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曾經實行的社會制度,絕大部份都是父權體系,母權體系在歷史上較為罕見,只存在於某些小範圍的群體中,於是父權體系的文化形成了重男輕女的傳統,很多女性地位及權益都是被削弱、被輕視的。
中國人是重男輕女的民族,自古皆然,封建了不知多少過朝代,自由戀愛都是近百年才有的思潮改變,關於中華文化對女性的限制羈絆實在罄竹難書,但只要舉出一些形容詞句便可見一斑,例如「三從四德」、「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七出之條」等等,又例如唐律和明清法律對丈夫毆打妻子(未致重傷)的處罰往往較輕或不予過問。
猶太人雖然也是父權體系的民族,然而他們的律例來自神諭,重視保障女性的經濟地位,強調「性」是妻子的權利,愛護妻子是丈夫義務,這些教導並非「直接」的立法手段,而是透過對女性各類權益的組合,潛移默化的一種教育結果。
歸類屬於「懲罰與賠償」的條文內容,便包括了對年青女性的適當保護,強暴了沒有許配人的處女,男子要娶她為妻,還要交出五十舍客勒銀子(約為一個人六年的收入)給女子之父作為賠償。強暴了已經許配人的女子是死罪,猶太人在十三歲行成人禮便開始終生研讀這些律例,每一個男人都知道這些教導,幼受庭訓。
有閞「懲罰與賠償」的條文經文如下:
歸類二十 ~ 懲罰與賠償 (下)
第300條 申命記 22:28-29 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抓住
他與他行淫(強暴)、被人看見、這男
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
親、因他玷污了這女子、就要娶他為妻
、終身不可休他。
第301條 出埃及記 22:16-17 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與他行淫
、他總要交出聘禮娶他為妻。若女子
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他就要按
處女的聘禮、交出錢來。
第302條 申命記 22:29 要娶他為妻、終身不可休他。
第303條 出埃及記 35:3 (因為有些刑罰是用火處死的)當安息日
、不可在你們一切的住處生火。
第304條 申命記 25:2 惡人若該受責打、審判官就要叫他當面伏在
地上、按著他的罪照數責打。
第305條 申命記 25:3 只可打他四十下、不可過數、若過數、便是
輕賤你的弟兄了。
第306條 申命記 19:13 你眼不可顧惜他、卻要從以色列中除掉流無
辜血的罪、使你可以得福。
第307條 申命記 19:18-19 審判官要細細的查究、若見證人果然是
作假見證的、以假見證陷害弟兄你們就
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這樣就把
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第308條 申命記 22:25-26 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見已經許配人的女子
、強與他行淫、只要將那男子治死。但
不可辦女子、他本沒有該死的罪、這事
就類乎人起來攻擊鄰舍、將他殺了一樣.
猶太人導師把這些經文簡化成下面的內容,簡單易明:
歸類二十 ~ 懲罰與賠償 (下)
第300條 對(強暴)未訂婚處女者處以五十舍客勒的罰款,並執行
與該案件有關的其他規則
第301條 (侵犯未訂婚處女的)人應娶她
第302條 引誘未訂婚處女者後又依法娶了她的人,不可與她離婚
第303條 不得在安息日處以刑罰(因為有些刑罰是用火處死的,安
息日不能生火)
第304條 用鞭子懲罰惡人
第305條 不得超過法定的鞭數懲罰應受懲罰的人
第306條 對造成損害的人,在施加規定的懲罰時,不得寬恕罪犯
第307條 對待作假見證的人,要像他們(被告)所打算的那樣對待
他們
第308條 不得懲罰任何在脅迫下犯罪的人
在「懲罰與賠償(上)」時列出了死刑的四種選擇,如今的內容提供了罪不至死、較輕的刑罰就是用鞭子懲罰惡人和罰款,其中也有「不得超過法定的鞭數」去保障受刑的人不至被打傷被打死。
又從一些經文內容可以看到公正施法的後果,「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以及「要從以色列中除掉流無辜血的罪、使你可以得福。」但如果反其道而行,姑息罪惡,那是有嚴重後患的,得罪 神帶來的咒詛會影響以後的世世代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