disclosure)是契約核心的最大誠信原則體現。要保人在訂立契約時,必須據實說明足以影響保險人評估風險的重要事項。一旦違反,保險人原則上擁有「解除契約」的權利。
然而,這項解除權並非絕對。保險法同時為要保人設定了保護傘,特別是在某些情況下,即使存在未告知的事實,保險人也不得解除契約。
這道財產保險經紀人試題(第23題)考驗的,正是考生對於《保險法》第64條中「告知義務」及「因果關係例外原則」的精確理解。類科: 114 財產保險經紀人 科目: 保險法規概要
題目分析與正確答案
題目: 下列何種情形中,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 ① 被保險人未告知其患有色盲之事實,但已至保險人指定醫院完成體檢 ② 要保人隱瞞罹患肝癌之病情,後因飛機失事而死亡 ③ 要保人隱瞞罹患心臟病之事實,後因心肌梗塞死亡 ④ 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與其所隱瞞或未據實說明之事實無關
✅ 正確答案:(C) ①②④
本題的法律核心是**《保險法》第64條第2項**的但書規定。
四個敘述的法律依據與生活案例解析
我們逐一分析四個敘述,判斷保險人是否被法律限制不得解除契約:
敘述 ①:被保險人未告知其患有色盲之事實,但已至保險人指定醫院完成體檢
判斷:不得解除契約
- 法律原因: 根據《保險法》第62條規定,要保人對於「依通常注意為他方(保險人)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者」,不負通知義務。當保險人要求並安排被保險人至指定醫院進行體檢時,通常視為保險人已經自行或應當知悉體檢結果中揭露的危險事實。此時,保險人即喪失以該事實未告知為由解除契約的權利。
- 生活例子: 小王投保健康險,雖然他忘記在要保書上勾選「患有色盲」,但他在保險公司安排的體檢報告中清楚載明了此狀況。如果保險公司在承保時並未追問或拒絕,事後就不能再以「未告知色盲」為由解除契約。
敘述 ②:要保人隱瞞罹患肝癌之病情,後因飛機失事而死亡
判斷:不得解除契約
- 法律原因: 這是因果關係例外原則的應用。根據《保險法》第64條第2項但書規定,雖然要保人有隱瞞事實(肝癌)且該事實足以影響保險人對危險的估計,但若危險之發生(飛機失事死亡)並未基於該未說明之事實,保險人即不得解除契約。
- 生活例子: 李先生隱瞞自己患有初期肝癌,但他最終死於搭乘班機遭遇的恐怖攻擊。由於肝癌與空難死亡這兩種危險事故之間沒有直接因果關係,保險公司不能以其隱瞞肝癌為由拒絕理賠並解除契約。
敘述 ③:要保人隱瞞罹患心臟病之事實,後因心肌梗塞死亡
判斷:得解除契約
- 法律原因: 在此情況下,要保人隱瞞的事實(心臟病)與保險事故的發生(心肌梗塞死亡)存在直接且密切的因果關係。這符合《保險法》第64條第2項前段規定,保險人可以證明危險發生是基於要保人未據實說明的舊疾,因此保險人有權解除契約。
- 生活例子: 陳小姐在投保人壽險時,隱瞞了自己有嚴重的心臟衰竭病史。三年後,她因心臟病發作導致心肌梗塞死亡。保險公司可以證明如果當初知情,將會拒保或以更高費率承保,且其死亡與隱瞞的疾病相關,故有權解除契約。
敘述 ④: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與其所隱瞞或未據實說明之事實無關
判斷:不得解除契約
- 法律原因: 此敘述是對《保險法》第64條第2項但書的直接引用:「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一旦要保人成功舉證無因果關係,保險人就不能解除契約。
- 生活例子: 這是前述敘述②的法律總結。例如,要保人未告知腳有舊傷,但死於車禍。要保人證明車禍與腳傷無關後,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