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尼各馬可倫理學》談文化資產倫理學(上)

2024/03/16閱讀時間約 10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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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適逢《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立法40周年,《文資法》之立法目的即《文資法》第一條規定:「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保障文化資產保存普遍平等之參與權,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特制定本法。」然而,文化資產保存的目的是否與人的目的一致?因為人的目的是更根本、更原初的,若文化資產保存的目的無法扣合人的目的,實踐上便會出現許多矛盾與衝突,如:修復後之文化資產未按原再利用方式使用、活化再利用之公共性無法延續文化資產價值、不適當的介入私有文化資產保存等。


  本文欲從亞里斯多德的《尼各馬可倫理學》探討何謂人的目的?人如何把握德性(Virtue)以實踐幸福的人生?進而探討文化資產如何「適當」保存、「適當」的修復、「適當」的再利用等「善」用文化資產的問題,以此建構「文化資產倫理學」,並期許文化資產作為人們追求最高善─「幸福」的可能。


  亞里斯多德的《尼各馬可倫理學》(The Nicomachean Ethics),以其父或其子「尼各馬可」命名(兩者姓名皆為Nicomacheus)。旨在探究身而為人,與其他物種有何不同?人所追求的目的又是什麼?又如何達到該目的?多數人都同意,幸福是人生追求的目的,但關於什麼是幸幅,就有所爭論了,一般人將幸福等同於明顯的、可見的東西,如:快樂、財富或榮譽。而不同的人對於幸福亦有不同的看法,甚至同一人在不同時間亦會將幸福視為不同的東西,如:生病時說幸福是健康、貧窮時說幸福是財富。亞里斯多德認為,一般人所認為的幸福是善的「事物」,真正的幸福則是善「本身」,即使事物善的原因。故《尼各馬可倫理學》透過分析善、德性,探討如何透過倫理學的實踐成就最高善─即幸福完滿的人生。  


善的目的與手段


  亞里斯多德的倫理學是基於對於人的活動之特殊性質說明的「目的論」倫理學;目的分為兩種:即1. 實現活動本身、2. 活動以外的產品(手段)。所對應的便是兩種「善事物」:即1. 「自身」即善的事物、2. 作為它們的「手段」而是善的事物。


  「那些因自身而值得欲求的東西,比那些因它物而值得欲求的東西更完善;那些從不因它物而值得欲求的東西,比那些既因自身又因它物而值得欲求的東西更完善。所以,我們把那些始終因其自身而從不因它物而值得欲求的東西稱為最完善的。」


  亞里斯多德認為,自身即「目的」之物是較透過「手段」所欲求之物更為完善的狀態;故「自身」即善的事物較作為「手段」之善的事物為更為完善的狀態。然而,何謂善?亞里斯多德指出,善有許多種意義:它可以述說「實體」,如神或努斯;可以述說「性質」,如德性;可以述說「數量」,如適度;可以述說「關係」,如有用;可以述說「時間」,如良機;可以述說「地點」,如適宜的住所等。「善」即人以適當的方式在適當的時間欲求適當的事物。故「善」不是一個分離的普遍概念,而是一個整體的普遍概念;如在「非適當」的時間欲求事物,即便以適當的方式也不是「善」。


  亞里斯多德認為善有三種:即1. 外在的善、2. 身體的善與3. 靈魂的善,其中「靈魂」的善事人所獨有的,是最「恰當」意義上的、最真實的善。因此,人的善指得是「靈魂」的善而不是外在或身體的善。然而,「靈魂」的善是如何運作的?


靈魂:有邏各斯(logos)與無邏各斯


  靈魂分為「有」邏各斯(logos)與「無」邏各斯兩部分(邏各斯指被「理性」抓住的某種東西,或是有時也指理性功能的某種「運用」),無邏各斯的部分又有兩重性,即「分有」邏各斯與「不分有」邏各斯的部分。前者為「普遍」享有的、「植物」性的(生魂);即造成胚胎到發育「營養」和「生長」的部分(潛在的「質」)。後者則為「動物」性(覺魂);即「欲望」。普遍的東西就出於具體,對具體事物的感覺,亞里斯多德稱為「努斯」(nous)。亞里斯多德認為,在某個年齡階段,人就必定、自然地會獲得「努斯」和「體諒」。而狹義的努斯是與智慧和科學、明智和技藝並列或「平行」的;廣義的努斯則不僅是在智慧和科學中,而且是在明智(明智是德性的手段,兩者不可分)和技藝中把握「思考的始點」的理智活動方式。


  《尼各馬可倫理學》探討的是廣義的努斯;努斯主要與欲求相對,是靈魂基於某種目的而把握可變動之題材的能力的總稱。努斯是把握「始點」(始因)的,理智是「派生」的。而科學、技藝、明智被當作這種「衍生」的理智的三種形式(實踐活動)來說明;科學屬理論,對象為不變的事物;技藝和明智則屬推理,對象為可變動的、與實踐相關的事物。「智慧」則是對這三種衍生的理智以及努斯的「總體把握」。


  靈魂透過合乎「邏各斯」的實現活動與實踐,達到良好地、高尚(高貴)地完善的活動;即以合乎靈魂特有的「德性」之方式完成活動,就是良好的。人的善就是「靈魂合德性的實現活動」,故實踐生命的活動之根本在於實踐「理性」的活動,而非實踐「非理性」的活動。然而,倫理學如何實踐?


