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台灣勞動基準法針對工時與加班制度建立嚴謹框架,旨在平衡企業營運彈性與勞工權益保障。
本文涵蓋「工時認定標準」、「加班定義與程序」、「加班費計算」、「補休機制」、「彈性工時」、「輪班規範」及「待命時間認定」,以直白專業的說明協助勞資雙方掌握法規精髓。無論雇主或勞工,皆可透過本文快速釐清權利義務,建立合法合規的勞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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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時認定與出勤紀錄義務
(一)工作時間的三大認定原則
1. 從屬性原則(《勞基法》第2條)
–勞工處於雇主指揮監督下(如等候指令、待命、接受培訓),即使未實際執行工作,均屬於工時。
–例:保全人員在值班室待命,因無法自由活動,全時段計入工時。
2. 跨日與外勤工時計算
–跨日工作:夜班跨越午夜時,工時合併計算(《施行細則》第17條)。
–外勤工作:若無法記錄實際工時,以約定工時為準;若能證明實際工時,則從其證明(《施行細則》第18條)。
(二)值日(夜)班與待命時間認定
1. 情境:純待命(僅處理緊急事務)
是否計入工時:否
關鍵條件:勞工可自由活動,無實質勞務提供
2. 情境:受指揮或提供勞務
是否計入工時:是
關鍵條件:如處理主要業務、強制參與培訓
※風險提醒:雇主若將實際工時誤歸為「待命」而未給付加班費,最高可罰100萬元。
(三)出勤紀錄的法定義務
1. 雇主責任(《勞基法》第30條)
–逐日記錄工時至「分鐘」,保存5年。
–工具不限(簽到簿、刷卡機、APP、生物辨識皆可)。
2. 勞工權利
–可隨時申請出勤紀錄副本,雇主不得拒絕。
3. 違規後果
–罰鍰2萬至100萬元;訴訟中若雇主無法舉證,法院將採信勞工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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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常工時與彈性工時制度
(一)正常工時上限
1. 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勞基法》第30條)。
2. 連續工作4小時須休息≥30分鐘(《勞基法》第35條)。
(二)超時工作法律責任
1. 責任類型:行政責任
處罰內容:罰鍰2萬至100萬元
2. 責任類型:民事責任
處罰內容:超時部分須補發加班費(1.34倍起)
3. 責任類型:刑事責任
處罰內容:情節重大者可能涉《刑法》強制罪
(三)彈性工時(變形工時)三大類型
實施前提:限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行業,且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1. 類型:二週變形
●工時分配範圍:
允許公司在兩個禮拜內,將兩個正常工時(共 16 小時)分配到其他工作日。
●工時上限:
單日工時上限為10小時。
每週工時不能超過 48 小時。
●休息日/例假日安排:
每週至少有 1 天例假,每兩週至少有 2 個休息日。
總計每兩週的休息日+例假日至少有 4 天。
不能讓員工連續工作超過 6 天。
2. 類型:四週變形
●工時分配範圍:
在四週的週期內,彈性分配員工的工時,以因應不同時段的業務需求,同時必須遵守特定規則。
●工時上限:
單日工時上限為10小時。
每四週總工時不能超過160小時。
●休息日/例假日安排:
每2週至少2例假,每四週內例假及休息日合計至少要有8天。
3. 類型:八週變形
●工時分配範圍:在八週的週期內,彈性分配員工的正常工時。
●工時上限:單日工時上限為8小時。
●休息日/例假日安排:每週至少有1天例假,八週內至少要有16天例假及休息日。
不能讓員工連續工作超過 6 天。
※核心提醒(一):只要是適用勞基法的所有行業都可採用二週變形工時。
※核心提醒(二):彈性工時僅重新分配正常工時,超出部分仍須給付加班費!
