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專欄] 「網紅稅」懶人包:瞭解網路創作變現的課稅新規定 | 棠俞 TangYu

更新 發佈閱讀 16 分鐘

今天棠俞又要來跟各位朋友聊聊到底先前財政部發布的「網紅稅」到底是甚麼~隨著現今自媒體、直播、短影片日漸流行且潮流銳不可擋,「成為網紅」這條路已不再像過去那麼困難,也成為很多人的夢想,於是很多人斜槓、副業、甚至將網紅事業作為自己的主要工作。但你知道嗎?當你在社群或影音平台有「變現」收入的那一刻,也同時敲響名為稅務的門扉。這篇文章棠俞將揭開「網紅稅」神秘面紗,帶你一同了解有關網紅稅的大小事以及對身為網紅的你是否產生重大影響。

網紅稅定義為何?

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發布的「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就是我們所稱的網紅稅,而規範名稱已經非常明確告知你,「個人」、「課徵營業稅」等關鍵資訊,所以不用猜,就是要課各位網紅營業稅的意思。

 而該作業規範針對網紅定義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例如影音、圖文等)之個人(以下簡稱為網紅)

上傳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以下簡稱平台)。

這個作業規範的內容不是很多,棠俞直接來幫各位標示重點精華為粗體字部分(段落),其他參考即可:

名詞解釋

 (一) 境內平臺: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平臺。

(二) 境內網紅: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符合第八款第二目規定之一之網紅。

(三) 境外平臺、境外網紅:指前二款規定以外之平臺、網紅。

(四) 境內廣告主:指向平臺購買廣告播放勞務之中華民國境內買受人。

(五) 境內付費觀眾:指向平臺購買相關付費服務(例如付費訂閱,以下簡稱付費電子勞務)之中華民國境內買受人。

(六) 境內免付費觀眾:指透過使用平臺播放廣告勞務及觀看廣告,由廣告主代為支付費用予平臺,而免費觀看網紅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以下簡稱表演勞務)之中華民國境內買受人。

(七) 境外廣告主、境外付費觀眾、境外免付費觀眾:指前三款以外之廣告主、付費觀眾或免付費觀眾。

(八) 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境內廣告主、境內付費觀眾、境內免付費觀眾,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者:

1.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無論有無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

2.有下列情形之一之個人:

(1)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

(2) 所使用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之安裝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3) 所使用行動裝置連結之手機號碼,其國碼為中華民國代碼(886)。

(4) 依有關之資訊可判斷為中華民國境內之自然人,例如帳單地址、支付之銀行帳戶資訊、使用設備或裝置之網路位址(IP位址)、裝置之用戶識別碼(SIM卡)。

符合規定要辦理稅籍登記,也就是需要設籍課稅

境內網紅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依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一) 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

(二) 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就目前稅法規定之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100,000元,銷售勞務為50,000元,網紅將規範為銷售"表演勞務"之營業人,故營業稅起徵點為50,000元。)

課徵原則

(一) 符合營業稅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之網紅,其提供第二款第三目之勞務,不適用同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有關執行業務者提供之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之規定,應依本規範課徵營業稅。

以上規範在說明若符合營業稅法”營業人”定義之網紅,在所得稅申報時就不能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且若符合規範須依法課徵營業稅

值得注意的是,發布該作業辦法之前,大多數個人網紅,多以申報執行業務所得的方式報繳所得稅,在發布此作業規範後,若設籍登記後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5%),在所得稅面向就不得申報執行業務所得,須依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且依商業登記法第5條規定,因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且使用統一發票,已非小規模商業,需依法辦理商業登記;至於是否需要繳納營所稅,視組職型態而訂(但”公司”組織沒有小規模營利事業的適用哦,開公司就一定要使用統一發票);若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1%),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二項後段但書規定「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即無須辦理營所稅申報亦無需繳納,直接依稽徵機關核定之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為個人綜合所得稅中之營利所得即可

 

(二) 網紅將表演勞務上傳平臺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電子勞務,平臺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及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應依下列規定課徵營業稅

1.平臺自廣告主取得勞務收入者:

(1) 境內平臺銷售廣告播放勞務予境內廣告主,收看者無論為境內或境外免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適用稅率百分之五。但境內平臺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適用稅率百分之一。

(2) 境內平臺銷售廣告播放勞務予境外廣告主,與境外平臺銷售廣告播放勞務予境內廣告主,收看者如為境內免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適用稅率百分之五;境內平臺銷售廣告播放勞務予境外廣告主,收看者如為境外免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但境內平臺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適用稅率百分之一。

(3) 境外平臺銷售廣告播放勞務予境外廣告主,收看者如為境內免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適用稅率百分之五。

2.平臺自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者:境內或境外平臺銷售付費電子勞務予境內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適用稅率百分之五;境內平臺銷售付費電子勞務予境外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但境內平臺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適用稅率百分之一。

3.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者:

(1) 境內網紅銷售表演勞務予境內平臺,收看者無論為境內或境外付費或免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適用稅率百分之五。但境內網紅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適用稅率百分之一。

(2) 境內網紅銷售表演勞務予境外平臺,與境外網紅銷售表演勞務予境內平臺,收看者如為境內付費或免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適用稅率百分之五;境內網紅銷售表演勞務予境外平臺,收看者如為境外付費或免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但境內網紅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適用稅率百分之一。

