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實務處理 損害賠償法則 損益相抵
事實及不爭執事項
- 被上訴人自109 年7 月1 日起受僱於上訴人擔任美髮師,上訴人於109 年11月12日派遣被上訴人支援分店,上訴人當天早上9 時45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行經義華路40巷巷口發生交通事故。
- 被上訴人因系爭交通事故受有系爭傷害,109 年11月12日入中正脊椎骨科醫院,翌日接受“開放性骨折復位及骨內固定手術”,“使用鎖定式鋼板及人工骨補骨”,於同年11月16日出院。
- 被上訴人因上開交通事故所受系爭傷害,支出醫療費用8 萬8,965 元,其中109 年11月12日至同年11月16日該次手術支出「特殊材料費8 萬1,078 元」。❓
- 被上訴人因上開交通事故所受系爭傷害,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認定屬上班途中事故所致傷害,並給付傷病給付6萬0,529 元(23,323+37,206=60,529)。
- 兩造合意被上訴人因上開交通事故受有系爭傷害前之原領工資以3 萬1,000 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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