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19|閱讀時間 ‧ 約 14 分鐘

台版「熔爐」!?喧嘩背後的社會漏洞。

2011年韓國電影《熔爐》上映,劇情取材於2005年發生在南韓光州一所聾啞小學的真實案件。內容描述在霧津這個虛構出來的城鎮中,一所聾啞小學的學生集體遭受校長、主任及老師的性侵及暴力虐待,外地來的老師與當地人權發展協會員工因此帶著受害孩子告上法庭的故事。在司法審判中,本片深度描繪社會各方壓力及司法不公、受害人因金錢妥協的真實樣貌,細緻刻畫出人性以及在司法制度下,審判、採證、協商制度的問題,同時本片亦喚起社會對兒虐、聾啞人士議題的更多關注。輿論壓力亦促使警方成立專責小組重新調查案件,涉案的其中一名63歲金姓教職員曾在2006年二審中被判緩刑獲釋,但於2012年7月5日則被改判為入獄12年。

然而,令人始料未及的是, 類似的案件,竟會在台灣重演。

2017年,南投一所少年安置機構發生集體性侵案件。一位15歲的少年被學校老師發現罹患性病,進而追出他一年多前在該機構安置時,遭其他院生性侵。檢警調查,性侵發生在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間,當時年僅12歲的少年,在巡查員不注意時,被4名收容少年脅迫口交與肛交。此外,更被調查出該收容機構原只能收容20人,實際卻超收至上百人,這下主管機關更是難辭其咎,消息一出,該安置機構立刻引起全國的關注與撻跋。
長期的超收卻無人知覺,南投縣社會處長林俊梧受訪時表示,因全國各地法院裁決安置司法少年(指已因觸法或有觸法之虞,進入少年司法體系者),皆未知會主管機關,根本無法掌握實際收容人數。
至此,我們不得不提出幾個疑問。首先,既然少年安置機構係屬於行政體系(「安置業務」的主管機關,是行政體系的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而「安置機構」的主管機關,各縣市地方政府的社會局處有督導之責。),何以司法體系裁決的「司法少年」,卻是安排至行政體系的少年安置機構?而據報導,該機構曾收容全國近半的司法少年,何以法院不斷將司法少年送往該機構?就不提該機構曾被社福主管機關評為丁等,是否表示應當有更適合安置司法少年的機構?而究竟,爆發此次集體性侵案件的主因為何?背後是否隱含了安置機構的結構性問題?
其實,一切都有跡可循。

最後一道防線

觀察我國發展的歷史,早在台灣光復初期便有安置機構,最早成立的兒童及少年安置機構為1946年的「臺灣省兒童保育院」,乃前北平香山慈幼院副院長張雪門先生來臺後主持創立的,可說是台灣兒童及少年安置機構的基石。
而後,1973年「兒童福利法」與1989「少年福利法」的通過,為我國對於兒少福利的重視與維護,寫下了新的里程碑。此時的福利,正式走向了制度化,對於兒童及少年安置機構,也有了初步的規範,更開始經由制度化的評鑑來檢視其服務成果,作為其輔導及經費補助的參考依據。
由此可見,兒少安置機構已從最初的慈善救濟性質,轉變為現今的專業服務導向。這項轉變意味著,工作人員將面臨越來越重的專業要求,而不單只是具備愛心與熱情便能夠勝任。工作人員經常必需在專業倫理與時間壓力間做出抉擇,個案的最佳利益與機構、政府的條件限制和社會的公平正義間,也經常出現選擇的弔詭……然而,近年來,兒少福利的相關法規看似逐漸嚴謹、完備,制度也隨之一步步的拉高安置機構條件的低標,如此一來,若欲配合制度合法立案,安置機構須付出多少的財力?而政府在這之中,又扮演著什麼樣的角色?(而它應該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事實上,台灣政府提供的家外安置體系,分成親屬照顧、寄養家庭以及兒少安置機構,其中安置機構一般被視為最後一道防線,面對家庭失能,需要接受安置的兒童及少年,大多會以「家庭寄養」做為優先考量,因為我們普遍認為「家」的價值及功能對於兒少的成長或社會化的過程,是無可取代、不可或缺的。然而,臺灣歷經社會經濟結構快速變遷,以及家庭制度的巨大改變,家外安置的案例漸增,台灣有近7成安置兒少都送往安置機構,寄養家庭已明顯不足。
此外,我們要求機構應採家庭型態的教養設施為原則,然而,安置機構真的能夠完全取代家庭功能嗎?何謂「家」的定義?何謂「家外安置」的定義?當我們使家外安置的孩子建立起「安置機構」等於「家」的觀念,甚至是情感上的歸屬感,這樣的狀態真的是健康的嗎?否則去機構化會是更好的選擇嗎?
暫且繞開這個議題,來談兩個同樣是安置機構,但性質與兒少安置機構略有不同的案例──羅騰園與新巨輪,兩者皆是收容身障者的安置機構,兩者也皆未合法立案。羅騰園大家肯定不陌生,該機構負責人為日前討論度十分高的議員蔣月惠。蔣月惠認為,所謂的立案,其實對機構而言是變相剝削,她表示,羅騰園收容的都是弱勢,真的立案了,家屬必須支付機構照養費用約兩萬元上下,無疑造成更多負擔。而新巨輪協會是一個以身障街賣者為主的團體,他們靠著身障者販賣手工藝品、日常用品等自力更生。然而在去年2月初,協會收到「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經過幾個月的協商、陳情失敗,協會安置身障者的鐵皮廠房訂於去年5月17日進行拆除。經過多方聲援,新北市政府在15日宣布將「暫緩拆除」,等新巨輪協會住民安置好後再拆除。固然新巨輪協會違法在先,然而,這些身處於社會弱勢的住民們,又當何去何從?
作家林立青曾為新巨輪協會寫過專欄〈「努力不在地上爬著,不想再被說是乞丐行業。」專訪巨輪協會街賣者〉,專欄中亦指出,對於這些身障者而言,他們最大的困難其實是無法面對社會異樣的眼光,然而,協會的人們都是靠自己在努力改善生活,其實與我們並沒有什麼不同……真要說的話,他們有的選擇,是比我們少得多的。要以什麼樣的心態看待社會中的弱勢團體,筆者認為是整體社會必須共同反思的。
回歸前文,政府與民間安置機構原應保持互助互信的關係,何以許多安置機構卻對其抱持著敵意?接下來,本文將針對兒少安置機構的狀況進行探討。(註:除了兒少安置機構與身障者安置機構外,廣義而言,只要是收容社會弱勢的機構,皆可視為安置機構,包括收容國際移工、婦女、街友……等。)。

