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上週我們從法理面討論了「醫美失敗」的成立要件,本篇筆者想從程序面分析台灣醫療訴訟的審理現況,也就是如果消費者在證據充足有把握提出刑事過失傷害、民事侵權告訴的前提下司法訴訟過程中要面對的議題與消費者的應對方法
現行涉及過失傷害的醫美糾紛必須先走調解委員會無法直接提告刑事,但偏偏過失傷害的刑事追訴期是「事發」6個月內,而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的告訴期間則是「事發」2年內,因此常見診所會用各種話術安撫消費者耐心等待恢復期,或是拖延提供各種醫療單據的行政程序好拖過刑事告訴期限,也有可能因為調解程序延宕導致6個月內調解無果而耽誤刑事提告
如果消費者很順利收集到所有證據也在刑事追訴期間內提告刑事合併民事(可以省民事訴訟費),接下來所有證據都要透過檢方、法院送交衛福部醫審會鑑定過失責任,但糟糕的是近期修法後要求醫療專家必須具名提供鑑定報告造成沒有醫生敢冒著得罪同行、病患的風險具名鑑定,導致現階段大量的醫療鑑定案件被退回嚴重影響司法刑事審理程序,變成消費者必須在事發2年內自掏腰包提出民事侵權訴訟並自行找醫療專家出示過失鑑定報告,但很可能陷入和刑事訴訟一樣無人敢接案的困境
且現行台灣司法制度下民事訴訟程序也往往拖上幾年,在沒有公權力當後盾的狀況下消費者必須耗費大量時間、金錢去蒐證、委任律師、委請醫療鑑定,就算最終判決結果認定醫生、診所敗訴但高昂的律師委任費仍必須由消費者自行吸收 (民事只能請求敗訴方額外負擔訴訟裁判費),而在侵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方面則以民法192-195條為基礎能請求的損賠如下: 🔔喪葬費、醫藥費、交通費等已經支付的費用(重修費若為非必要醫療未必能賠) 🔔因侵權而延伸的額外利益損失(例如無法上班的薪資所得) 🔔精神損失(金額落差很大碰運氣),但只要醫生有依照契約執行醫療就無法請求解約返還價金所以要求退費基本上完全沒有法源依據
且長期訴訟造成消費者所遭受的身心壓力煎熬基本上也未必是民事判決金額可以填補的,意思是走民事訴訟程序是傷敵一千自損八百的方法,因此當實際面對醫美失敗的糾紛時,曠日費時的司法程序最終往往讓消費者寧願選擇和診所私下和解接受診所開的嚴苛和解條件也不願意走上訴訟程序,這也是為什麼網路上抱怨醫美失敗的人這麼多 但實際能查到的公開判決結果卻不成比例的原因
由於醫療勢必伴隨著風險,從司法中立仲裁角度來說醫生、院所的有責性是非常重要的論證重點但消費者大多只關注自己的身心傷害程度,這雖然是人之常情無可厚非但也反映出消費者認知中的「醫美失敗」與司法定義的極大落差,且因為台灣司法判決現況就是近乎無法達成消費者想快速獲得補償的期望
所以簽訂任何醫美文書之前一定要看清楚條文,因為契約簽訂後就算有瑕疵也得靠繁瑣的民事程序去主張契約無效,而當糾紛不幸發生時消費者也應保持理性默默收集證據不要衝動和診所撕破臉 (留存術前合約、初診單、手術/麻醉同意書、衛教單、AB圖、對話紀錄 以避免起糾紛後診所拖延不給),並尋求擅長醫療訴訟的律師協助釐清現況再決定要走司法訴訟程序幫自己出口氣討公道,還是私下和解以獲得最大限度的補償為目標
有鑑於台灣司法制度的現況近期醫美糾紛基本上已陷入無法可管、難以審查的困境,但在資訊爆炸的時代消費者的容貌焦慮卻是急遽增加一點點的不如預期都會被放大檢視造成糾紛,這也是為什麼筆者持續撰寫文章去透明化醫美資訊縮小消費者與診所之間的醫療認知落差,就是希望能降低消費者和診所起糾紛的機會,因為目前看來在沒再次修法前刑事訴訟的醫療鑑定制度已經癱瘓醫療訴訟都只能繼續拖延下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