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白話文
在**海洋法(特別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國家管轄範圍」指的是:👉 國家在海洋空間中,依法可以行使主權或特定管轄權的海域、海床、底土與其上空。
不是每一個海域都是「完全主權」,而是依距離與性質分層設計。
- 領海以內:
👉 主權(sovereignty) - 領海外開始:
👉 不是主權,而是「主權性權利(sovereign rights)」+「特定管轄權(jurisdiction)」 - 不要把 EEZ、毗連區、大陸礁層當成「國家的海」
- 它們不是主權空間,只是被國際法「借權限」給國家的空間
📘 海洋法界定的國家管轄範圍(由近到遠)
一、內水(Internal Waters)
- 位於基線以內(港灣、內海、內港水域)
- 國家享有完全主權
- 法律地位等同陸地
👉 一定屬於國家管轄範圍
二、領海(Territorial Sea)
- 自基線起最遠 12 海里
- 國家對:水域海床底土上空(領空)享有完整主權
- 他國僅有「無害通過權」
👉 屬於國家管轄範圍(主權型)
三、毗連區(Contiguous Zone)
- 領海外再延伸至 24 海里
- 不是主權
- 僅為下列目的行使管制權:海關稅務移民衛生
👉 屬於國家管轄範圍(功能型、有限)
四、專屬經濟區(EEZ)
- 最遠 200 海里
- 國家享有的是:自然資源探勘、開發、保育與管理的主權性權利
- 不包含完整主權
- 他國仍享有:航行自由飛越自由
👉 屬於國家管轄範圍(資源導向)
⚠️ 常考重點:
EEZ 上空不是領空,仍是公空。
五、大陸礁層(Continental Shelf)
- 至少 200 海里
- 符合條件可超過 200 海里
- 國家對:海床底土的礦產與非生物資源享有專屬權利
- 權利「自動存在」,不需宣告
👉 屬於國家管轄範圍(只限海床與底土)
📌 快速對照總表(考試超好背)
- 內水:完全主權
- 領海:完全主權(含上空)
- 毗連區:有限管制權
- EEZ:資源主權性權利(非主權)
- 大陸礁層:海床與底土的專屬權利
🧠 一句話總結
在海洋法下,👉 只要海域或海床仍落在內水、領海、毗連區、EEZ 或大陸礁層內,就屬於國家管轄範圍;
👉 超出這些範圍的海床與底土,才會進入「區域」的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