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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實務處理 損害賠償法則 損益相抵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4 分鐘
事實及不爭執事項
  1. 被上訴人自109 年7 月1 日起受僱於上訴人擔任美髮師,上訴人於109 年11月12日派遣被上訴人支援分店,上訴人當天早上9 時45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行經義華路40巷巷口發生交通事故
  2. 被上訴人因系爭交通事故受有系爭傷害,109 年11月12日入中正脊椎骨科醫院,翌日接受開放性骨折復位及骨內固定手術使用鎖定式鋼板及人工骨補骨,於同年11月16日出院
  3. 被上訴人因上開交通事故所受系爭傷害,支出醫療費用8 萬8,965 元,其中109 年11月12日至同年11月16日該次手術支出「特殊材料費8 萬1,078 元」。❓
  4. 被上訴人因上開交通事故所受系爭傷害,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認定屬上班途中事故所致傷害,並給付傷病給付6萬0,529 元(23,323+37,206=60,529)。
  5. 兩造合意被上訴人因上開交通事故受有系爭傷害前之原領工資以3 萬1,000 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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