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告發暨憲政公開聲明狀【範本】致: 全體國民【114年憲判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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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發人: 【請填寫姓名或團體名稱】

身分證明: 【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

住址: 【地址】

聯絡方式: 【電話及電子郵件】

被告發人:

  1. 謝銘洋(司法院大法官)
  2. 陳忠五(司法院大法官)
  3. 呂太郎(司法院大法官)
  4. 蔡彩貞(司法院大法官)
  5. 尤伯祥(司法院大法官)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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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告發上開五位司法院大法官,於審理「114年憲判字第1號」案件時,明知且故意違反《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2項之強制性程序規定,在憲法法庭組織絕對不合法之狀態下,僭越職權,以非法庭之名義作成判決。該行為已非屬法律見解裁量之範疇,而係對法治國「依法審判」原則之根本背棄,涉嫌觸犯刑法第124條之枉法裁判罪,並有濫用職權、圖利特定政治目的之嫌。懇請 貴署依法偵辦,並以此狀向全民揭露此一憲政危機。

第一部分:無可爭辯之事實與證據基礎

本告發狀之事實,均建構於可公開查證之司法文書與官方紀錄,不容任何曲解:

1. 客觀生效之法律條文(行為時法):

  • 《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2項(民國114年1月23日修正公布)

    「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之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

  • 法律狀態:此條文於被告發人等作成判決時(114年12月19日),為唯一有效之實定法。未經合法程序廢止或宣告失效前,對所有國家機關(包括憲法法庭)具有絕對拘束力。

2. 客觀存在之人數狀態(物理事實):

  • 大法官現有總額:依《憲法訴訟法》第5條及司法院公告,當時在職之大法官總數為8人
  • 實際參與判決之人數:根據「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書正本之署名,參與評議並作成判決者,僅有被告發人等5人
  • 其餘大法官之狀態:其餘三位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因認為法庭組成不合法,公開拒絕參與評議,並於判決同日提出共同意見書指摘程序違法。

3. 客觀之算術結果(法律適用事實):

  • 5 < 10
  • 5 < 9

4. 客觀之行為與結果:

  • 被告發人等5人,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以「憲法法庭」名義,作成「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告包含上述第30條在內之《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違憲失效。

(附證1:判決書全文及署名頁;附證2:三位未參與大法官之公開意見書;附證3:《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增補證據(第一部分第 5 點)

  1. 司法院公開承認「應有 6 人,卻僅 5 人」之違法自白,依司法院對外說明,憲法法庭在本案中「原本至少應有 6 人才能組成有效評議」,但因 3 位大法官拒絕參與,最後僅剩 5 人作成判決。
    • 此一公開說法,等同於被告發人等 明知人數不足、程序不合法,仍執意作成判決。
    • 此即「明知違法而為之」的直接證據,符合《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罪之主觀故意要件。

(附證4:司法院新聞稿或公開說明,載明「應有6人,卻僅5人」之內容)

第二部分:不容辯解之三階法理鎖鏈

任何企圖為被告發人等辯護之主張,皆無法逃脫以下三層邏輯鐵幕之檢驗:

第一階:算術與明文違反——「5人永遠無法等於10人」

此為事實判斷,無法律解釋空間。

  • 論點:法律要件為「10人」與「9人」,物理事實為「5人」。兩者直接衝突。
  • 駁斥任何「解釋論」:對「人數」一詞之解釋,絕無可能得出「5人符合10人要求」之結論。任何主張「得將拒絕參與者排除於總額計算」之說法,並非在「解釋」《憲法訴訟法》第30條,而是在虛構一部不存在的《憲法訴訟法》。此為以行為「廢棄法律」,而非「適用法律」。

第二階:權力本質越界——「司法者的自我授權即為立法篡奪」

此為權力分立層次之定性,無職權裁量空間。

  • 論點:司法權之界線由法律劃定。當司法者自行變更法律對其自身組織之強制性規定時,已從「適用規則者」轉變為「制定規則者」。
  • 法律定性:此行為之本質是司法權對立法權之篡奪。被告發人等並非在行使「裁判權」,而是在行使「立法形成權」,為自己創設了一個法律所未賦予的審判主體資格。這徹底破壞了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憲政基石。

