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13|閱讀時間 ‧ 約 7 分鐘

藍領移工 中階技術人力 勞工退休準備金

口訣
  1. 藍領移工不用提
  2. 中階移工要提
  3. 怎麼提:每月薪資總額,是以事業單位當月仍僱有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即舊制)或保留舊制年資的人員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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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56條所稱「每月薪資總額」如何認定?
  • 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
「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
所稱每月薪資總額,是以事業單位當月仍僱有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即舊制)或保留舊制年資的人員為準。
惟採計人員範圍不包含已依法結清保留舊制年資之勞工、董事、監察人、委任經理人、到職即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及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受僱工作之外國人等之工資

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勞動4字第0950109148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12卷241期34130頁 要旨: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所稱之「每月薪資總額」採計範圍 全文內容: 核釋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所稱之「每月薪資總額」採計範圍
  1. 不包含事業單位已依法結清勞動基準法保留年資之勞工、
  2. 委任經理人、
  3.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新進之勞工,
  4. 及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受僱工作之外國人等之工資。
  • 惟中階技術人力係屬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受僱工作者,非屬前開令釋之適用範圍。
  • 基此,雇主應自勞工身分轉換為中階技術人力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規定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依其每月薪資總額2%-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

請注意
  1. 中階技術人力係屬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受僱工作者,非屬前開令釋之適用範圍。
  2. 若未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可依勞基法處2萬至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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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提「勞工退休準備金」?
  1. 依勞基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按月提撥其薪資總額2%~15%作為準備金至台灣銀行存儲,於未來勞工符合退休條件時,支付勞工退休金之用。
  2. 該準備金之提撥率,則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2條,由事業單位考量勞工工作年資、薪資結構、最近五年勞工流動率、今後五年退休勞工人數等因素訂定
  3. 因係準備金性質,如該準備金數額不足以支應勞工退休金時,雇主仍應另行補足,勞工退休金請領權益不受影響

何謂勞基法第56條第2項之「補足差額」?
勞基法第56條第2項,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之「估算對象」為何?
勞基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退休準備金之估算,以事業單位內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勞工,且於「次一年度內」符合法定退休條件者為估算對象,不是將所有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勞工均納入估算。

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預估次一年度成就退休條件勞工所需退休金時,所依據之「平均工資」如何計算?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9條之1規定,以「估算當年度終了」為估算時點,計算一個月平均工資。至「平均工資」之定義、計算期日等,依勞基法第2條第4項及該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辦理。

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預估次一年度成就退休條件勞工所需退休金時,所依據之「工作年資」如何計算?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9條之1規定,自適用勞基法之日起算至「估算當年度之次一年度終了」或「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一日」止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補足退休準備金差額,一定要在次年3月底前一次補足嗎?3月底前可以分次提撥嗎?
勞基法第56條第2項增訂事業單位應於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差額,並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補足之規定,凡事業單位於次年度3月底前補足差額,均屬合法。

事業單位利用「勞工退休準備金足額提撥試算系統」估算退休金時,如何判斷「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工作年資之退休金給與標準」係屬A案(優於、依照或比照當時法令標準)或B案(非優於、依照或比照當時法令標準)?
1.查勞基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該法「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2.所稱「當時法令標準」,係指當時之法律或法規命令之標準;所稱「優於當時法令標準」,係指事業單位自訂規定優於當時法令標準,作為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退休金給與標準。適用勞基法前之退休金給與標準如優於、依照或比照當時法令標準,請選擇A案,反之,請選擇B案。

勞工退休準備金常見問答集


相關法令
勞基法第56條
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各事業單位之提撥率,由雇主在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範圍內,依據下列因素擬定之:
一、勞工工作年資。
二、薪資結構。
三、最近五年勞工流動率。
四、今後五年退休勞工人數。
五、適用本法前,依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規定提撥之退休基金。
六、適用本法前,投保有關人身保險,但以其保險給付確能作為勞工退休準備金者為限。
為保障勞工之退休金,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本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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