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碳市場最容易被誤讀的一件事,就是泰國與新加坡在《巴黎協定》第 6.2 條下建立的雙邊 ITMOs 機制。很多人一看到雙方公布了 40 個 carbon crediting programmes 與 methodologies 的 eligible list,就立刻腦補成一句市場老話術:Verra、Gold Standard、ART 這些標準,以後就能在泰國自由發信用,再送去新加坡用。 這種說法聽起來熱鬧,但其實完全沒看懂 Article 6.2 的制度本質。
事實上,泰新機制不是 VCC 放行證,而是一條把既有方法學「主權化」後,再轉化為 ITMOs 的雙邊會計管道。 這裡的關鍵,不在方法學本身,而在授權、登錄、first transfer 與 corresponding adjustments。沒有這些,方法學再漂亮,也只是技術規格,不是可作國際會計用途的資產。
泰國與新加坡的《Implementation Agreement》已於 2025 年 8 月 19 日簽署,且依協議條文自簽署日起生效。到了 2025 年 11 月,雙方再公布 eligible list,將 GS4GG、VCS、GCC、ART TREES 等 programme 與 40 個方法學納入雙邊候選池,並表示將朝 2026 年第一季啟動 project applications 前進。這代表制度已從「簽框架」走到「準備收案」,但並不代表所有方法學都已經轉成 ITMOs,更不代表市場熟悉的 VCC 故事可以直接照搬。這裡最該拆開的,是四個不同層次。第一層是方法學,只是減量量化與 MRV 的技術路徑;第二層是依這些方法學在泰國境內開發的具體 mitigation activity;第三層是活動所產生的 mitigation outcomes;第四層才是經雙邊授權、登錄、first transfer,並由泰國在首次轉移時進行 corresponding adjustments 的 ITMOs。換句話說,方法學是模具,專案是工廠,減量成果是產品,ITMO 才是完成主權標記與國際移轉後的合規輸出物。

所以,40 個方法學清單真正的制度意義,是雙方先建立一個「可接受的技術語言池」,讓開發者知道哪些方法學有機會被拿來設計泰國境內的 Article 6.2 活動。它降低的是開發不確定性與制度摸索成本,但不構成自動授權,也不等於政府保證可移轉。 新加坡官方自己就寫明,即便方法學已被列入清單,實際適用性仍需在專案申請時逐案評估,雙方也保留拒絕授權的權利。部分方法學甚至還是 case-by-case 審查。

這也是為什麼把這份清單講成「Verra、GS、ART 在泰國被全面承認」是錯的。被接受的不是「自由發行權」,而是成為未來 ITMO 候選活動的技術起點。放在 VCM 世界裡,Verra 方法學可能只是發 VCC 的工具;放進泰新雙邊框架裡,它就被主權會計重新定義,未來輸出的目標不是一般自願信用,而是可供新加坡作制度性用途的 Article 6 相容成果。
再看最新進展,也能看出它仍是「治理推進中」,不是「市場自由開閘」。新加坡方面在 2026 年 2 月公開表示,將於 2026 年 3 月 31 日 operationalise 與泰國的協議並啟動 call for projects;同時市場媒體也報導泰國已召開首次聚焦 Article 6.2 的專責小組會議。這些訊號都指向同一件事:泰新機制正在走向可操作化,但尚未進入大量公開授權專案與已完成 first transfer 的成熟階段。

真正值得注意的,不只是泰新兩國合作,而是它反映了整個碳市場的權力重組。以前自願市場的邏輯是:標準機構寫方法學、驗證機構核證、開發商發 credit、買方退役宣稱。現在不是了。現在的高階資產生成邏輯是:主辦國先授權、雙邊先設框架、registry 先能追蹤、first transfer 時做 CA,最後才形成可被承認的 ITMO。 一旦你接受這條邏輯,就會發現 40 個方法學白名單根本不是 VCC 的春天,而是主權碳會計正式接管方法學、資產定義與移轉用途的開始。
講白一點,還在把泰新這份清單吹成「VCM 復活」的人,不是沒看文件,就是故意不讓市場看懂。因為巴黎協定時代真正翻頁的地方,不是誰還能繼續講 offset 故事,而是誰有能力讓減量成果穿過主權授權、國際帳本與對應調整,成為真正可用於國家與制度目的的碳資產。 泰新 ITMOs 機制的意義,就在這裡。
參考出處
- Singapore–Thailand Implementation Agreement, signed on 19 August 2025.
- Singapore–Thailand IA Annex A(流程與 stages A/B/C)
- Singapore–Thailand IA Annex B(責任、會議、透明度與程序)
- Singapore–Thailand IA Annex C(corresponding adjustments 爭議處理)
- Singapore Carbon Markets Cooperation – Thailand overview
- Singapore Carbon Markets Cooperation – Eligibility List (Thailand)
- NEA Annex B:Singapore’s eligibility criteria and the eligibility list under the Singapore–Thailand IA
- NCCS 新聞稿:新加坡與泰國公布 eligible programmes and methodologies 清單
- UNFCCC Decision 2/CMA.3:Article 6.2 guidance(ITMO、first transfer、avoidance of double counting)
- UNFCCC CARP reports:Article 6.2 報告與提交情況
- Thailand DCCE – Article 6 政策頁面
- Thailand International Carbon Credit Guideline(cabinet-approved guideline)
- BERNAMA:新加坡宣布將於 2026 年 3 月 31 日 operationalise 與泰國的協議並啟動 project call
- QC Intel:Thailand holds first meeting of Article 6.2-focused panel
- Singapore Carbon Markets Cooperation – FAQ / Project development and application(釐清 VCM 與 ITMO 的差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