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9|閱讀時間 ‧ 約 2 分鐘

|第35話|債之效力-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給付遲延)

前言

在「債務不履行」的類型中,分為「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與「給付遲延」等。觀念上,給付不能是指應該要給付卻沒有給付,在上一篇我們已經做了詳細的介紹。而不完全給付則是指雖然有給付,但是卻給付的不完整,甚至造成受領人的損害。至於給付遲延則是到了該給付的日期卻沒有給付,又或者是如期給付而受領人卻沒受領。而這些債務不履行的類型又該怎麼決定債務人或債權人的責任呢?

貳、不完全給付

民法第227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一、要件

(一)須有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
也就是因為有給付義務人(即債務人)的原因,而造成不完全給付。

(二)須為不完全給付
所謂的不完全給付,是指未依債之本旨而為給付,例如在買賣汽車時,賣家所交付的汽車煞車是有故障的狀況,即為未依債之本旨(給付一部完整無故障的汽車)而為給付。而不完全給付又可分為下列2種情況:

 1. 給付義務的違反
如上例買賣汽車的案例,出賣人將一部煞車故障的汽車交付給買受人,而買受人後續再使用該汽車時即因煞車失靈自撞電線桿而受傷。

 2. 附隨義務的違反
不完全給付除了給付義務外,另包含了保護、說明、保密等附隨義務。承上例,汽車出賣人在出售的汽車有特殊性(如超級跑車的性能、操作等駕駛上之特殊性),出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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