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五位大法官的「自我授權」不被追究,我們將親手為「法官王國」鋪下紅毯

本文並非關於「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的實體對錯,而是關於一個更根本、更危險的行為模式:五位大法官,公然以行動宣告,他們可以不受自身程序法的明文拘束。 如果我們,作為這個國家的公民與法律社群,默許此一行為,那麼我們將開啟一個無法回頭的「司法無政府」時代。究責,不是報復,而是為了挽救法治於懸崖之邊。
第一部分:為何「五人法庭」非究責不可?—— 權力的腐化始於對界限的試探
此次事件的本質,是權力者對權力界限的一次蓄意撞擊。其嚴重性在於:- 對象的絕對性:行為主體是「憲法的守護神」——大法官。他們的職責是確保所有國家權力(包括他們自己)在憲法軌道上運行。當守護者率先越軌,其象徵意義與實質破壞力是毀滅性的。
- 手法的示範性:他們並非在模糊地帶操作,而是對抗一個清晰如「5<10」的算術級明文。這等於向所有法律人展示:只要目的被自認為崇高,即使是最明確的法律形式要件,也可以被「解釋」掉。
- 後果的傳染性:若不對此明確、粗暴的違法行為施加最嚴厲的法律與政治後果,就等於向整個司法體系發出信號:「形式法治」已讓位於「目的法治」,而目的是由法官自己定義的。
不究責,就等於將這次撞擊「正當化」。我們將從「大法官犯了一個錯誤」,默認走向「大法官有權在必要時超越法律程序」的可怕境地。
第二部分:不究責的連鎖災難——「破窗效應」下的司法崩壞
一旦這扇「程序明文可被司法者自行繞過」的窗戶被打破而未修復,後續的效應將如骨牌般倒下:
第一張骨牌:下級法院的「創造性服從」
- 情境:高等法院法官面對一個「依法應由三人合議」但案情極其複雜、時間緊迫的案件。
- 邏輯:「既然大法官可以因『現實困境』(人數不足)而自行變通『10人』的規定,那我為何不能因『案件需求』而自行變通『3人』的規定?我一人精研,效率更高,更能實現正義!」
- 結果:合議制形同虛設,當事人的程序保障在法官的「效率正義」論下蒸發。
第二張骨牌:檢察體系的「選擇性執法」
- 情境:檢察官面對一個證據取得程序有微小瑕疵,但確信被告罪大惡極的案件。
- 邏輯:「既然最高司法者可以為了『實體正義』(宣告法律違憲)而犧牲『程序正義』(法庭組成要件),那我為何不能為了『實體正義』(將罪犯繩之以法)而忽略『程序正義』(證據法則)?目的足以淨化手段。」
- 結果:刑事訴訟法為保障人權設下的重重程序關卡,將被「打擊犯罪」的崇高目的逐一洞穿。
第三張骨牌:法律確定性的全面死亡
- 終極情境:人民再也無法預測法律將如何被適用。因為規則(法律)的解釋者(法官)同時擁有了「在自認必要時改變規則」的終極權力。
- 具體恐懼:
- 你今天合法的財產處分,明天可能因法官「創設」的新解釋而被追訴。
- 你今天依據判例簽署的契約,明天可能因另一群法官「超越形式」的見解而失效。
- 法律將不再是社會生活的穩定預期框架,而淪為司法者當下意志的宣告。 這正是「司法專制」或「法官王國」的雛形。
第三部分:我們在守護什麼?—— 法治國的最後一哩路:形式主義
許多人誤以為「形式法治」是呆板的、阻礙正義的。這是巨大的謬誤。形式法治(嚴格遵守法律程序與要件),正是弱者對抗強權唯一且最後的武器。
- 它是權力的牢籠:只有當權力被明確、僵化的程序鎖死,它才無法恣意伸縮,傷害人民。10人的門檻,就是關住司法巨獸的籠柵之一。
- 它是平等的保證:它確保每一個人——無論貴賤、無論案件是否受矚目——都適用同一套機械式的程序,防止法官因同情、厭惡或政治壓力而給予差別待遇。
- 它是信任的基石:人民之所以願意將生殺予奪的權力交給法院,不是相信法官永遠正確,而是相信法官永遠被法律綁著。一旦綁帶被鬆開,信任即刻崩塌。
因此,追究這五位大法官,是在守護這個「籠子」,是在修復那扇被打破的「窗戶」。這不是針對他們個人,而是針對「權力不受制約」這一病毒本身,進行的一次全民免疫行動。
結論:我們的選擇,決定國家的模樣
此刻,我們站在一個岔路口:
- 一條路:默許、遺忘、以「尊重司法」為名行「縱容濫權」之實。這條路的終點,是法律淪為權力者的修辭,司法信任徹底破產。
- 另一條路:堅定、冷靜、嚴格地透過法律途徑(告發、監察、懲戒)追究此次違法行為。這條路很艱難,會面對「政治干預司法」的指責,但它是唯一能重新將司法權關回法律牢籠的路。
選擇後者,我們是在告訴所有現在與未來的掌權者:
「在這個國家,有一條紅線,清晰如『5不等於10』,任何人,在任何位置,跨過它,都必須付出代價。唯有如此,法律才配稱為法律,國家才配稱為法治國。」
公民的覺醒與行動,是最後,也是最堅固的防線。我們遞出的不僅是告發狀,更是對法治未來的一張投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