形同「雙面刃」的政府

前文提及,制度一步步的拉高安置機構條件的低標,倘若欲合法立案、符合法規,安置機構勢必需付出更大的財力。那麼,這些經費是怎麼來的呢?我們首先想到的,或許是來自政府的補助。這聽起來其實相當合理,面對身處社會弱勢的兒少,政府當責無旁貸,絕非僅是交給秉持善心、自主伸出援手的民間機構而已。
那麼,對於民間安置機構,政府究竟提供多少的補助呢?司法院從去年度起,將每月支應受安置兒少的輔導費用下限,從18000元提高至21000元(每名),並補助每位生輔員薪資8000元。單看金額,或許會認為政府已誠意十足,然而,實際的情形呢?
一名生輔員每月平均以32K聘雇,而平均每收20名司法兒少,便需5位生輔員,因此,即便政府提高補助,機構每月仍要自籌數萬元補足人事成本的缺口。雖然司法院調漲每名安置兒少的補助,然補助金額下限就和基本工資一樣,儼然變成各地方法院編列預算的天花板。再者,實務上每名安置兒少每月耗費至少在30000元至55000元之間,政府補助的21000元明顯不足,可想而知,差額自然也需安置機構自行補足了。
即使如此,政府對於安置機構的補助依然不無小補,然而,部分安置機構甚至連補助金額也得不到。按規定,被評鑑為丙等或丁等之機構,各級主管機關得依規定停止政府補助一年,並由主管機關遴選適當之專業人員或委請績優機構定期予以輔導。評鑑對於安置機構而言,可說是一種品管,能夠督促機構改善安置環境,立意必然是良善的,那麼,其評鑑的項目又是哪些呢?而安置機構本身又是如何看待評鑑這件事?

評鑑項目分成五大項:

一、行政組織與經營管理
二、建築物環境與設施設備
三、專業服務
四、權益保障
五、機構特色或專業服務特色
(相關細項可至衛福部網站查詢)
評鑑機制看似十分健全,但卻有兒少安置工作者指出,評鑑有如「軍備競賽」一般。無論機構的大小、收容兒少年齡、複雜程度,全都以同一份指標評鑑,其實欠缺公平,且評分標準細瑣,工作人員往往必須耗費極大的心力在文書作業上。然而,評鑑以文書作業為主,是否欠缺對實際情況、不同個案的瞭解?工作人員為文書作業疲於奔命,反而無暇照顧安置兒少,這是否本末倒置了呢?評鑑亦往往令機構間產生「競爭」的心理,然而兒少安置工作究竟是為了評鑑,抑或孩子們?
由此可見,評鑑機制本身實則存在許多漏洞。然而,不可否認的是,評鑑機制也確實有其必要與意義,如何改進,則考驗著主管機關的智慧。
探討至此,或許我們更能夠理解何以部分機構不願立案,固然立案能夠得到補助,得到政府認證,增加機構的公信力,然而它也形同一把雙面刃,欲符合制度規範的立案條件,本就需耗費一大筆的經費,並非所有機構皆有足夠的資本,而立案之後的定期評鑑,機構為符合標準,勢必又得耗資,更不論若不幸被評為丙等或丁等,連補助金也得不到。不同機構間皆存在差異性,全以相同的機制評鑑,著實不大合理。
回到南投縣的該機構,其被評鑑為丁等的背後,是否隱含著什麼苦衷?

