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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實務處理 請求權與範圍 兼論損益相抵

閱讀時間約 18 分鐘
員工發生通勤職業傷害,雇主沒有過失就不用補償嗎?
民法參考法條
  1.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184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2. 喪葬費用
民法第192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 第三人扶養費之請求
民法第192條第2項「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4. 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94:「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5. 勞動力減損
民法§193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6. 車輛毀損時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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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勞工上班途中(沒有過失),經人撞傷無法出勤,雇主得否依侵權行為規定向肇責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 【有效思考】 勞工受傷而無法履行勞動契約之工作義務「雇主受益權」是「侵害」的態樣嗎❓ 第三人「受有利益」嗎❓ 職災薪資補償與雇主受益權受侵害因果關係嗎❓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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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時間偷吃架上2顆茶葉蛋遭店長提告,並被檢察官依業務侵占罪起訴(因執行業務而持有)。 另公司的運貨司機,若同時負有經手貨款之代收,則在貨款之保管上,即屬因業務上持有他人之物;又或公司之業務人員,在跑業務之過程中,會持有公司之產品或經手貨款之代收代付,對於產品及貨款之保管,亦屬因業務上持有他人之物,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2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原      告  蔣XX 被      告  天鵝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全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暘昌營造股份有
工程地點作業,突因集集管理中心於上游進行排砂放水,大量洪水沖刷而下,工作人員未接獲通知而閃避不及,人員受困沙洲,且公司工程車及自用小客車均昔遭洪水、沙土掩埋而受損。主張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432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系爭汽車之損害20萬元,有理由❓ 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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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補償 治療終止後,審定其身體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治療終止:繼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的效果,ex: 截肢 經判定治療終止後,即使後續仍有治療、復健行為,勞工不得請求該段期間原領工資補償 計算:平均工資 x N 天 N 天參考失能等級表 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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