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業務人員也要小心侵害營業秘密嗎?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2022年1月13日,台灣東電化公司產值120億微致動器營業秘密遭竊,4名工程師被起訴。通常,「營業秘密」相關的新聞,會讓人聯想到技術文件外流,不法人士竊取機密換取不當的報酬。

企業內部之營業秘密,分為「技術性」及「商業性」

  • 「技術性」營業秘密,包括與特定產業研發或創新技術有關之機密,包括方法、技術、製程及配方等,相信讀者們都不陌生。
  • 「商業性」營業秘密,包括企業之客戶名單、經銷據點、商品售價、進貨成本、交易底價、人事管理、成本分析等與經營相關之資訊。

要被認定為營業秘密,則必須要符合以下三個要件

  1. 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2. 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3. 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約瑟方最近接觸到的智慧財產權相關的國內新聞,發現營業秘密案件比專利還多,不禁感嘆,原來昔日的專利戰是君子之爭,大夥一起在日新月異的技術海洋中求生存;而不講武德之人,一出狠招,就打算將老東家從這產業中給抹除。

案例一、「重製」及「洩漏」公司商業性之營業祕密

被告擔任A公司之半導體業務整合處協理、總經理室資深特助,負責公司半導體相關銷售、客戶經營及產品策略等之擬訂、監督、管理及執行。位高權重,所以握有公司半導體產品及客戶相關業務資料等機密資料之權限。
A公司於上海舉辦「Semicon China」展覽時,取得之現場參展客戶資訊、後續與參展客戶訪談之聯繫內容、客戶需求及開發注意事項等相關業務資訊,這些資料,具「秘密性」而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可知悉。
A公司亦耗費大量人力、物力、金錢及時間所取得之上述具經濟價值資料,非普遍或該產業領域之人所知悉,且取得上開文件檔案後,可將業務推廣成本大幅降低,具實際「經濟價值」。被告亦知上述資訊為公司的營業秘密。
被告將「Semicon China檔案」重新編排至EXCEL檔,夾帶於信件之附件後寄出,擅自重製及洩漏公司此商業性之營業祕密,2020年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他人營業秘密罪、刑法第317條之洩漏工商秘密罪。後來雙方達成和解,法院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案例二、「使用」公司商業性之營業祕密

被告在中國海南的甲公司擔任外貿部經理職務,全權負責公司國外市場行銷業務,包括與國外客戶建立聯繫、溝通瞭解客戶需求、按照訂單供貨等。在被告與甲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中明確規定,負有保守甲公司商業秘密和智慧財產權的義務,保密範圍為:公司的技術工藝資訊、經營情況資訊、貨源情報資訊、市場管道(資源)資訊、公司戰略資訊、財務資訊等。
被告以其丈夫的名義註冊成立乙公司之後,利用在甲公司工作期間掌握的國外客戶資訊等經營資訊,從其它公司以較低的價格購進和甲公司同樣的「魚膠原蛋白肽」產品,然後欺騙甲公司的四家外國公司客戶稱:乙公司是中間商,「魚膠原蛋白肽」為甲公司產品,非法獲利總計人民幣110萬元。
而涉案的四家國外公司經鑒定:其名稱、位址、聯繫方式、經營範圍等經營資訊是不為公眾知悉的。
被告2022年1月最終被判犯商業秘密罪,考量丈夫代為補償部分損失80萬元給甲公司,並原告已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我國的營業秘密法規定,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的人,故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使用或洩漏營業秘密的人,都算是侵害營業秘密,不只是研發人員要注意,連業務單位也必須要留意才行。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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