(3) 境外網紅銷售表演勞務予境外平臺,收看者如為境內付費或免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但基於稽徵簡便及加值型營業稅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原則,境外網紅得免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這些規定看得頭昏眼花嗎,棠俞直接整理表格給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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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前款勞務交易以外之營業模式,應按個案事實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調查課稅資料,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得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條規定進行調查,平臺及網紅應負協力義務

財政部發布之釋例解析

看來很多條文跟文字覺得很繁瑣?沒關係,棠俞這邊直接透過財政部的釋例來跟各位朋友解析,到底甚麼情況下身為網紅的你需要設籍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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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內網紅(以下為財政部說明)

1. 境內網紅自境內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65 元,網紅表演勞務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境內,境內網紅應按稅率5%報繳營業稅。

2. 境內網紅自境外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65 元,境內網紅應依下列規定報繳營業稅:

(1)源自境內觀眾部分(52 元),網紅表演勞務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內,由境內網紅按稅率5%報繳營業稅。

(2)源自境外觀眾部分(13 元),網紅表演勞務提供地在境內、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境內網紅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

二、境外網紅(以下為財政部說明)

1. 境外網紅自境內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65 元:

(1)源自境內觀眾部分(52 元),網紅表演勞務提供地在境外、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內,由境內平臺就給付額按稅率5%計算繳納營業稅。但該勞務係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

(2)源自境外觀眾部分(13 元),網紅表演勞務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外,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2. 境外網紅自境外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65 元:

(1)源自境內觀眾部分(52 元),網紅表演勞務提供地在境外、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內,基於境外平臺購買網紅勞務之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原則,為簡化稽徵,境外網紅得免報繳營業稅。

(2)源自境外觀眾部分(13 元),網紅表演勞務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外,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上面這些說明有看沒有懂嗎?棠俞來簡單解釋給你聽,基本上,只要你是經常透過網路活動(寫文章、拍攝影片等)上傳平台後,加入平台提供的廣告分潤計畫並由平台支付給你分潤勞務收入時,你就屬於這個作業規範所定義的網紅,這時候就要判斷你所收取的這些勞務收入是否有超過營業稅法所規定的起徵點,若有超過,你就必須依法設籍課徵5%營業稅,但如果適用小規模營業人時,稅率為1%且不用自行報繳(國稅局直接查定課徵)。若你上傳分享網路活動的平台是境外平台,則境外平台支付給你的分潤勞務收入就會依照受眾來源區分5%稅率或零稅率。

 

除了財政部頒布的這些規範以外,還有更重要的判斷依據就是,你的網路活動是否具有高度自主性與特定事項裁量權,亦即你的勞務提供目的是否為幫”平台”或”另一間公司”販賣商品或勞務,舉例來說,今天若你是公司受雇的”直播主”在某平台上帶貨,此種情況下多認定你與公司的關係非平行合作關係,而是勞資關係,收入可能就會被認定為薪資所得,因為這種形式在工作上不具高度自主性及特定事項的裁量權等,須聽從他人指揮達到公司目的。

若假設今天你是自己經營的自媒體Youtuber,在網路上接獲其他網紅業配合作,需要在自己頻道拍攝影片並在該影片內容替她廣告特定商品刺激買氣,這個時候若你尚未設籍課稅,且過去Youtube(平台)給你的分潤都未達營業稅起徵點時,這時候你跟其他已設籍課稅的網紅業配合作,就會申報你為執行業務所得(因不適用網紅稅規範)

若你很早就依商業登記法或公司法設立商業或公司組織並設籍課稅,那原則上你就不太需要擔心太多有關網紅稅的部分,只是需要特別留意若有與其他網紅合作時,在稅務方面的申報及處理可能會因為新制網紅稅的適用而有所不同。

相關罰則

因為網紅稅的相關作業規範是於114年9月10日頒布,故財政部考量新制上路初期有給予輔導期,於輔導期間內若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未開發票或未申報繳稅者,免予處罰,但仍須補辦相關登記及繳納稅款。

主要罰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應辦理未辦理稅籍登記)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不用發票、轉售發票、拒絕納稅)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

二、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

三、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逾期納稅加徵滯納金與利息)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強制執行外,並得停止其營業。

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漏開短開發票)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營業人有前項情形,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4條(憑證未依規定取得、給予及保存)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以下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稅捐稽徵法第46條(拒絕調查)

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或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通知到達備詢,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受委任之合法代理人,如無正當理由而拒不到達備詢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6-1條(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

有關機關、機構、團體、事業或個人違反第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調查或備詢,或未應要求或未配合提供有關資訊者,由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配合辦理;屆期未配合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未依第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二款後段規定進行金融帳戶盡職審查或其他審查者,由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輔導期間:114/09/10~115/06/30

正式施行將於115/07/01起,若有違法情事將直接以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裁罰。


以上就是棠俞要跟大家分享的網紅稅觀念~希望每位創作者、直播主等,都能在積極創作的同時,兼顧自己事業行為的適法性,以免受罰,這樣事業才會走得更安心且長久。

我是棠俞 TangYu,我們下期見。

以精簡白話的文筆撰寫,讓您讀完每篇文章都有所收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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