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普通而又最理所當然的解釋,就是在整體損害及利益(cost and benefit)的基礎上作衡量。當對於一個社區的整體來說,強行隔離某小部分人的傷害(即限制疑似帶菌者人身自由)顯著低於不以這種方式進行干預的預期危害時(即讓疑似帶菌者在社區傳播病毒),政府就應該進行干預。情況就正正好像香港政府要求從疫症流行地區回留的港人進行14天的強制隔離一樣。
然而,西方人或許會認為這種推理方式不太合理。第一, 結果論(consequentialist)的原則是以「整體利益」為依歸。東方社會的個人比較習慣以「整體」(比如以家庭來作單位)來衝量一件事情是否值得進行,因此知道何為「犧牲小我,完成大我」。即使不是每件事情都以全個民族來考量,東方社會至少不是事事都以「個人」為中心來作決定。這跟西方社會(特別是英國)非常不同。由於在西方,年輕的伙子基本上進入大學後就會獨立於父母生活,他們從懂事以來作出的每個決定大概都是以「個人」為依歸,他們並不習慣以「整體利益」來衝量一件事情是否值得進行。你可以說他們較為「自我中心」,但這是他們成長中社會需要他們「學習」的一環。因此,他們會把人身自由及自主權看得很重,這也是英國醫療倫理學重要的一門課。我在倫敦國王學院修讀醫學倫理及法學碩士第一門課,教授講的第一句話,就是 “In western Bioethics, autonomy is king. (在西方的醫學倫理上,自主是王道。)” 再者,在疫症盛行的時期,病菌以驚人的速度傳播,根本沒有時間拿出科學證據證明「強行隔離疑似帶菌者的傷害(即限制他們的人身自由)顯著低於不以這種方式進行干預的預期危害」。在沒有科學理論作為基礎的前提下,人們認為既然強行隔離疑似帶菌者能帶來多少好處乃為未知之數,根本沒有限制別人人身自由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