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合併協議第9.10條,各方當事人同意,以Delaware Court of Chancery、德拉瓦州的其他法院、或者位於德拉瓦州境內的聯邦地方法院,作為發生爭議的第一審管轄法院。推特選擇提告的法院,是Delaware Court of Chancery。在分析推特與馬斯克兩造的主張之前,有必要對這個法院多做一點介紹。
英國歷史上的普通法體系裡,民事法院分為兩種:一種是依照法律規定處理各種糾紛的courts of law,這種法院能夠提供的救濟措施,就是金錢賠償。另外一種,稱為courts of equity(中譯有時稱為「衡平法院」),這種法院的管轄權更大、能提供的救濟措施更多元,不限於金錢賠償,可以逕行要求敗訴方「不做什麼」或者「必須要做什麼」,前者稱為injunctive relief(禁制救濟),後者稱為specific performance(強制履行)。在英國歷史裡,Court of Chancery即是一種「衡平法院」,其首長稱為lord chancellor,基本上是直屬於國王的人馬。中世紀英國的封建體系裡,代表國王直屬勢力的court of chancery和由各地方勢力組成的 court of common laws 經常處於互相敵對的狀態,理由就是在中世紀的司法統治之下,打官司是要額外付費的,國王為了收更多裁判費,很樂意希望各地方受了委屈的人民到國王直屬的法院來打官司。
美國承襲了英國的普通法體系、也承襲了court of equity 和court of law的區別,但在1938年美國修正聯邦民事訴訟程序以後,聯邦地方法院已不再有這種區別,地方法院既能處理金錢賠償,也可以處理禁制令或強制履行。
美國大部份的州,州內部的司法系統也取消了court of equity / court of law 的二分法,但仍有少數的州保留這個區別,德拉瓦州就是其中之一。德拉瓦州的法院系統裡,一般民事案件的第一審管轄法院稱為Superior Court,而需要衡平救濟的案件仍然由Court of Chancery作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與公司法有關的爭議中,當事人尋求的救濟方式,往往是要求對造「做什麼」或「不做什麼」,比方說,小股東想提出股東會議案,但被公司董事會否決,小股東希望取得的救濟,是要求公司董事會必須將小股東的提案納入股東會的議程裡,而不是金錢賠償,因此在德拉瓦州,Court of Chancery就成了處理公司法相關爭議的專屬管轄法院。
年深日久,Court of Chancery累積了大量關於各種公司法爭議的判決先例與處理經驗,而且一般而言,更尊重董事會的裁量權,於是形成正向回饋的路徑,吸引更多創業者前來德拉瓦州註冊設立新公司。Delaware Court of Chancery的判決與說理,也就成了全世界公司法學者、企業併購實務工作者都必須關注的焦點。
推特此番狀告馬斯克,最主要的訴求,就是要求馬斯克履行合併協議,以440億美元的原價買走推特全部股權,因此告進Delaware Court of Chancery,不論是依照程序、依照法理、或是依照實務經驗,都堪稱不二之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