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上路,雇主必看》外籍藍領移工退休金提撥,保障移工權益,避免企業罰鍰
親愛的雇主朋友,你是否聘僱了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引進的外籍藍領移工(例如:海洋漁撈、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家庭看護、製造業、外展製造、營造業、屠宰、外展農務、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等)?
為了確保移工的退休權益,並符合最新的法規要求,勞動部特別發布了重要解釋令,明確規範了雇主應如何為這些移工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俗稱:勞退舊制專戶)並提撥退休金。
這項規定涉及《勞動基準法》(勞基法)的「勞退舊制」,雖然規定內容相對專業,但本文將其轉化為淺白易懂的重點,讓你能快速掌握,輕鬆合規。
●核心三大重點:外籍藍領移工的「勞退舊制」提撥時機
過去,許多雇主對於是否要為工作年資未滿 10 年的藍領移工提撥勞退準備金感到困惑。
現在,勞動部已明確規範了新的提撥「起算點」與「追溯原則」。
重點(一):每月提撥
自 115 年 4 月 1 日起,雇主應從外籍藍領移工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滿 10 年的那個月開始,依規定設立專戶並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 說明與依據:
依《勞基法》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按移工每月薪資總額的 2% 至 15% 範圍內,按月提撥至「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 重要時間點:
自 115 年 4 月 1 日起,移工年資滿 10 年的那個月開始。
✪ 繳納時限:
當月應提撥的準備金,必須於次月繳納。
✪ 白話文解釋:
移工剛到職的前 10 年,雇主不需要每月提撥退休準備金。
只有當移工持續在您公司工作,並達到「年資滿 10 年」的門檻時,才啟動每月的提撥義務。
重點(二):年度估算與補足
雖然每月提撥是從「工作滿 10 年」才開始,但這並不影響移工未來領取退休金的權益。
✪ 說明與依據:
依《勞基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應在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專戶餘額是否足夠支付「下一年度」內可能符合退休條件(如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的勞工所需退休金。
✪ 納入移工:
年資滿 10 年的藍領移工,必須納入這項年度估算中。
✪ 一次補足:
若專戶餘額不足,雇主應在次年 3 月底前,將差額一次性補足提撥至專戶,確保退休金有著落(俗稱「足額提撥」)。
✪ 退休金計算:
一旦移工未來符合《勞基法》規定的退休條件(例如:工作滿 25 年或工作滿 15 年且年滿 55 歲),雇主在計算應給付的退休金時,必須從移工受僱的第一天開始計算其全部工作年資。
✪ 白話文解釋:
提撥專戶是為了「準備」未來要發的錢,但未來真正要發給移工的退休金,必須以移工在您公司工作的全部時間來計算。
重點(三):移工退休時的給付計算方式
✪ 說明與依據:
即使雇主是從第 10 年才開始「按月提撥」準備金,但當移工最終符合退休條件時,退休金的計算和給付方式仍維持不變
移工符合退休條件時,雇主應依《勞基法》第 55 條標準,以全部工作年資計算給付退休金。
✪ 年資計算:
應從移工「受僱日起」計算全部工作年資。
✪ 重要時間點:
移工符合退休條件時。
●為什麼這項規定很重要?
這項規定是為了保障外籍藍領移工在台工作的退休權益,也是雇主履行法定義務的重要環節。
✪ 保障勞工權益:
確保移工在符合退休條件時,能夠領到應有的退休金,體現社會公平。
✪ 雇主合規性:
避免因未依規定提撥或未足額準備而觸犯《勞基法》,進而面臨罰鍰或法律責任。
✪ 財務規劃:
提早並分階段提撥準備金,有助於雇主進行更穩健的企業財務規劃,避免未來一次性支付巨額退休金的壓力。
📢 簡單來說:
年資未滿 10 年:暫時不用按月提撥,但未來退休或資遣的責任仍存在,雇主仍應確保準備金足以支應。
年資滿 10 年起:必須開始「按月提撥」,並納入年度「足額提撥」的審查範圍,以更穩健地準備這筆退休金。
●法規依據與參考資料
1. 《勞動基準法》第 56 條: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及管理。
2. 勞動部 114 年 10 月 14 日勞動福 3 字第 1140153402A 號令釋:明確規範藍領移工勞退準備金提撥的起算點。
3. 勞動部全球資訊網 - 常見問答:是否所聘僱之藍領移工工作年資達10年時,雇主即須一次補足自受僱日起迄今之退休金至勞退準備金專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