棠俞又跟大家見面啦~這次要跟各位朋友分享的是,當你在思考要如何以一人之姿創業的時候,可能都會有想過到底是要創立哪一種型態的公司,對自己目前的事業才是最有幫助的,本篇文章將會敘述依我國現行法規(公司法、商業登記法),若要成立公司需要注意的事項以及設立哪一種型態的公司對自己才是最有幫助的。
一、組織型態簡介
A、獨資與合夥-屬於非法人個體
獨資根據相關法令規定,係指個人單獨出資成立營利事業,以自己為享有權利及負擔義務之主體,從事營利事業之相關經濟活動;一人即享有全部事業營利,但也需負擔全部事業虧損。而在事業組織之命名上,因不屬公司法第2條之公司組職,事業名稱不得取「XX公司」,只能以「商號」、「店」、「社」等作為事業組織之名稱結尾。根據相關法令規定(民法第667條),合夥係指由2人以上共同出資且合意共同經營之事業,財產為合夥人共同擁有,盈虧分配、經營等項目依合夥契約或民法規定。而在事業組織之命名上,因不屬公司法第2條之公司組職,事業名稱不得取「XX公司」,只能以「商號」、「店」、「社」等作為事業組織之名稱結尾。
[補充]何謂法人
法人係指依據相關法令成立具擁有權利並且須負擔義務之組織。法人組織又分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前者之法人組織係以"社員"為組織主體,即須以多人共同從事事業活動;後者係以"財產"為組織主體,即僅需一人捐助財產即可設立組織。社團法人一般多為以營利為目的所設立,財團法人一般多為以非營利目的所設立;常見的社團法人組織有公司等;常見的財團法人組織有基金會、私立學校等。
[補充]有限合夥
根據有限合夥法之規定,有限合夥係由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組成,屬於契約型組織。有限合夥與一般公司組織一樣皆具有獨立法人格,需經相關法令登記設立始得對外以「有限合夥」之名義經營事業。而有限合夥與一般合夥的差別彙整如下:
1.有限合夥
有限合夥亦屬契約型組織,代表具有更多組織運作彈性;有限合夥之合夥人又分為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前者在定位上屬於投資者(僅就其出資額負有限清償責任),不會參與公司經營,而普通合夥人則屬於經營者(須對企業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有限合夥組織具備法人格。
2.一般合夥
一般合夥屬契約型組織,代表具有更多組織運作彈性;一般合夥之各合夥人須對企業之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且一般合夥組織並不具備法人格。
因有限合夥組織較不常見,故文後之組織差異比較將以獨資、合夥(一般合夥)及公司組織為主要介紹之重點。
B、公司-屬於法人個體
依據公司法第2條之規定,現行我國之公司型態分為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等,以下就各項層面向各位朋友介紹獨資、合夥、公司之差異比較:

各公司組織比較表
二、獨資與有限公司之主要差異
就年輕事業主入門創業之門檻與未來可能遇到的問題,棠俞簡單為大家分類為以下幾種:(僅就獨資組織與有限公司組織做比較,此兩者最為常見也最常被詢問)
1.登記門檻:
A、獨資:一人即可成立,資本額25萬以下無須提供資金流程。
B、有限公司:一人即可成立,資本額無最低門檻,但一般不應低於10萬元,且資本額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補充]資本額在營運上之用途
在獨資與有限公司雖說並沒有最低資本額的限制,但也不宜設定過低的資本額,因為資本額在營運上可能是外人(如廠商或股東等)選擇與你接洽事業配合或投資等之參考資訊之一,且因公司一般再設立初期比較難實現較具規模的營收狀況,使得需要以初期所設定的資本額來做資金的運用,故在各項層面上,為使公司營運發展順利不受過多阻礙,建議資本額不宜設定過低。
另外,依相關之商業登記辦法中明訂,獨資企業之資本額在25萬以上須提供資金流程,該資金流程係屬提供資本額證明文件(如存摺、對帳單等),並非需經由會計師查核簽證,故在缺少獨立第三方專業人士進行查證的獨資企業資本額,其可信度可能相較於公司之資本額稍低。
2.營運層面:
A、獨資:經營者可以全權控制及決定營運策略、獲利和資金等的運用。
B、有限公司:依公司法一人即可成立,資本額無最低門檻,但一般不應低於10萬元,且資本額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若以一人成立有限公司,則其營運策略、獲利及資金之運用會因組職性質為法人而有所不同,影響層面可能為稅務、資金籌措等,可參下方詳細說明。
3.稅務考量:
A、獨資:獨資組織之營業稅可能依其形態被劃分為免用統一發票(小規模營業人)與需使用統一發票(一般營業人)之企業,稅率分別為1%與5%;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僅需申報無需繳納,並將其所計算之課稅所得計入負責人綜合所得稅中之"營利所得"一併申報納稅。
B、有限公司:公司組織之營業稅一般皆為一般營業人,即以每兩個月為一期申報納稅,稅率為5%;營利事業所得稅則須申報並納稅。
綜合上述,事業主(負責人)需考量自身所營事業之利潤是否在未來預期成長迅速,因若成立獨資企業,其稅率係跟隨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累進稅制最高達40%,不同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最高僅達20%,故此乃成立事業時負責人須考量的重點之一。
4.資金籌措
A、獨資:因獨資企業係屬非法人組織,即商號(或企業社等)與負責人為一體,故當以獨資組織名義向銀行融資借款時,會視同以負責人個人名義進行借款,且獨資企業之財力通常遜於公司組織,將因而限縮企業擴展規模之機會。
B、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係屬法人組織,故當企業需向銀行進行融資借款時,銀行會以"公司"為借款人進行徵信與評估,與事業負責人並無關聯,且公司組織之財力通常較獨資企業雄厚,在借款擴展自身企業之規模時也會相對較為可行;但需特別注意的是,雖然一人公司以公司名義向銀行融資籌措資金,與負責人於法律上之義務並無直接關聯,但若銀行經綜合評估風險後,仍可能要求負責人作相當擔保(連帶保證人)。
5.負責人之風險
A、獨資:因獨資企業係屬一人組織,且須負擔無限清償責任,故當企業有債務無法履行清償責任時,負責人即轉變為獨資企業債務之債務人,須以自身財產清償債務。
B、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雖屬一人組織,但因其係就其出資額負有限清償責任,簡而言之,在無做擔保之情況下,當企業發生債務無法清償時,並不會干涉到負責人個人,其財產也不會因此被強迫償還公司之債務,最多就是負責人會賠掉自己當時投資的資本額無法收回。
6.企業可靠性:
A、獨資:獨資企業並非以"永續經營"為原則進行營運,且獨資組織若要結束營運僅需進行歇業登記即可,不像公司需要進行清算或破產程序後始能結束營運,若結束營運時上有債務未清償,其債權人之權益可能受損,故在企業穩定性與可靠性上將遜於公司組織。
B、有限公司:公司組織係以"永續經營"為原則,且公司組織若要結束營運需進行清算或破產程序,其債權人之權益也將獲得相對應之保障,故在企業穩定性與可靠性上將優於獨資組織。
我是棠俞 TangYu,我們下期見。
以精簡白話的文筆撰寫,讓您讀完每篇文章都有所收穫。
追蹤我的Instagram / Threads:tangyu.0502
──────────
「展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提供專業、效率、數位化服務
事務所相關服務及特色可至官網進行瀏覽
業務洽談可私訊、官網留言或Email:shao.acc@zccpb.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