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23|閱讀時間 ‧ 約 3 分鐘

抽成經理人,沒有投保勞健保,就不是勞動契約?

公司說我是抽成經理人,也沒有投保勞健保。約定承攬報酬是以每月業績超過50萬元為基準,每超過1萬元再就超過部分提撥5%作為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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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勞動契約不是雇主說了算,法院這樣看喔!

👉勞務契約之類型特徵
依勞務債務人與勞務債權人間之從屬性程度之高低判斷之
應視勞務債務人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以為斷
(大法官釋字第740號解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01號判決參照)。

👉勞動契約的從屬性,有下列內涵:
1.人格從屬性:
受僱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對自己作息時間不能自由支配勞務給付之具體詳細內容非由勞務提供者決定,而是由勞務受領者決定,受僱人需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
勞工上、下班均須打卡,若有遲到情形會影響薪資對價。必須公司所定工作時間、地點、方式給付勞務,而且不能自由支配,員工有受獎勵或處分之守則。
2.經濟上從屬性:
受僱人並非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受僱人不能用指揮性、計劃性或創作性方法對自己所從事工作加以影響
須親自履行勞務,否則無從取得勞務之對價,且不得使用代理人執行事務;
受僱人完全被納入雇主之生產組織與經濟結構體系內,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為公司營業活動目的而提供勞務,而非為自己之經濟活動。
3.組織上從屬性:
納入生產組織體系,而無法獨立於上訴人之外提供勞務
其他員工休假時須代班出勤,須與其他員工分工合作
勞動契約之勞工與雇主間具有使用從屬及指揮監督之關係,勞務給付之契約,其具有從屬性勞動性質者,縱兼有承攬、委任等性質,應屬勞動契約
(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47號、89年度台上字第1301號、 88年度台上1864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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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也不是以勞工保險之投保單位認定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6款至第8款、第8條第1項第3款至第4款、第9條、第9之1條等規定自明。
僱主縱未為勞工投保勞健保,僅為有無違反行政法規問題,不足採為僱傭關係之認定依據。
(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294號判決意旨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 08 月 25 日109 年度勞上字第 17 號民事判決:給付工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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