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觀測站第4篇文章,是因為看到了今天(9/5)刊載的「減重手術釀2死 醫師王銘嶼遭搜索廢照、高雄安泰醫院外科停業3月」這一篇新聞。
讓筆者回想起今年2月「台中新光三越氣爆釀死傷⋯停工期間員工薪水怎麼算?勞動部給答案」的新聞,也涉及到事業單位停業,以及因此衍生的工資給付問題。
剛好讓我們借著這次新聞時事,來快速瞭解一下實務上極為常見的「事業單位停業/診所休診」期間,究竟要不要繼續發給工資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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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先破題:要不要繼續給薪的關鍵,在於「休診是否可歸責於雇主」
在開始之前,我們先稍微概覽一下勞基法的『工資給付數額』,通常經過什麼樣過程的討論或計算(先不討論加班,因為又會牽扯到「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等額外議題),才得出了最終的結果:

工資數額計算過程概覽
一、醫療院所勞工之工資議定方式?
-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自114年1月1日起為「最低工資」,惟內涵相同)。而該「基本工資」係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
- 至於工資之議定,得採「按月」、「按日」、「按時」或「按件」等方式為之。而實務上較常見者為按月計酬(即月薪制)及按時計酬(即時薪制)兩者。
- 一般診所之受僱者,包含護理人員、藥師、行政人員(包含會計出納與櫃檯等)、助理人員與清潔人員等。大抵都以「按月計酬」或「按時計酬」之方式為之【實務上常見診所採用所謂「診次」之方式計薪,仍屬該二者的變化型】。
縱使非醫療院所的勞工,其實工資議定方式仍不外乎這兩類型
二、休診/停業得否扣薪?
(一)關於診所休診/停業:
醫療院所停業或減少診次之原因繁多,諸如負責醫師出國、診所裝修、外聘醫師辭職、甚至行政人力短缺,乃至於本新聞案例之遭衛生主管機關處以停業處分等。
而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對於雇主「停業」時,應否給付工資採取的態度,其實很單純以「錯在誰身上」來論述。其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5月11日(83)台勞動二字第 35290 號函認為:
一、事業單位停工期間之工資如何發給,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一) 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者,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
(二) 停工原因如係不可歸責於雇主,而係歸責於勞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
(三) 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概念上很單純:
- 勞工工作時間之起訖與休假期日等,本來就是經勞雇雙方協議後排定。雇主若因營運需求而有減少勞工出勤時數或日數之必要,本應與勞工協議,而不得片面為之。
- 勞動部這則解釋令並沒有創造新的權利義務。他使用的其實就是我們在『【颱風停班完全解析(一)】停班日如何給假給薪?』這篇文章中所提過的,如因「不可歸責勞雇雙方之事由」(發生天然災害)導致勞工未能提供勞務,雇主此時亦免除對待給付工資的義務。此乃源自於民法第266條第1項:「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之規範。
- 至於如果醫療院所的「停業」或「減診」屬於「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時」【其實上面列舉的醫師出國、診所裝修、外聘醫師辭職、甚至行政人力短缺,都屬於此類】,勞工此時是依照民法第487條本文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辦理。也就是此時是「勞工可以上班、但雇主讓勞工沒辦法上班」,基於勞動力不可儲存的原理,勞工仍得請求雇主照常給付工資。
(二)關於新光三越火災停業:
對於新光三越停業,勞動部其實曾發布過一則新聞稿「有關因台中新光三越氣爆事件受影響勞工之權益事項,因於該場域作業的員工類型較多,勞動部有以下說明」,對於在因氣爆而無法繼續在台中新光三越提供勞務者,應否繼續給付工資,援引的仍是相同概念(節錄如下):
一、若為新光三越自行僱用之員工:
(一)勞動部已派勞動檢查員進行瞭解,若確定要求停工,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6條規定,勞工因而停工之期間,工資照給,不得要求勞工請假。
(二)如新光三越要求勞工進行善後,亦應依約給付工資,如有加班情事,並應依法給付加班費,並須注意給予勞工適當的休息。
二、若為工作地點在新光三越,但雇主非新光三越之員工(如專櫃人員、美食街、清潔、保全…等員工):因受停業影響而無法在原地點繼續工作,雇主應將員工安置至其他適當工作,並應遵守《勞動基準法》有關調動工作的原則。例如,調動後的工作要是該勞工所能勝任、不能對勞動條件有不利變更、雇主不能擅自扣薪、地點過遠應提供必要協助等;亦不得要求勞工自己請假。
勞動部另於「新光三越櫃姐無薪假?勞動部:應先安置適當工作」這則新聞中提到:「對於不可歸責氣爆原因發生的其他勞雇雙方,包含百貨內的專櫃、美食街、清潔、保全等「非直接受僱」於新光三越的勞工,以及對應廠商等雇主們來說,這次氣爆案確實也是一個非預期、難以抗力的受波及衝擊。勞動部表示,將會要求這些雇主,必須依勞基法所列的調動原則,優先將勞工安置到其他合適的工作場域工作。勞動部指出,若這些受波及的雇主,最終還是因氣爆的停工導致經營困難,經與勞工協議,申請減班休息,雇主也必須給付給勞工最低工資新台幣2萬8590元,並非無薪,勞工的勞、健保也要正常投保。」
🎯勞動部沒講什麼?
- ✅此時在百貨內的其他廠商,無法提供勞務、亦無法安置其他工作時。其實就構成「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而無法提供勞務。」
- ❌雇主並沒有「強制與勞工協議『減班休息』的義務」(沒有這種規定,甚至勞工可以拒絕協議減班休息),這只是「對勞工相對好的選項」。
三、本案適用:
🎯本案診所停業案之關鍵:停業處分是否可歸責於雇主
從新聞內容來看,衛生局認為該醫院「有業務管理疏失不當且致患者傷亡、使用非合法醫療器材執行手術及管制藥品流向不明等多項違規,依法處罰鍰10萬元,並命該院自8月28日起外科門診、住院業務停業處分3個月。」
顯然這個停業處分是「雇主違反醫療法規所導致」的結果。自然屬於「可歸責於雇主」之情形。若停業相關科別或業務之勞工,因該停業處分無法提供勞務,雇主「必須照常給付工資」。
小結論:
✅診所可歸責於雇主休診(或可歸責於事業單位而停業)👉照常給薪
❌診所「可歸責雇主因素休診」,讓護理師跟櫃臺人員「負時數」扣款或要求加班補回
今天的勞動時事觀測站就介紹到這邊,在我們還沒正式談到工資給付議題之前,就藉機會跟大家做個簡短分享,至於「負時數」議題,之後有機會再延伸介紹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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