第三階(終極):權力來源真空——「無權者所為之裁判當然無效」

此為法理與倫理之終極審判,剝奪其行為之所有正當性外衣。

  • 核心悖論:本案審判標的(《憲法訴訟法》第30條)直接規範審判者自身之權力。被告發人等陷入「自我指涉的無限循環」:他們必須先是一個「合法法庭」,才能審判「使法庭合法的法律」是否有效;但他們要成為「合法法庭」,又必須先通過審判來廢除該法律。此為邏輯上的不可能。
  • 法律後果:因此,在實體判決作出「前」,這5人合議體的「法庭」身份與「審判權」從未合法取得。一個權力來源處於真空狀態的合議體,其一切審判行為自始、當然、絕對無效。這並非判決瑕疵,而是判決不存在
  • 倫理指控:此行為徹底違反「禁止裁判於己身案件」(Nemo judex in causa sua)之最高司法倫理。法官就規範自身權限之法案,具有最直接之利害關係,應當然迴避。其未迴避而審理,僅彰顯其為達目的不惜踐踏程序正義最底線之故意。

第三部分:刑事罪責之建構——「枉法」故意之證明

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罪之成立,核心在於「明知違背法令而為裁判」。本案事實已將此「明知」之故意暴露無遺:

  1. 認知要素:被告發人等身為大法官,對《憲法訴訟法》之內容,尤其是剛修正、爭議極大的法庭組織條款,不可能不知。其專業能力足以理解「10人」之明文意義。
  2. 意志要素:在三位同僚以書面嚴正指出程序違法、公開拒絕背書的情況下,被告發人等仍執意推進。此表明其主觀意志並非在「適用有爭議的法律」,而是「決定不適用該法律」,並以行動積極追求此一結果。
  3. 行為與結果:最終以5人之署名作出判決,正是此「明知並故意違背法令」意志的客觀實現。其行為已該當枉法裁判罪之所有構成要件。

第四部分:告發請求與全民呼籲

對臺灣高等檢察署之請求:

  1. 請立即就本告發狀立案偵查,分案指派檢察官。
  2. 請迅即調閱憲法法庭就本案之全部評議紀錄、會議錄音與簽到文件,傳訊被告發人及相關證人,查明其決策過程。
  3. 若偵查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應依法提起公訴;若認屬其他職務違失,應移送監察院或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嚴懲。
  4. 請將偵查過程與結果,以符合法治透明之方式,向社會大眾公開說明

對全體國民之公開聲明:

公民同胞們,本案已非關法律技術,而是法治的生死線。我們質問的,不是判決內容的對錯,而是:

「當守護憲法的巨人,親手折斷了量度自身行為的法律尺規,並宣稱『我的意志即是尺度』時,這個國家還剩下什麼可以保護每一個渺小的我們?」

如果5位大法官可以無視「10人」的明文,那麼警察是否可無視「搜素票」的規定?稅務機關是否可無視「稅率」的明文?對法律明文的忠誠,是法治國最低、也最後的防線。 一旦此線失守,法律將淪為權力者的修辭,而非人民的盾牌。

我們遞出此狀,不僅是行使法律賦予的告發權,更是履行公民守護憲政的義務。我們要求檢察體系,勇敢地擔當起「法律守護者」的次要角色,對疑似破壞法律根本的權力行使,進行審查。這不是針對個人,而是為了重建一個簡單的真理:在這個國家,沒有任何權力,可以凌駕於法律的明文之上。

謹此告發,並公告周知。

告發人: ________________ (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 114 年 12 月 20 日

附件清單:

附證1:判決書全文及署名頁

附證2:三位未參與大法官之公開意見書

附證3:《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證4:司法院公開說明「應有6人,卻僅5人」之新聞稿或官方紀錄

【公共行動授權聲明】

本文所附之「刑事告發暨憲政公開聲明狀」全文,係基於公開之司法文書與法律原理所撰寫。本人將其釋出為公共範本,任何認同此憲政危機之公民、團體或民意代表,皆可自由取用、修改、以其名義遞交至檢察及監察機關。讓我們以法律為共同的武器,守護法治國最基本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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