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1/04/10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社會學的想像(三):“愛"之祛魅?

    近代性 “LOVE”之多情風貌,“愛”從畫眉之樂補風月紅香,慾愛穿梭身體如醉俯仰,寓於現今,“愛”不償還似可?抑或是被壓抑的重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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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緣由世代異文化殊性之歷史發展,“愛"之意符究竟是感知之學?抑或是倫常律法之戒綱?“愛”紮進社會現實之脈流,用於中西方都是一個共通之神秘敘事。
    “愛"觀在人類世無窮的演譯穿梭今古,歷史紀載源起於4世紀的基督教,其論述“愛”的本質是倫理價值中之至高圭臬,以“神是愛”宣教「救贖」世人,而神對人之愛的巨大敘事得以寫定,厥為是在十字架上之崇高愛,以希臘文Agape表達“愛"觀,為世尊奉至今。但另有一解“愛"之救贖語境,是因受到猶太文化影響的基督徒們,其“愛觀"是建立在嚴格恪遵律法之框架內,“愛”是為誡命、規章之論述以警惕世人之罪行須得到救贖,並且為“愛” 著魅(enchanting),以魅惑之神本主義作為圖景,陳述亞當和夏娃的愛慾為原罪之尺度,將情慾錯位之流動歸咎於人之“生有”就是罪人一只。
    另與宗教“愛觀”相對的另類“愛"Eros之詮釋,起源自希臘哲學家柏拉圖(Plato, 427-347 B.C.)之《饗宴篇》(Symposium)對“愛"的歌頌,柏拉圖認為,對愛的認知應錨定情慾的本質化,而非排斥對情慾之象徵與想像,同時著墨“愛"應該是理性之美德,是趨向美、善、智慧等心靈之情操。如是說之Agape與Eros解愛之文化差異流於數代,直至19 世紀由深具影響力之德國哲學家尼采藉由《查拉圖斯特拉如是說》一書,為“愛"祛魅(Disenchantment)提出了近代性解讀,尼采主張要把人從神本之玄密中解放出來,頌揚人性應享有無縛奔放的生命,主張女性之愛情是野蠻、不理性且賦予存在主義的概念,另尼采對男性愛觀的解釋則是對女性之絕對占有與渴望女性對愛之忠誠。繼之,隨著文藝復興、宗教改革、啟蒙運動等反封建思潮之翻騰,強調人本主義之“浪漫愛”於焉生成,德國思想家歌德(Goethe)在《少年維特的煩惱》書中闡揚解放對個體之禁制、探索愛情豐饒之內涵、以及檢視自身對愛之激情所感,此種“愛觀”之社會演化序列展延至今,隨勢滋生,遂涵養了近代性 “LOVE”之多情風貌,“愛”從畫眉之樂補風月紅香,慾愛穿梭身體如醉俯仰,寓於現今,“愛”不償還似可?抑或是被壓抑的重返?
    從社會學的想像來閱讀“愛觀”思潮之不斷蕩滌,怎生消遣之“愛”的社會現象不僅是「個人-社會」之交纏與細緻迂迴的內悸,“愛”更是深具時代性/現代性之文化要素,“愛觀”之張力結構與人類之社會發展彙集,“愛”已實證是一種可知力量的意指(Signification) ,是其所指涉之社會歷史進程中的核心價值,“愛”是聖愛亦是慾愛,是個體性靈所鍾,申抒人性之本德。若將人類感知的“愛”與倫理規章鉤索,將“愛”用律法之度分野是非,實施國家刑罰彰顯對“愛”的逞戒,此乃視“愛觀”為憲章法典之尊。考之現代社會,若論要固化愛情必須義務性與制度性,又為 “愛觀”衍生出情慾之道德化、刑罰化,實乃已不符自由社會與性平之要求,是以台灣終於在2020年5月29日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立即失效。或論堅持以“愛”維持「體制」與「秩序」之思考,難知的是..情深半面.. 折藕絲裙亂.. ..一如最深沈的道德銘刻..將憑誰寄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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