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法律中區分故意殺人(謀殺)和非故意殺人(誤殺/過失殺人)並給予不同刑罰的理念,與古代以色列的「逃城」制度精神是高度一致的,並且可以被視為其重要的歷史淵源之一。
猶太人誡律中有一個非常明確,來於 神的命令,記載在【民數記 35:6 你們給利未人的城邑、其中當有六座逃城、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裏】,很多書籍文章都在介紹「逃城」的目的和背景,更扯上了其屬靈意義,預表了基督耶穌的救贖胸懷。
然而按筆者對猶太人歷史研究的理解,當以色列民進入迦南地以後,前三百多年的士師時代,被形容為「那時以色列中沒有王、各人任意而行。」古以色列的士師只屬個別部落的領袖而非全國性的,因為那時代以色列民還未形成一個中央集權的政府,而是一種地方性的領袖制度,要達成全國設有六個逃城去保護誤殺犯人是不可能的事。
第一任國王掃羅對「全國」的施政並沒有留下可稱讚的文字記錄,第二位王大衛全不知五經內容,因此才用牛拉車去運送約櫃,導致牛失前蹄約櫃欲跌出牛車,運送官烏撒伸手扶穩約櫃卻即時被神擊殺的悲劇,因為五經裡明言約櫃有兩杠擔抬的,人手絕不能觸碰。
三個月內大衛鑽研五經後,才知道原委,但整本律法書內容太多,他也顧不了要在每七年實行安息年,有關全國的六座逃城,也挺可能在這段時期出現過一陣子。
大衛之子所羅門作王,律例有關王要作的事他全然沒作,更枉談維持逃城的功用,他死後王國分裂成北以色列和南猶大國,北方完全放棄摩西五經的敬拜形式(事實上五經已被塵封在所羅門新聖殿的倉庫內,無人知曉,直至約西亞王朝),其中四個逃城的應有位置就在北以色列境內,南猶大國的大祭司才是逃城的關鍵人物,但都再與北以色列無關,所以六座逃城的實行已不復存在。
然而猶太人一直重視其中的內涵意義,三千多年以來猶太人對宗教和法律詮釋的基礎上,都離不開這種人權思維,後世全球先進法律體系對於免去誤殺犯人死罪的理念亦是由此而來。
有關的經文如下:
歸類二十 ~ 懲罰與賠償 (中)
第294條 申命記 19:3 要將耶和華你 神使你承受為業的地、分為
三段(上中下三段區域)、又要豫備道路使
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裏去。
民數記 35:6 你們給利未人的城邑、其中當有六座逃城、
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裏.
第295條 民數記 35:32 那逃到逃城的人、你們不可為他收贖價、
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再來住在本地。
第296條 申命記 21:1-4 在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若遇
見被殺的人倒在田野、不知道是誰殺的.
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出去、從被殺的人那裏
量起、直量到四圍的城邑.看那城離被殺
的人最近、那城的長老就要從牛群中取一
隻未曾耕地、未曾負軛的母牛犢、把母牛
犢牽到流水未曾耕種的山谷去、在谷中打
折母牛犢的頸項。
第297條 申命記 21:4 同上
第298條 出埃及記 22:4 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驢、或羊、仍在
他手下存活、他就要加倍賠還。
出埃及記 22:1 人若偷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是賣了
、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
第299條 出埃及記 21:18-19 人若彼此相爭、這個用石頭或是拳頭
打那個、尚且不至於死、不過躺臥在
床、若再能起來扶杖而出、那打他的
可算無罪、但要將他耽誤的工夫用錢
賠補、並要將他全然醫好。
猶太人導師把這些經文簡化成最簡單的內容,讓人較為易於理解:
第294條 設立六座避難城(為誤殺人者)
第295條 不可接受意外殺人者的贖金,以解除其流放
第296條 (在路上殺人,兇手未查明)依規定斬首母牛
第297條 到一個有活水長流的谿谷﹑就是未曾被耕種過﹑末曾被撒
過種的地方處置代罪母牛
第298條 判處盜賊賠償或處死
第299條 造成人身傷害的,應賠償金錢
第296 條的兇手未查明,依規定斬首母牛,猶太人認定血不流,罪不能赦的神諭,這樣的處置,罪就不在留在他們當中。
第298 條盜賊被處死本是極罕有的案例,那表示此盜賊窮凶極惡,殺人越貨,流了無辜人的血,若非這種極端嚴重案件,要列出較為詳盡的賠還內容是必須的,亦更符合日常司法的現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