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隔離「侵犯」人權? 公共衛生中 個人主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對於一個從外地回港接受自我隔離14天的港人來說,相信這個隔離要求絕對是合理的。畢竟,香港較為安全正是有賴於醫護的付出及港人的自律。作為回留的一員,怎可以令自己成為「生化武器」?然而這個合情合理的的要求,在西方公共衛生研究竟然是一個有爭論的議題!
強制檢疫
為了保護整個社區的健康,當傳染病在社區盛行時,各地政府都可能會實行不同的措施,以限制懷疑可能為帶菌者的人身自由。干預從強制篩查(侵犯自主權相對較小)到隔離(侵犯自主權相對較大的)不等。公共衛生倫理學其中一個重要的研究課題是,是怎樣為這種侵犯自主權的干預進行辯解(justification), 畢竟限制人身自由對於沒有犯事的普通民眾來說,是一項非常嚴重的自主權(autonomy)干預。
主要辯解:結果論 - 對少數人的自由作限制 是為了大多數人的健康著想
最普通而又最理所當然的解釋,就是在整體損害及利益(cost and benefit)的基礎上作衡量。當對於一個社區的整體來說,強行隔離某小部分人的傷害(即限制疑似帶菌者人身自由)顯著低於不以這種方式進行干預的預期危害時(即讓疑似帶菌者在社區傳播病毒),政府就應該進行干預。情況就正正好像香港政府要求從疫症流行地區回留的港人進行14天的強制隔離一樣。
然而,西方人或許會認為這種推理方式不太合理。第一, 結果論(consequentialist)的原則是以「整體利益」為依歸。東方社會的個人比較習慣以「整體」(比如以家庭來作單位)來衝量一件事情是否值得進行,因此知道何為「犧牲小我,完成大我」。即使不是每件事情都以全個民族來考量,東方社會至少不是事事都以「個人」為中心來作決定。這跟西方社會(特別是英國)非常不同。由於在西方,年輕的伙子基本上進入大學後就會獨立於父母生活,他們從懂事以來作出的每個決定大概都是以「個人」為依歸,他們並不習慣以「整體利益」來衝量一件事情是否值得進行。你可以說他們較為「自我中心」,但這是他們成長中社會需要他們「學習」的一環。因此,他們會把人身自由及自主權看得很重,這也是英國醫療倫理學重要的一門課。我在倫敦國王學院修讀醫學倫理及法學碩士第一門課,教授講的第一句話,就是 “In western Bioethics, autonomy is king. (在西方的醫學倫理上,自主是王道。)” 再者,在疫症盛行的時期,病菌以驚人的速度傳播,根本沒有時間拿出科學證據證明「強行隔離疑似帶菌者的傷害(即限制他們的人身自由)顯著低於不以這種方式進行干預的預期危害」。在沒有科學理論作為基礎的前提下,人們認為既然強行隔離疑似帶菌者能帶來多少好處乃為未知之數,根本沒有限制別人人身自由的必要。
辯解二:政府代表民眾以「自衛(self-defence)」的理由 限制疑似帶菌者的自由
由於上述辯解不附合西方人的口味,於是有另一派學者,研究了一個獨立於「整體利益」為依歸的說法。政府對某小撮人發出活動限制令,其實是代表民眾以「自衛(self-defence)」的理由,限制疑似帶菌者的人身自由。大家都明白何為「自衛」,即是在對方攻擊你之前,你攻擊對方以阻止或減低對方帶給你的傷害。同樣地,在疑似帶菌者在社區傳播病毒前,社區的其他民眾理應可以以「自衛」的理由,先透過強制隔離「攻擊」此等疑似帶菌者。而政府作出侵犯自主權的隔離命令,就好比代表社區的其他民眾先「攻擊」這些有可能播毒的疑似帶菌者,達到「自衛」的效果。這個辯解的好處是,它並不以「結果論」為基礎,亦不以「整體」作為依歸。這個說法表明,當對個人的自主權傷害不比所防止公共損害更嚴重時,就應予以實行。這套說法的另一個好處,是似乎找到一個已有的原則(well-established principle)去為限制人生自由作出辯解,較為西方人接受。
在疫症大爆發時仍說自主自由 是瘋了嗎?
有人可能會認為在疫症大爆發時仍說「自主自由」,是像瘋子一樣無理(這是我和前老闆早幾天閒話家常時的結論)。畢竟在此等危急情況,生與死,可以是一線之差。以個人主權凌架於公共衛生是否道德?可能,有關公共衛生的討論中,社會正義(social justice)和民眾團結(unity)是比個人主義的自主權(autonomy)更適合的立足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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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大家喜歡看更多關於醫學倫理的文章,歡近讚好及分享給更多人閱讀,我之後會繼續寫更多我在倫敦學到的醫學倫理課題喔!
如有話想跟我說,請電郵致wendy.au@patermater.org 。我距離回港完成14天隔離還有二十多天的時間,可以瘋狂跟大家聊天。
如何尊重病人選擇及自主權? 當倫理與法律衝突時,怎麼辦?此出版專題將解答所有有關醫學倫理與法律的相關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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