  在亞里士多德看來,倫理學就是「常識意見的形式化」;即透過經驗歸納的規範。其實踐即為實踐生命的活動;在完全的意義上包括理論的、製作的與實踐的活動,分別對應科學、技藝(以自身之外為目的)與實踐(以自己為目的)的活動。科學是理智把握事物的真或確定性的一種活動「方式」;技藝則是可製作的事物為題材並且目的在於活動的「結果」,即學習一種技藝就是學習使一種可以存在也可以不存在的事物生成的方法。


兩種德性:理智得性與道德得性


  亞里斯多德認為,人的靈魂有3種狀態:1. 感情(感覺)、2. 能力、3. 品質(品性)。自然饋贈我們的所有「能力」都是先以「潛能」形式為我們所獲得,我們是先有了「感覺」而後才用感覺,而不是先用感覺而後才有感覺;即能力是「自然」所賦予,德性則並「非自然」使然;自然能力「無需運用」便存在,德性則惟有「運用」它才能獲得。而人先有本質力量的潛在的「質」,才有透過實現活動的「方式」獲得其本質力量。故絕對或實體在「本性」上優先於「關係」,關係是實體的派生物或偶性。德性以「潛能」形式存在,一個人在睡著時亦可有德性,一個人甚至可有德性而一輩子都不去運用它。亞里斯多德將德性分為兩種,即理智德性與道德德性。


  理智德性可以由「教導」生成(需要經驗和時間),如:智慧、理解、明智;道德德性則需要通過「習慣」來養成,如:慷慨、節制、勇敢。兩者的關係在於,同樣藉由德性判斷好的「選擇」。亞里斯多德指出,「選擇」這個名詞就包含了邏各斯,其意思就是先於別的而選取某一事物。故惟有一個人知道他要做的行為,是出於意願地、因其自身之故地、出於一種確定的「品質」(善)而選擇它時,這行為才是「德性」的。


  一個人的品質就決定於他怎樣運用他的能力,品質是養成於「行為」的。德行作為一種行為、實踐、實現活動,德性是靈魂的「品質」部分而非感情或能力部分。亞里斯多德將品質分為3種:1. 「過度」、2. 「不及」、3. 作為前兩者中間的「適度」。


  《尼各馬可倫理學》將德性表列出了「不及」、「過度」與「適當」,以德性「大度」(自視重要和配得重要性)為例,謙卑是大度的不及、虛榮是大度的過度;大度之人是對於榮譽和恥辱抱著正確態度的人。謙卑之人不追求他本應追求的重大的東西及非出於對自己的重大價值的正確判斷。虛榮之人則是在自我估價上超過他自己的配得,而不是超過大度的人的自我估價。


  而行為上最完全、總體的德性則是「公正」,「失」是公正的不及,「得」是公正的過度。具有公正德性的人不僅能對他自身運用其德性,且還能對鄰人運用其德性。亞里斯多德認為,法律要求的行為就是總體上公正的行為,法律禁止的行為就是總體上不公正的行為。適當、適度並非一公正客觀、不變的值,而是在「一定界限內變化」的,包含著較多和較少,以德性或好人做為適當、適度的尺度,其適度是幾何比例的平等,而非算術比例上的平等,即因著人與人之間的地位或利益上的相對比例關係的平等,而非民主式、齊頭式的平等。


  好人或有德性之人之所以是事物的標準和尺度在於,他能在每種事物中看到「真」,「真」即為「適當」的德性。而好人之所以能夠成為好人在於,透過後天的學習、教導培養靈魂,使之有高尚(高貴)的愛與恨。「理智德性」之生成透過教育;即從小培養(教導)起對該快樂的事物的快樂感情和對該痛苦的事物的痛苦感情,對快樂與痛苦運用得好就使一個人成為「好人」,運用得不好則成為「壞人」。「道德德性」之生成則透過法律;即從小養成接受正確德性的習慣。多數人都認為過節制的、忍耐的生活不快樂,當法律下的生活一經成為「習慣」,便不再是痛苦的。


最高善幸福的實現活動:沉思


  何謂「幸福」?幸福之所以作為最高善在於,其是所有品質或一種最好品質的未受阻礙的實現活動。亞里斯多德認為,「沉思」是最高等的一種實現活動,其本身是值得欲求的、自足的,因為「努斯」是我們身上最高等的部分,其對像是最好的知識對象(自身)。透過沉思(努斯)獲得事物的總體把握,即智慧。而智慧的人是神所最愛的、是人與更高的存在物共享的、是關於永恆的事物的,故智慧的人是最幸福的。


  幸福是一生追尋的目標,因為幸福是「學得」而不是靠運氣獲得的,惟在一生中都努力合德性地活動著,才是幸福的。然而,幸福除了沉思是不夠的,還需要朋友。透過「善」的友愛(非建立在逾越、有用上的友愛),除了希望對方好、作為理智與生命實現活動的對象外,朋友亦是另一個自身,是自身力量的延伸。當自己的存在值得自身欲求,其朋友的存在亦同樣值得欲求;即透過朋友的存在,感覺自身存在的感覺。


  最後,亞里斯多德將倫理學轉向政治學,從個人的善轉向追求城邦的善,遂有了後來的《政治學》。立法學之所以重要在於,法律要求的行為是總體上公正的行為,故一個人若不是在健全的法律下成長,就很難接受正確的德性。而學習立法學,不可能從政治學的專家(政治家)那裡,也不可能從智者們那裡學習,而應當在自己取得的(政治的或家庭的)治理經驗的基礎上,理解那些好的立法。回到《文資法》,其立法是否有讓人們接受正確的德性,使文化資產獲得「適當」保存、「適當」修復、「適當」再利用,讓文化資產保存的目的扣合人的目的,以成就幸福人生。

202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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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博士生/建築系畢/證照:高考公務員、工地主任、古蹟工地負責人/前地方文資薦任公務員(建築工程職系)/研究領域:建築哲學、文化資產哲學。由「哲學性」、「反思性」角度,評論文學、建築、哲學、時事、影劇、社會科學、自然科學、音樂藝術、文化資產、公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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