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125號判決(114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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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發生性別事件,是學校舉辦研習的深度不足?

一、事實經過

A校甲教師於任職期間有嚴重的校園性別事件,受害人數很多。而在乙教師擔任學務主任與總務主任期間共有七位學生受害,主管機關認定乙教師未依法令辦理該類在職進修活動及校園安全檢視說明會,僅對全校教師辦理宣導式研習,且100年至104學年度、105至107學年度校園危險地圖檔案內容相同,未落實更新。雖然校內考核會針對乙教師行為不予懲處,主管機關依權責對乙教師予以「記過兩次」處分。乙教師不服,遂提出行政救濟。

二、法院怎麼說?

1、追訴期限:教育部於109年2月20日修正考核辦法第6條第3項(現行法第6條第4項),區別輕度、中度及重度之懲處種類,

@明定屬1次記2大過之行為:無懲處權行使期間限制;

@屬記1大過之行為: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5年者,不予追究;

@屬記過或申誡之行為: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3年者,不予追究。

2、主管機關作為錯誤

性平研習部分

課程內容沒有細節規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之任務包括辦理所主管學校教育人員及相關人員之在職進修,其內涵不限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對象亦不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人員為限。學校每年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對象包括但不限性平會相關人員,且對於在職進修活動「並未具體」要求如何辦理,而對於課程「亦無」深度、廣度之規範。

學校實施宣導合規據該校實施計畫顯示,每年均有辦理性平教育宣導活動及在職進修活動,係由輔導室以併辦方式辦理,並將研習名稱、地點及研習類別、對象等資訊均上傳於主管機關學習網站,同時,乙教師亦負責彙整輔導室所提出之性平研習課程,並提交性平會審查通過後實施,且將該課程上傳主管機管主管機關邏輯上不正確主管機關則是藉由督學到校檢核在職進修課程講習情形,而了解學校辦理研習課程內容。

如果依照主管機關主張該校性平課程的廣度或深度有不足之情形,性平委員或督學豈有多年未曾指正之可能,且研習課程並不因有第一線教育人員、新進教育人員、輔導人員及性平會家長代表參與研習,即謂該課程深度及廣度不足。

校園危險地圖部分

依乙教師所提出的自主檢核表,其中關於自我防護與保護(繪製校內、外安全地圖)、警監系統、人車(門禁)管制、安全巡查、聯繫合作、緊急應變等項目均有實施,並經警分局蓋印,足以證明乙教師擔任總務主任期間確實有定期舉行校園安全說明會,並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

時效超過

乙教師於各該學年度終了均有上傳其辦理情形,且經督學查核無誤。假使乙教師真的有疏失行為,主管機關與學校於五年後才以原處分通知學校依逕核理由及懲處額度發布獎懲令,上訴人記過之懲處權行使期間也已經超過三年。三、結論:上訴駁回,主管機關敗訴!

[小編評論]:看來全糖市的教育改革就要先從主管機關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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