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朱子涵(永續與能源策略顧問)
全球能源轉型已成為不可逆的趨勢。從歐盟 Fit for 55、REPowerEU,到美國《通膨削減法案(IRA)》、日本 GX(Green Transformation)政策,以及中國大陸的「雙碳」(碳達峰、碳中和)布局,各國莫不以巨額資金、稅務政策、法規改革積極投入再生能源。然而,在政策與資金大舉推動之後,真正落地的過程卻往往面臨環境、生態、土地、電網與社會治理等多重阻力,形成一種顯著的延遲效應(lag effect)。
換言之,再生能源不是「推就會動」的產業;其成長背後存在大量不確定性,且這些因素往往在政策制定時被低估,在建置與營運階段才逐漸浮現。
一、政策火熱,但地面落差巨大:再生能源的系統性不確定性
雖然各國政府都以「淨零轉型」作為能源政策的主要方向,但實際推動再生能源常遭遇三大不確定性:
1. 自然條件的不確定性
再生能源高度依賴地理環境,包括:
- 太陽能:日照量、地形坡度、可用土地、雲雨季節波動。
- 風力發電:風速穩定度、風場分布、颱風與季風系統干擾。
- 水力與小水力:流量季節性、河川治理、降雨分布變化。
- 生質能:農業供應鏈穩定度。
這些條件多為不可控變數,即使有政策支持,也不代表技術與選址能順利發生。
2. 電網承載的不確定性
再生能源具有高間歇性(intermittency),使得配電與輸電系統承受更高壓力。
國際研究指出,當綠電滲透率超過 20% 以上,電網就需要進行大規模升級,包括:
- 配電饋線(feeder)老舊、容量不足。
- 區域電壓不穩、逆潮流問題(reverse power flow)頻率大增。
- 用戶變電容量與保護設備需要更新。
- 需增設儲能系統與更快速的系統調度能力。
許多國家「法規跑得很快」,但電網改建與升級往往需時 10~15 年,這種時程差異自然造成延遲效應。
3. 社會接受度的不確定性
再生能源設置必須面對土地利用、景觀、生態、漁權、居民感受等多重議題。
例如:
- 陸域風電涉及噪音與景觀爭議。
- 漁電共生與養殖權限的衝突。
- 山坡地光電引發土石流與林地使用疑慮。
- 離岸風電需處理漁業補償、軍事雷達、航道等協調。
這些問題往往在政策推出時尚未充分納入成本,導致後期卡關。
二、延遲效應:再生能源從「政策宣布」到「真正發電」的漫長旅程
國際能源署(IEA)指出,再生能源投資從政策到併網真正發電,常需 3~10 年;在土地複雜或電網老舊的國家甚至更久。
這就是所謂的政策-投資-建置-併網的時間落差。
以太陽能為例:
- 政策發布:0 年
- 選址與環評:1~2 年
- 土地整合、農地轉用、同意書取得:0.5~3 年
- 施工、輸電系統審查:1 年
- 併網等待:0.5~3 年
即使國家投入大量補貼,如果行政流程、土地制度或電網容量未同步提升,其實仍會卡關;許多國家都有類似情況。
三、「大陸型國家 vs. 島嶼型國家」:再生能源發展條件的大不同
1. 大陸型國家:土地廣、電網延展性高,但距離帶來新問題
像中國大陸、美國、澳洲等大陸型國家,主要優勢在於:
- 可選擇大規模低地價土地(沙漠、荒地)。
- 風場與太陽能場可建設在遠離城市的區域。
- 電網可進行超高壓輸電(UHV)長距離輸送。
但也伴隨其他挑戰:
- 再生能源與用電市場距離極遠(如新疆 → 東部城市),造成輸配電損耗。
- 需要巨額投資才能改善電力外送瓶頸。
- 區域保護主義與跨省調度困難。
2. 島嶼型國家:土地有限,電網封閉,單一設備故障即可能影響全國
台灣、日本、英國等島嶼型國家面臨截然不同的限制:
- 土地稀缺,光電與風電很容易與農業、居住、景觀產生衝突。
- 電網封閉,一條饋線或變電站若故障,整個區域都面臨跳電風險。
- 沒有跨國電力互相平衡的能力(不像歐盟可以跨國調度)。
- 天災頻繁,颱風、地震皆可能提高設備與維運風險。
因此,再生能源的擴張更容易被「地點適宜性」與「電網容量」卡住。
四、環境議題:再生能源不是零環境衝擊,而是「不同型態的衝擊」
許多國家在初期過度相信再生能源「綠色無害」的形象,但實務上其環境與生態衝擊非常現實:
- 陸域風機影響鳥類遷徙與噪音爭議。
- 山坡地光電導致地表破壞、邊坡不穩定。
- 農地光電影響糧食生產或農業文化地景。
- 離岸風電影響海底棲地、海洋哺乳類與漁業作業。
在許多國家,這些矛盾在產業成長到一定規模後才浮現,導致政策急轉彎或社會衝突升高。
五、改善方向:再生能源必須進入「第二階段治理模式」
第一階段的能源轉型靠政策、補貼與投資拉動;
第二階段則必須靠治理、電網、技術與社會共識支撐。
以下是國際普遍採取的策略:
1. 加速電網更新與智慧化(Grid Modernization)
包含:
- 升級饋線容量
- 建置區域儲能
- AI 分析的負載預測
- VPP 虛擬電廠彈性調度
- 再生能源併網標準化
2. 更精細的土地分區與環境評估
建立「適地適能」原則:什麼地點能設置、不能設置、應限制設置。
3. 社會溝通與利益共享(Benefit Sharing)
包含:
- 居民回饋金
- 漁業補償
- 公民電廠模式(community solar)
讓再生能源不再成為社會衝突來源。
4. 以「整體能源系統」而非「單一技術」思考政策
再生能源需與:
- 電網
- 儲能
- 需求管理(Demand Response)
- 化石電力退場時間表
- 產業區位、用電需求
合併思考,而不是各自獨立。
結語:能源轉型不是直線,而是伴隨摩擦的長期進程
全球正在經歷一場百年規模的能源轉型,而再生能源是這場轉型的主角。然而,政策的加速不等於產業的即刻成長,資金投入也無法取代環境、生態、電網與社會治理的現實限制。
再生能源本身並沒有錯,但若忽視其背後的系統性不確定性,就會讓轉型時間拉長、成本提高,也讓社會反彈與發展瓶頸越來越深。
真正成熟的能源轉型,是理解限制、正視延遲、改進制度、提升治理,讓「加速」建立在「穩健」之上,而不是建立在過度樂觀的假設之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