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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話|債之效力-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給付遲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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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債務不履行」的類型中,分為「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與「給付遲延」等。觀念上,給付不能是指應該要給付卻沒有給付,在上一篇我們已經做了詳細的介紹。而不完全給付則是指雖然有給付,但是卻給付的不完整,甚至造成受領人的損害。至於給付遲延則是到了該給付的日期卻沒有給付,又或者是如期給付而受領人卻沒受領。而這些債務不履行的類型又該怎麼決定債務人或債權人的責任呢?

貳、不完全給付

民法第227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一、要件

(一)須有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

也就是因為有給付義務人(即債務人)的原因,而造成不完全給付。

(二)須為不完全給付

所謂的不完全給付,是指未依債之本旨而為給付,例如在買賣汽車時,賣家所交付的汽車煞車是有故障的狀況,即為未依債之本旨(給付一部完整無故障的汽車)而為給付。而不完全給付又可分為下列2種情況:

 1. 給付義務的違反

如上例買賣汽車的案例,出賣人將一部煞車故障的汽車交付給買受人,而買受人後續再使用該汽車時即因煞車失靈自撞電線桿而受傷。

 2. 附隨義務的違反

不完全給付除了給付義務外,另包含了保護、說明、保密等附隨義務。承上例,汽車出賣人在出售的汽車有特殊性(如超級跑車的性能、操作等駕駛上之特殊性),出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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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到民法「債之效力」的介紹,在民法中的規定將債之效力(民法第219條至第270條)分為「給付」、「遲延」、「保全」及「契約」四大區塊,而其中關於債務不履行則包含了「給付」(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及「遲延」。在今天的介紹中,我們將先抽離出債務不履行的原理及概念,再依序深入介紹。 壹、債務不
一個有效成立的契約,依照民法第153條規定,至少「必要之點」必須達成合致。不同的契約,「必要之點」會略有不同,但基本上一定要有幾個要素:契約當事人、標的(涉及到金錢的契約還會有「價金」)。民法第199條至第218條之1也就是針對債之標的為規定,今天我們就針對債之標的來說明。
一般在談到契約責任時,多數人應該都認為,契約責任一定是簽了契約才會有責任存在,還沒有簽契約怎麼會有責任呢?但民法偏偏就是有這種「先契約責任」的規定,將負擔責任的時點,提前到簽約前就得負擔,這也就是今天所要談到的「締約上過失責任」;另外,雖然說契約是締約雙方心甘情願下簽的,但有時候一方經濟實力過
在上一次的介紹中,我們介紹到了「契約成立」中,「承諾」的部分。接下來我們會在本文中介紹契約的生效、懸賞廣告等內容。在契約的生效部分,則要視其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內容,進而決定時法律效果為有效、無效、得撤銷或效力未定等。另於「懸賞廣告」部分,其法律性質從立法當初的單獨行為說到修法後的契約說,懸賞廣
民法債編總論除了前面介紹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外,最重要的無非就是所謂的「契約」了。除了債編各論中的有名契約類型以外,其他債編各論中未提到的,所謂「無名契約」或是「混合契約」基本上只要不要有民法明文的一些禁止或強制規定(例如民法第71~74條),民法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都會承認這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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