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看到庇護就業服務員職缺訊息,第一時間馬上google一下,到底什麼是庇護工場。
就是電視上看到的身障者賣麵包、賣餅乾、或者是清潔吧!還是像一個托兒所這樣庇護一群身障孩子,對於「庇護工場」的概念,既模糊又可從表面字詞上窺知一二。因此,我試圖從庇護工場的定義、我國的庇護工場演進、注意事項、服務流程做簡單的資料整理。
定義 - 庇護工場(sheltered workshop)指的是身心障礙者製作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場域;庇護性就業(sheltered employment)則是指可為身心障礙者的需求和能力所調整的職業和工作場所(Glaser, 1966)。
- 台灣和美國皆是將庇護性就業及庇護工場視為同義詞(Murphy & Rogan, 1995;陳靜江,2006),提供給有工作意願但工作能力不足的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模式稱為庇護性就業,而提供的工作現場則稱為庇護工場
- 美國庇護工場與居家服務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heltered Workshops and Homebound Programs [NASWHP], 1968)將庇護工場定義為:非營利機構利用個別化的目標、工資給予、支持性服務及環境控制,藉以幫助身心障礙工作者實現或維持最大的潛能(引自Murphy & Rogan, 1995)。
我國的庇護工場 - 身權法公告之後,其第34條第2項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
- 並在民國97年2月12日頒定的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中規定,庇護工場需由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後才可提供服務,且明確規定簽約、薪資、投保等事項;從此庇護工場一詞確定屬勞政管轄,庇護工場因而有雇主與員工的關係,社政與衛政類型的庇護工場分別更改名稱為小型作業所和工作坊。
- 身權法施行之後,正式將庇護工場的功能定位在提供庇護性就業,劃歸勞政機關主管。其業務包括營運項目的經營管理與庇護性就業員工的就業支持與就業轉銜。
- 身心障礙者定位為「庇護工場的員工」,雖然具勞僱關係,享有勞保、就業保險、職災保險、健保、勞退等勞動相關保障,以及資遣與退休相關權利;但卻不受一般職場員工不得低於最低薪資的保障,而是庇護工場於立案時訂定產能核薪機制,報相關主管機關核備後,再依此機制來考核庇護性就業員工的產能並核薪。
- 因此,為確保身心障礙者與庇護工場彼此的權益,身權法明訂進入庇護工場必須經過職業輔導評量,若有達法規定義且符合特定庇護工場入場標準者,方可進行庇護性就業安置。
- 再使用「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業務評鑑指標」,明確規範庇護員工的薪資待遇應逐年成長、工場的營業額亦應逐年成長。
庇護工場應注意事項 (引自「庇護工場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應注意事項」) - 第二條:庇護工場應掌握市場脈動、建立健全之財務制度、強化經營管理制度及擴展行銷通路,俾以提升營運之經濟效益,達到永續經營之目標。此外,庇護工場應維護庇護性就業者之勞動權益、積極協助庇護性就業者提升工作能力。
- 第三條:庇護工場應進用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具有就業意願,但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且經職業輔導評量符合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並提供其就業支持、就業轉銜及相關服務。
庇護工場服務流程 - 有庇護性就業需求之身心障礙者,經地方政府職業重建服務窗口接案及職業輔導評量單位評估後,依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派至適合之庇護工場,庇護工場得評估是否進用該身心障礙者,經評估無法進用者,由職業重建窗口轉介其他適當單位及服務體系。
- 庇護工場得依庇護性就業者之產能核薪,惟應參照本會所定「身心障礙庇護性就業者產能核薪注意事項」辦理,薪資議定後,並應依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所定相關程序或作業方式報請核備。
- 庇護工場進用庇護性就業者後,應與其簽訂書面契約,為其辦理勞工保險(含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並應遵守相關勞動法規之規定。
- 庇護就業者工作能力提升後,庇護工場得依其意願積極協助其進入一般性就業職場。
- 庇護工場應登入使用全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服務資訊管理系統,為庇護性就業者建檔,並定期登載相關服務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