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過失相抵」?
就是民法上所謂的「與有過失」!而「與有過失」的規定在民法第217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但您知道「與有過失」也要符合有「因果關係」的嗎?若您霧煞煞的話,沒關係!下面就用簡單的案例解說給您秒懂!
《案例》
因A駕駛大貨車,行車度超過法定速限,竟未注意車前狀況的過失行為,直接撞擊到未成年人B,B未領有機車駕照卻騎乘機車,B人車倒地後,右大腿受有傷害。
《分析》
很多人的疑問,A當然要為其超速行駛,且未注意車前狀況的過失行為,負過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但A能否抗辯B也有過失(因為B無照駕駛),所以雙方的過失相抵,以降低A的肇事責任,賠少一點錢給B的家屬呢?
答案是不行!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92台上431號判決意旨參照)認為,本案的被害人B無照騎乘機車的行為與受傷結果的發生,兩者無相當因果關係,就不能認為有過失相抵原則的適用。
所以未成人年B無照騎乘機車,就算是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但這項違規行為與本件車禍之發生,並沒有相當因果關係!單純沒有駕照,與車禍及受傷結果無關,所以不能作為過失相抵的因素。換句話說,就算今天B是有駕照而行駛在相同的時間、地點,他還是會被A撞到,所以認為B無照駕駛與受傷間是沒有因果關係的!
畢竟,駕駛技術,這跟是否有駕照,沒有關係(有人領駕照領了很多年,但開車技術還是.....XD)。除非能證明B在上路前自己也知道駕駛技術尚未成熟或不佳,導致有後續車禍的發生。因為重點就是:斟酌駕駛人本身的行為,去衡量駕駛人的行為,對於損害事故的發生,是否具有影響力!比方說,B是因為闖紅燈(或超越停止線),而遭到A驅車撞擊,此時,才是適用「過失相抵」的時機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