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者 ◈ Namoh Ka’atay 那麼硬的心腸 編輯 ◈ 原獨俱樂部
肯亞生態學家歐哥大(Mordecai Ogada)說,「一個外國人有多熱愛我們的野生動物,通常就有多痛恨我們的原住民族。」
大法官會議於5月8日公布的
釋字第803號解釋對原住民來說極為重要,因為這是原住民的文化首度被帶上憲法法庭,成為國家的司法權解釋的對象。釋憲案當然頗為複雜,主要爭點有四,我們連同司法院提供的表解一起付在本文末尾,但這不是我們今天討論的主題。要進入今天的話題,關於釋憲結果,我們只需要有大概的認識,那就是(1)憲法保障原住民的狩獵文化,但(2)對這文化如何實踐設下一些限制。
圍繞著這個釋憲案的主要話題,是「法律如何解釋、審判文化」的問題,而這個問題其實並非法學問題,因為問題的兩端(國家法律-原住民族)不存在於同一個法律秩序內。輔大法學教授吳豪人就曾論述這一點,並指出《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立法,正是因為意識到國家法律體系和原住民族的秩序是「各自確信,彼此獨立」。但《原基法》的立法本身又製造了新的問題,那就是在一個(國家)法律體系內承認其他(原住民族)法律體系的存在,於是兩者要競爭相對的優位,反而使得這個體系無法有效運作。
如果說,多數人長久以來並沒有意識到這個錯亂衝突,王光祿等人的釋憲案可謂將這一點徹底曝露出來,對原住民獵人來說好壞參半的釋憲結果更將這一點清楚展示。我們可以想像一個全盤否定原住民狩獵文化的釋憲,也可以想像一個比釋字803號更「友善」的釋憲結果,所有這些可能性指向一個現實:國家有權決定原住民族的文化和生存方式。
對原住民來說,法律是一種異族倫理的教義,根深蒂固的偏見與價值,卻佔據著是非論證的支配地位。
釋字803號公布後不到兩週,同樣的權力彰顯又在5月20日再度上演:總統特赦王光祿。
此事在台灣的原運圈內引發廣泛的「語帶保留的批評」。之所以語帶保留,是因為大家當然都樂見王光祿被免除刑罰,之所以批評,則是因為特赦非關司法,是統治權的行使,選擇在520這個代表政權交替的日子宣布特赦,更是象徵意味濃厚:
擁有政權者對原住民族問題擁有終局的決定權
總統府發言人說,總統特赦王光祿的決定,對於政府推動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工作別具意義,但這「意義」何在卻費人疑猜。從原住民族的角度看來,頒布特赦的實益主要在於對少數人施恩,以此修飾統治形象,但不牽涉到國家反省其統治行為和法律體系,至多只能算是口頭表達一種對轉型正義的願望而已。
更糟的是,許多跡象顯示那「願望」只是嘴巴說說而已。
一旦我們懂得以這樣的眼光來檢視國家的行為,將會發現處處都是陷阱與桎梏,例如本次釋憲案關於「自製獵槍」的解釋。大法官會議認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自製獵槍」的相關規定為合憲,但所謂可理解、可預見、可審查的標準,完全繫於國家和主流的非原住民社會。換言之,國家所認定的法律問題,對原住民族來說是徹頭徹尾的政治問題。也是因為如此,原運不是社會運動,而是政治運動,是爭奪主權的運動。
原獨語錄059|當你的源頭不正義,立什麼法,建什麼國,都有「源頭不義」的問題。
釋字第803號主要爭點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以自製者為限,始能免除刑罰,且不及於空氣槍,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有無牴觸憲法比例原則?
二、103年6月10日修正發布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就「自製獵槍」之定義規定,是否規範不足,而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身體權,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前段規定保障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之意旨?
三、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所稱之傳統文化,是否包含非營利性自用之情形?
四、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須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以及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及第4項第4款規定有關申請期限及程序、申請書應記載事項中動物種類及數量部分,是否違反憲法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