※核心提醒(三):如果公司的出勤安排是比照政府機關的行事曆,那麼建議公司要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實施二週變形工時。
如此是為了遇到彈性放假連休,而需安排員工於星期六補班的時候,不需以休息日的費率計算加班費。
※核心提醒(四):如果公司已合法申請實施二週或四週變形工時,且員工出勤當天的正常工時已經排定是 10 小時,那麼該日加班時數,最多只能2小時。
因為無論是哪種工時制度,單日「正常工時 + 加班時數」都不能超過 12 小時。
※核心提醒(五):公司在申請四週變形工時或八週變形工時前,須先確認公司的產業,是否符合四週變形工時或八週變形工時可適用之產業。
(四)輪班制與待命規範
●輪班間隔:班次更換需≥11小時休息;特殊行業經核定可縮至8小時。
●待命時間:若勞工被限制自由且須隨時進入工作狀態,則全時段計入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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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班(延長工時)定義與程序
(一)加班成立要件
●雇主明確指示、默許,或知情未制止勞工於工時外提供勞務。
(二)強制性程序(《勞基法》第32條)
1. 事業單位層級:需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2. 個別勞工層級:須徵得勞工本人同意。
3. 書面紀錄:加班申請單、電子郵件等須留存備查。
(三)加班時數雙重上限
1. 限制類型:單日總工時
規範內容:正常+加班≤12小時
2. 限制類型:每月加班時數
規範內容:一般≤46小時;已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可≤54小時
3. 限制類型:三個月總加班時數
規範內容:不得超過138小時(適用54小時上限時)
(四)雇主管理關鍵措施
●避免爭議:發現勞工滯留辦公室,應書面通知離開並存證。
●禁止行為:不可要求勞工預先簽署放棄加班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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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班費計算標準
(一)平日延長工時費率(按每小時工資額)
1. 時段:第1–2小時
費率(無條件進位):≥1.34倍
2. 時段:第3-4小時
費率(無條件進位):≥1.67倍
※核心提醒: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導致平日加班時數超過 12 小時,則須給 1 天補休,加班費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2 倍以上,並在事後 24 小時內向主管機關報備。
(二)休息日工作加班費費率(納入每月加班總時數)
1. 時段:第1–2小時
費率(無條件進位):≥1.34倍
2. 時段:第3-8小時
費率(無條件進位):≥1.67倍
3. 時段:第9-12小時
費率(無條件進位):≥2.67倍
(三)國定假日工作規範
●工資計算:不論實際工時長短(8小時內),須加發「一日工資」(共2倍薪資)。
●超過8小時: 超過8小時的部分,則依平日加班費率計算。
1. 第9-10小時:每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 1.34 倍計算。
2. 第11-12小時:每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 1.67 倍計算。
※核心提醒:若員工符合各族的原住民身份,則每年各族的「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也算是國定假日。
(四)實務試算案例
1. 休息日加班3小時(時薪200元)
–前2小時:200元 × 1.34 × 2 = 536元
–第3小時:200元 × 1.67 × 1 = 334元
–總計:870元
2. 國定假日加班3小時(月薪36,000元)
–日薪 = 36,000 ÷ 30 = 1,200元
–加發金額:1,200元
(五)特殊情況:例假日加班
●在正常情形下,例假日不可安排員工出勤加班,除非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才能要求員工加班,此種情況下的例假日加班時數,不計入延長工時總數計算。
●合法的例假日加班:8小時以內的出勤,不論出勤時數長短,一律加發單日工資;加班第 9~12 小時,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 2 倍計算。
●合法的例假日加班:事後須給予員工補假休息,且雇主須在事後 24 小時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違法的例假日加班:主管機關可裁罰 2 萬到 100 萬不等的罰鍰,且雇主仍應依法給付加班費。
(六)特殊情況:特休日加班
●員工原已排定的特別休假屬於勞工的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除非遭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強制勞工出勤。
●若雇主與員工協商並徵得員工同意後,員工在特休當天出勤工作,則應依「休假日」規定計算加班費,且當天的工作時數不會計入平日或休息日的延長工時總時數限制。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數在1-8小時內,即就算員工只出勤1小時,一樣照發8小時單日工資)。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所謂「加倍發給」,是指除了原有的特休當日薪水照給外,不論員工工作幾小時,都必須額外再加發一日的工資(以8小時計算)。
●若工作超過8小時,超過的部分再依平日加班費率計算:
1. 第9-10小時:每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 1.34 倍計算。
2. 第11-12小時:每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 1.67 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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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休權利與結算機制
(一)補休啟動條件
●勞工主導:加班後由勞工提出申請,經雇主同意方可轉換。
●禁止剝奪:雇主不得強制勞工僅能補休或預先放棄加班費。
●換算比例:1小時加班 = 1小時補休(與原加班費率無關)。
(二)補休執行規則
1. 期限協商:勞雇雙方約定使用期限(如6個月、1年)。
2. 排定順序:依加班發生時間「先進先出」使用。
3. 未休結算:期限屆滿或離職時,未休時數須轉回加班費。
(三)補休轉加班費標準
1. 加班類型:平日延長工時
結算費率(同原加班日標準):1.34倍或1.67倍
2. 加班類型:休息日工作
結算費率(同原加班日標準):1.34倍、1.67倍或2.67倍
3. 加班類型:國定假日/特休
結算費率(同原加班日標準):2倍工資
(四)典型案例
●情境:休息日加班4小時換取補休,期限屆滿未休。
●結算方式:
–前2小時按 1.34倍 計算
–後2小時按 1.67倍 計算
–雇主須補發對應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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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台灣勞動法令透過工時認定、加班程序、費率計算及補休機制四大支柱,建構勞資權益平衡架構。
雇主應落實出勤紀錄精確化、加班程序合法化;勞工則需掌握補休選擇權與結算時效。唯有雙方在法規框架下互信協作,方能實現「合法彈性」與「權益保障」的雙贏目標。
●參考資料
[1] 《勞動基準法》全文,中華民國勞動部。
[2]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全文,中華民國勞動部。
[3] 《勞動事件法》全文,中華民國勞動部。
[4] 勞動部政府製作《從徵才到解僱都不NG的新手雇主指南_工時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