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肉體鍊魂】第二百三十四回 水之惡-智-(五十五)政治哲學的智慧(十一)亞里斯多德的政治哲學智慧觀(下)
(續上回)
●「中道」原則與政體分類的智慧
亞里斯多德的「中道」(Golden Mean,希臘語:Mesotes)原則是其倫理學的核心概念,而將此原則應用於政治學,便產生了他著名的「政體分類」智慧。
他透過「中道」原則來評估政體的好壞,並提出實現「共同善」的理想治理模式。
在其著作《尼各馬可倫理學》中,亞里斯多德提出「中道」是一種美德。
「中道」指的是兩種極端(過度與不足)之間的適當平衡點。
例如,在面對危險時,「勇敢」是「魯莽」與「懦弱」之間的中道。
亞里斯多德將這種追求平衡、避免極端化的智慧應用於政治領域,認為穩定的政體應該避免貧富差距過大,並鼓勵中產階級的參與。
亞里斯多德的政治智慧在於他對政體進行了系統性分類,區分正義與腐敗,並引入了一個道德標準:統治者是追求「共同善」還是「自身利益」?
他分析了六種主要政體及其變體:
▲正義政體(為共同善服務):君主制、貴族制、共和制。
▼墮落政體(為統治者利益服務):僭主制、寡頭制、民主制。
而亞里斯多德認為,最能體現「中道」原則、最穩定且最能實現共同善的政體,是「共和制」。
他認為,共和制是一個務實、穩定的治理模式,可避免單一階層統治帶來的極端化和暴政。
值得注意的是,他所指的「民主制」,作為腐敗政體,其意是窮人對富人的多數暴政謂之。
他表示,共和制是一種混合的「中道」政體,結合了寡頭制(富人統治)和民主制(窮人統治)的特點,取兩者之長、避兩者之短。
亞里斯多德還強調,一個穩定的城邦需要龐大的中產階級(中道)。
中產階級既不像富人那樣容易傲慢,也不像窮人那樣容易嫉妒或變得卑劣。他們更傾向於理性,遵守法律。
通過「中道」政體,可以平衡富人與窮人之間的利益衝突,防止階級鬥爭,實現社會和諧與穩定。
亞里斯多德的「中道」原則與政體分類智慧是一種務實、平衡且強調穩定性的政治哲學。
他提醒我們,無論在個人倫理還是政治治理中,避免走極端、追求中間路線、並確保權力能夠平衡分配、服務於共同利益,才是實現良好生活和穩定秩序的關鍵。
●「法治優於人治」的智慧
亞里斯多德強烈主張「法治」(The Rule of Law)優於「人治」(The Rule of Men),認為法律是實現公正與「共同善」不可或缺的工具。
亞里斯多德強調法律的權威,認為法律應高於個人統治。
亞里斯多德最核心的法治智慧體現為他對法律客觀性與優越性的堅持。
他認為法律是「不受慾望影響的理性」(Reason free from passion)。
當人統治時,個人的情感、慾望和偏見會影響判斷,導致不公;而法律具有客觀性、普遍性和穩定性,能夠提供公正的標準。
這可防止統治者的專斷和濫權,並確保政治運作的穩定性和公正性。
亞里斯多德還認為,法律是城邦秩序的基礎,是實現共同善的保障。
因法律具有普遍性,適用於所有公民,確保了社會秩序的統一和穩定。無論貧富貴賤,都應服從同樣的規則。
如此方能維護社會和諧,防止階級鬥爭或派系衝突破壞城邦的穩定。
此外,亞里斯多德的法治觀點與其倫理學緊密結合,認為法律有教化功能。
法律不僅是禁止犯罪的工具,更是教育公民、培養美德(如正義、節制、勇敢)的指導原則。
法律通過習慣和規範,引導人們過上道德的生活。這可確保公民能夠實現「至善」,提升整個城邦的道德水平。
儘管強調法治的普遍性,亞里斯多德也展現了務實的智慧,認識到法律的局限性。
他提出了「衡平」(Epikeia,或譯公平)的概念。
「衡平」是一個法律與倫理學概念,核心在於「以正義之名,補足法律之不足」。
「衡平」是指在法律條文過於僵化、或者法律的嚴格執行會導致明顯不公的正義時,根據具體情況與個案的特殊性,對法律進行彈性解釋或修正。
其目的在於實現實質正義,而非僅僅遵循字面上的法條。
亞里斯多德便是這項法律概念的哲學起源。
此概念最早由亞里斯多德在《尼各馬可倫理學》中提出。
他認為:
法律的局限性:法律是普遍性的規則(General rules),但人類的行為和社會情況是無窮盡且多變的。
修正正義:當普遍的法律應用於特定情況會產生偏差時,需要「衡平」來校正法律,使其符合立法者的原意。
名言:「衡平雖然是正義的,但它不是法律的正義,而是對法律正義的修正。」
他承認所有的普遍法律都可能因個別特殊情況而產生不公,因此需要「衡平」來修正法律的僵化,確保個案正義。
平衡法律的普遍性與個案的特殊性,將使法治更具人道精神和彈性。
後續,Epikeia 這個概念在天主教神學(如托馬斯·阿奎那)中被視為一種美德:主張在極端或特殊情況下,如果遵守法律的字面意義會違背「公共利益」或「自然法」,則不應拘泥於法律。
實踐者應考慮「如果立法者在場,面對這個情況會如何決定」。
到了當代,法律體系應用:
英美法系(Common Law):發展出專門的「衡平法」(Equity),由衡平法院(Court of Chancery)審理。當普通法無法提供救濟(例如僅能賠錢但無法阻止行為)時,衡平法可提供「禁制令」等手段。
大陸法系:雖然較強調成文法,但透過「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或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同樣體現了衡平的精神。
「衡平」的概念主張並非要推翻法律,而是法律的潤滑劑與安全閥。
它承認法律無法預見所有未來,因此在「法治」的基礎上,保留了「人道」與「理性」的彈性空間。
亞里斯多德的法治智慧是一種理性、務實且具道德關懷的智慧。
他也主張法治是實現公正秩序和共同善的最佳途徑,同時也提醒我們需要靈活性來修正法律的不足,以確保真正的正義得以實現。
總體觀之,亞里斯多德的政治哲學智慧是一種務實的、經驗性的、強調整體和諧與法治的智慧。
他認為法律是經過深思熟慮的理性結晶,具有客觀性和普遍性,能夠約束統治者的個人意志和情感,確保政治運作的穩定性、公正性,防止人治帶來的隨意性和腐敗。
在其政治哲學思想中,可以看見他試圖理解現實世界政治運作的關注。
他提出了一套追求共同善、平衡利益衝突、強調公民美德與法治的政治理論,旨在務實地建立一個穩定、公正且能夠讓公民充分發揮潛能的理想城邦,實現「共同善」和「至善生活」的渴望。
這是一個基於法治、由中產階級主導的穩定城邦,讓所有公民都能在其中實踐美德、追求共同利益,並最終能實現幸福至善的生活。
(待下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