當司法與行政體系相遇,是福祉抑或災難?

前文提及南投縣的該機構,收容了台灣近半的司法少年,這是否可能影響其評鑑結果?而行政體系下的安置機構,又為何能夠收容司法體系裁決之司法少年?其與《少年事件處理法》有關。
臺灣的少年事件處理法在1997年修法通過,最大的變革是將司法懲處模式轉化為以少年保護發展為中心的概念,此即所謂「轉向制度」(diversion)的概念。修法通過後,將「安置輔導處分」納入法院對非行少年(指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有犯罪行為或犯罪之虞者,成為觀護處分之對象。)的4種保護處分之一(四種保護處分別為:1、訓誡,2、保護管束,3、安置輔導處分,4、感化教育。),如此一來,在未經司法判決前,將青少年犯罪者過濾到司法體系外,免除輕微犯行少年過早進入司法矯治體系,而遭遇標籤污名化或學習污染的處境,固然立意良善,但我們依然要回歸實務上來討論。
事實上,司法院並沒有設置自己的安置機構,於是只能將少年安置於社福教養機構內,然而法院、主管機關與安置機構之間卻明顯欠缺協調,更無清楚界定彼此的法律位階。且當司法體系有安置司法少年的需求,行政體系下的安置機構即使有床位,仍有權評估是否同意司法少年入住,故此,需要安置輔導的司法少年,往往四處碰壁。然而這並無法責怪安置機構,因司法少年與一般家庭失能的兒少不同,必須有專業的輔導員協助矯治其偏差行為,而並不是所有安置機構都能夠具備這項條件,且讓司法少年與一般兒少共居,亦存在著某些必須考量的風險,對安置機構而言,是不得不審慎評估的。
而南投縣的該機構,因其宗教理念,對於司法少年幾乎來者不拒,這也是台灣近半的司法少年皆由該機構收容的主因。然而,機關間欠缺橫向協調,也導致南投縣社會處長林俊梧受訪時表示,根本無法掌握該機構的收容人數,形成嚴重超收的狀況。
嚴重超收也意味著機構工作人員不足的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22條規定:安置少年,每6人至少應置生活輔導人員或助理生活輔導人員1人,未滿6人者,以6人計;而安置司法少年,每4人至少應置生活輔導人員或助理生活輔導人員1人,未滿4人者,以4人計。值得注意的是,此處規定的是「總額人力比」,而非「隨時人力比」。這意味著,生輔員可能因為輪班,在部分時段僅剩1至2名,卻必須照顧10至20名的安置兒少,人力是明顯不足的,故此,有兒少福利機構的工作人員,主張修改規定為「隨時人力比」,然而與此同時,安置機構亦將付出更大的人力成本,屆時,政府又該如何給予相應的協助?

世界跟我們想像的並不一樣

探討至此,我們似乎稍微明白了安置機構背後隱含的結構性問題,然而,必須思考的是,除了制度層面的漏洞之外,將家外安置的兒少送往安置機構真的是好的嗎?當安置機構絕大部分的經費來自於民眾的捐款時,民眾希望看到什麼?一個品學兼優、彬彬有禮的模範兒童?那麼,孩子們的差異性與自主意識(甚至是青少年不可免的,對於性的想像與需求),是否就這麼被扼殺了呢?我們討論政府應當扮演什麼樣的角色,那麼,安置機構呢?民眾呢?
而面對弱勢以及身為弱勢、卻仍在幫助弱勢的人們時,我們究竟應該以什麼樣的態度來看待呢?作家溫朗東在臉書評論蔣月惠事件時曾寫道:「當你在質疑一個弱勢的人的時候,請更為謹慎,請先更積極的查證。有權有勢的人,經得起謾罵跟質疑。他們有媒體管道可以澄清,有公關團隊可以思考對策,有經濟後盾可以避風頭過好日子。但是,對一個跟權力者做對的素人來說,你隨口幾句看似合乎邏輯的質疑,可能就此造成不可回復的傷害。可以質疑,但是,想想那些弱勢的朋友,想想那些受到幫助的孩子,先多做點查證,再來提出挑戰,可以嗎?」
回想我們見過的街賣身障人士,是否曾以異樣的眼光看待?是否沒來由的認定他們是被詐騙集團所控制,正利用著人們的愛心?回想我們最初看到南投縣該機構集體性侵事件的時候,是抱持著怎麼樣的心態?是否未經深入的瞭解,便去脈絡化地批評?在下定論之前,我們必須深知,世界,可能跟我們想像中的完全不一樣。
責任編輯:顏澤丞 審稿編輯:邱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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