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場上,有各種形形色色的人,個性、修養、學經歷都不同的人相處在一起,看不順眼在所難免,也就是只要人在的地方就有紛爭。但在理性上,不論遇到什麼樣的人或事,都應該有所分寸,而不應該逾越法律。
日前有篇新聞報導指出,有名作業員A女(化名)控訴某科技公司的葉姓股長對她性騷擾、職場霸凌,曾對她說「胸小無腦」,以文件夾打她等行為,A女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及刑事公然侮辱的告訴。以下我們用葉姓股長的各個行為來做說明。
一、罵員工胸小無腦
葉姓股長在巡視工作時,因不滿A女工作表現,在有20、30人左右的地方對A女說:「妳又犯錯了,我都聽說胸大會無腦,我沒想到胸小也可能無腦」等語。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
其中所謂「公然」,是指侮辱發生時,會讓處於同一空間的「不特定人」或讓「多數人」可能可以聽聞侮辱的狀態即屬之;反之,若是在一對一的場合互罵則不算公然。
而所謂的「侮辱」,只要目的將讓人在精神、心理層面感到難堪、不舒服,甚至是會造成個人名譽損害的言語/文字/圖像謾罵、嘲笑、舉動等就屬於侮辱的範疇。
在本案件中,葉姓股長的行為符合「公然」及「侮辱」的定義,主觀上有故意,及該當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
二、以手臂手肘勾脖頸、捏脖子、用文件夾打頭等行為
該行為在刑事上可能構成刑法第277條之傷害罪,但由於該等行為不一定可以驗出傷害以作為傷害行為之證明,而據新聞報導A女並未對該等行為提出傷害罪告訴,所以檢察官並未作出處分。
但A女對於該等肢體與胸小無腦等言語性騷擾一事,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向該科技公司提出申訴,公司的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決議以葉姓股長有文件打頭以及言語性騷擾等行為,記葉男申誡2支。
A女並依此作為證據,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向法院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其中所提出的訴之聲明為賠償A女100萬元。但A女似乎未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請求公司連帶賠償,有點可惜。
由於法院在審判精神慰撫金的額度時,會考量到雙方當事人的身分、社會地位、收入、職業、年齡,以及案件本身所造成的損害輕重,來進行精神撫慰金計算,或評估被害人提出的金額合不合理請求的金額。
在本案中,A女雖然受有人格法益上的侵害,但在法院各方面的考量後,判決葉姓股長需賠償16萬元之精神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