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委託乙出售○○市○○段000土地,並簽訂土地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乙找到有意購買土地的丙,媒介促使土地成立買賣契約,依據約定,甲、丙應分別給付乙新台幣各100萬元之報酬,但甲、丙間於成立契約後因丙貸款成數不足,遂達成和解並解除契約。甲、丙一再藉故拖延、拒不給付報酬給乙,乙一狀告上法院。
甲、丙主張:乙未主動告知甲、丙,該房屋如以公司名義向銀行貸款,銀行貸款準的成數只會5成,不會到8成。乙有違反調查、告知及忠實義務。乙違反民法第567條居間據實報告義務、調查關於訂約事項義務,及違反民法第571條忠實辦理義務等規定,不得向甲、丙請求仲介服務報酬。
乙主張:乙認為買賣契約成立,甲、丙應給付報酬。
民法第 565 條
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1 條
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
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4-2 條
經營仲介業務者經買賣或租賃雙方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得同時接受雙方之委託,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平提供雙方當事人類似不動產之交易價格。
二、公平提供雙方當事人有關契約內容規範之說明。
三、提供買受人或承租人關於不動產必要之資訊。
四、告知買受人或承租人依仲介專業應查知之不動產之瑕疵。
五、協助買受人或承租人對不動產進行必要之檢查。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為保護買賣或租賃當事人所為之規定。
民法第 568 條
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
契約附有停止條件者,於該條件成就前,居間人不得請求報酬。
實務見解:
1.居間因當事人約定而成立,其法律性質屬諾成契約(即無庸現實交付)、不要式契約(即無庸一定方式)、雙務契約且為有償契約。
2.居間人於契約因其媒介而成立時,即得請求報酬,其後契約因故解除,於其所得報酬並無影響。
1.貸款成數是取決於買受人個人財力信用評價,並非銀行以外的第三人可以評估,不應該歸責在乙身上,
2.甲、丙就該房地之買賣雙方確有成交之事實。
3.乙完成居間契約任務,乙依民法第568條第1項之規定自得向甲、丙請求居間服務報酬。
113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試題第二題
甲乙簽訂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甲委託乙出售其所有之A廠房土地,委託契約之報酬為委託銷售總價 2%,同日乙即媒介甲與丙公司簽立不動產買賣意向書,丙交付100萬元支票為定金,由乙保管作為嗣後丙履約時價金之一部或違約時之賠償;三週後,甲與丙公司以總價7500萬元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惟丙公司並未依約給付第一期款,亦未開設履約專戶,甲丙簽訂和解契約,乙未得甲同意逕將作為定金之100萬支票退還給丙公司。
試問:甲乙之法律關係為何?乙得否向甲主張服務報酬?(25分)
112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試題第二題
A 仲介公司受買方甲之委託媒介甲購買乙所有之土地,雙方簽訂居間契約,約定「於甲乙間土地買賣契約成立後,甲應依約給付 A 公司新臺幣 一千萬的服務費」。後來甲與乙在 A 公司之媒合下簽訂土地買賣契約, 甲於是給付 A 公司一千萬元。然嗣後甲乙間對於土地分區使用有所爭執,因而甲乙合意解除該買賣契約。甲因此對 A 公司主張,請求 A 公司 返還所支付之一千萬服務費,是否有理?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