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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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那個案子,為什麼這麼多相關人等,偏偏就我的壓力最大?
因為,我是銷售,而出問題的一方是買方,我的客戶。
當時我收的是沒有付斡旋金的要約。
沒有斡旋金,是很難對買方有什麼拘束力的。
雖然,法律上言之,就算是口頭約定也是契約,但只是答應要談價錢,價錢都沒談成,當然沒有人有任何義務囉。
就廖大姊而言,並未承諾要加價,所以在屋主降價至當初廖大姊下的要約時所承諾的價格之前,也沒有價格合意的問題。
問題會在萬一屋主決定,大老遠我都來了,賣意堅定,牙一咬,利刃直接往自己胸口插,這刀我自己砍吧!賣你了!
這時,法律上買賣雙方彼此互負締約義務,買方卻後悔的時候,照理講,當然還是有違約責任的。
只是完全沒收到斡旋金,是要怎樣主張或執行權利?
這也就是為什麼仲介會希望,如果買方有誠意,還是應該要付個斡旋金的原因。
付了斡旋金,當屋主承諾降價合乎買方出價時,依照買方的要約,斡旋金是會直接轉作訂金的。任意反悔,錢當然有可能被沒收。
考慮清楚再下,才不會讓一堆人白忙,自己拍拍屁股走人。
如果是自己深思熟慮後下的決定,買到更開心,無須反悔,又何須擔心斡旋金被沒收呢?
因為根本不會發生的,不是嗎?
只有萬一談不成,交易不成功,拿回自己的斡旋金,心裡還覺得可惜呢!
前面提過,最初跨進仲介業時,擔任的其實是法務的工作,最常做的事,就是幫第一線業務同仁 「沒收斡旋金」。在客戶下了斡旋又違約之後,將客戶下斡旋時,用以取代現金的本票,先透過私下協商、和解,或逕送法院等程序,收回該沒收的那筆斡旋金。
其實,那時我真的很不願意這麼做的,並不是因為反正錢收回來又不是我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而是,當時我只從書本上學到, "為維護交易安全及安定,簽立契約的雙方當事人都有履行契約的義務,否則就應該負違約責任。"
然而,眼看著那些 "只是看了房子,想談價錢,事後卻因為種種因素不想買,就要白白損失五萬、十萬斡旋金"~~真替這些客戶的損失,覺得不忍心。甚至,還有更高的斡旋金,只是坦白講那種高單價的,我並沒碰過。
另一方面,也常會站在客戶的角度,認為公司,還有那些業務,會不會太狠了,人家辛辛苦苦才存了多少錢要買房子,幹嘛全部沒收!
感覺上,好像遇到土匪。以為,明明你們(仲介)也才帶看一下,又沒花很多時間或是其他成本。而且房子還可以再找客戶,賣別人就好了,又沒有損失!
就像很多法官,看到仲介的案子,會覺得仲介根本「吃人不吐骨頭」,就是因為他們沒看過仲介在居間的過程中,所付出的努力和辛勞,別提期間的心理壓力了。
當我自己的家人,竟然也被沒收斡旋金的時候,我也曾覺得,為什麼你不爭取一下,為什麼要傻傻的全部給他(仲介)。他如果還沒談成,你本來就有權利說不買呀!
直到我真正自己當了仲介,實實在在的認真做這份工作後,才了解那種心情。
自己也碰到幾次退回斡旋金的案子,「該?不該?」才有了不同的看法。
遇到的客戶當中,多數在看屋的時候,特別是看到又新又漂亮的房子時,通常會有一股衝動,想買,想談,但怕一個猶豫就失去了機會。我也這樣過,還不只一次。
所以,會希望透過斡旋,一方面談價格,一方面先卡位。
下了斡旋之後,思緒慢慢沉澱,回家的一路上,開始想到更多更實際的問題,「雖然環境優美像世外桃源,但交通好像不怎麼方便」、「離上班地點很近,但生活機能好像不太好」、「生活機能真的很好,可是環境卻太複雜了」……
於是,原本的夢幻屋,變得不那麼美好,漸漸有種大夢初醒的感覺。
又或者是,雖然繼續編織著自己的美夢,回到家很開心的把這件快樂的事跟家人朋友分享。
原本只是希望得到大家的祝福的,沒想到,二叔公、六嬸婆…… 三姑六婆…… 生活中總是不缺潑冷水的人,隨便一個人都有可能跟你想的不一樣,開始批評你的夢幻屋,或者熱心的給很多意見,最後得出一個結論, 「你最好不要買」!
這下尷尬了!
斡旋金都付了怎麼辦? 能跟仲介拿回來嗎?
我猜想,大部分退斡旋金的事件,差不多都是這樣的過程吧!
大部分的買方,也可能誤解,認為下了斡旋金就不能退回……
只好想盡辦法編出一套說詞。
我記得遇過一個媽媽,很中意我帶她看的一間房子,為了讓已經長大的孩子們能住得更舒適,她開心的向我下了斡旋。
就在我們開始向屋主斡旋時,竟然問我,可不可以不要買了,說孩子都不喜歡。
我真的很失望,屋主都同意降價,而且開發的同事正準備去簽回新的授權書了。
猶豫了一會兒,我覺得,客人如果不喜歡,又何必強迫他買,何必讓人住得不開心,更何況,一家人有不同意見的時候,還可能造成家人感情上的裂痕。
為了自己要賺一點服務費,就硬要說服人家買,錢賺得也不開心吧!
換作是我,住在一間感覺是被強迫買下來的房子裡面,一定想到就鬱悶。
事實上價格還沒有合意,下斡旋的買方本來就有權利不買,只是多數的仲介會想盡辦法說服,或者直接推出屋主,說,「來不及了,屋主已經簽名,依照斡旋金契約約定,斡旋金已經自動轉成訂金了,如果反悔不買,屋主就會沒收訂金」,也就是買方認知的斡旋金。
而我舉例的這位媽媽下的斡旋,確實可能剛好在屋主簽下同意出售的時間點上,萬一貿然退斡旋,反過來可能對簽收斡旋金轉為訂金的屋主無法交代。
當然,還是必須徵求店長同意。幸好店長也說,生意要做的長長久久,硬要沒收,將來損失的可就不只是這個客戶了!
最後,決定放棄,由店長出面,請同事不要再向屋主議價了。
二話不說的讓客人領回她的斡旋金!
那次,因為客戶坦承,我還來得及替他爭取(求情),店長也本著永續經營的態度,出面請面對屋主的(開發)同事,別讓屋主簽下同意降價的委託書,那筆斡旋金才沒被沒收,順利返還。
但,硬要自己胡編理由,把責任推卸到別人身上,導致問題更複雜而損失斡旋金的案例,下一篇再來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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