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說的原領工資是什麼?

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原領工資是薪水嗎 ?
一、前言
原領工資如何計算呢? 是原來的薪水嗎 ?勞基法規定,其實是按日給付工資,如果本來是日薪制,就以每日工資金額計算,若為月薪制,除以30天,去換算日薪。加班費不含括,但有些公司細項較多,故勞工常對原領工資的範疇有爭議。
二、薪資結構
在企業發給員工的薪資單中,根據勞動部提供的薪資單範本,可看到一般常見的薪資結構有下列項目:
  • 固定薪資:本薪、伙食津貼、職務加給、輪班津貼、專業津貼等。
  • 變動薪資:績效獎金、獎勵金、其他加項等。
  • 應扣項目:勞健保費、福利金、請假扣款、所得稅或補充保費代扣等。
大家平常有空,可以留意薪資單的項目,例如全勤獎金、交通津貼、績效獎金,原領工資的認定是最常見的爭議。例如雇主工資只算底薪,把您的全勤、業績獎金扣除,這個算法就是有問題的,通常我們講的原領工資是指工資,包含上述的固定薪資- 本薪、伙食津貼、職務加給、輪班津貼、專業津貼,這些都要加進來,再除以30天,才是一日工資。
薪資條範例-
三、結論
那加班費算嗎 ? 不算唷 ! 原領工資裡面,算的是正常工作薪資。例如第一類物流業的底薪,常只有28,000~30,000,要靠拼命送貨來的配送獎金,才能領到5~6萬/月,當發生職災時,浮動的配送獎金,勞保就無法給付,所以只有從事勞務,經常性給予的薪資,才算是我們原領薪資的範疇。
即將進入廣告,捲動後可繼續閱讀
為什麼會看到廣告
avatar-img
5會員
15內容數
15年的護理年資,擔任職護3年多,每位工作者都是家庭的經濟來源,希望幫助大家健康工作,遠離職業病。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Athena 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2022.05.01 勞工職業災害保護和保險法施行,更完善職災勞工保護機制。
前陣子一位前同事連絡我,說他在送貨途中,發生車禍,左腳骨折開刀住院,後續又復健2個多月,幾個月沒有收入,孩子奶粉都快沒錢買了,該怎麼辦?
根據勞動部2021年職業災害統計,職災造成的經濟損失,高達361億! 包含直接損失(72.1億)和間接損失(361億),勞保職災給付總金額 72.1億,這26,317件的勞保職災給付,每一件職災給付的背後,都是一個生命遭受損傷、甚至死亡的悲劇。(勞動檢查統計年報,2011)
噪音主要區分為噪音分貝、噪音暴露劑量、噪音工作場所、工作日容許暴露時間。
2022.05.01 勞工職業災害保護和保險法施行,更完善職災勞工保護機制。
前陣子一位前同事連絡我,說他在送貨途中,發生車禍,左腳骨折開刀住院,後續又復健2個多月,幾個月沒有收入,孩子奶粉都快沒錢買了,該怎麼辦?
根據勞動部2021年職業災害統計,職災造成的經濟損失,高達361億! 包含直接損失(72.1億)和間接損失(361億),勞保職災給付總金額 72.1億,這26,317件的勞保職災給付,每一件職災給付的背後,都是一個生命遭受損傷、甚至死亡的悲劇。(勞動檢查統計年報,2011)
噪音主要區分為噪音分貝、噪音暴露劑量、噪音工作場所、工作日容許暴露時間。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不論是對企業主或勞工來說,每個月按時發(領)薪水是很重要的,對企業主來說,如何在有限的資源下,滿足勞工生活上的需求,並且留住優秀的人才,才是最為關鍵的,所以,搞懂法令中各項「工資」的定義,進行合理的薪資結構設計就變得非常重要了,本篇文章就告訴您,在法令中跟「工資」相關的內容包括哪些呢!?
Thumbnail
平均工資如何計算? 既然要算”平均工資”就是要把勞基法定義的工資全部納入計算。 不要說這個不是,那個也不是,其實全部都是。 勞基法第2條第1項第4款 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
Thumbnail
通常我們會違反勞(災)保投保薪資級距規定有那些呢? 明明是勞務對價,認為是恩惠式給與。 明明是經常性給與,自以為不是。 結果就是違反勞基法第2條第1項第3款 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
Thumbnail
老闆要多給員工一些錢,好事一樁。 但是,要給之前請想清楚,這些錢是工資嗎?還是不是工資? 是工資,那好處理呀,勞健保跟勞退就隨著級距調整提撥,當然每小時(日)加班費工資額也會提高,還有擬制工資(特休不休假工資) 結算也會增加。 若不是工資,那得說明定義清楚,重點是主管機關跟行政法院要採信於你才
Thumbnail
『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 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 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核係符合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工資」定義之意旨。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2月
Thumbnail
統包加班費可以,原則如下: 雇主與勞工因確定延長工作時數有困難,或為便利計算薪酬,就應給付勞工含加班費在內之工資,雖非不得採取一定額度給付。 但仍須可區分何者為平日工資,何者為加班費,以判斷延長工時工資之給與,是否合於法律規定之標準。 如其給付優於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固得拘束勞雇雙方
Thumbnail
有網友在D card上自述目前已在工廠工作一年多,薪水是月薪制,月領3萬1,其中的薪資明細包含了底薪2萬4,以及全勤獎金、上機津貼及伙食補助等。 今年旺季經常加班,拿到加班費後,才發現和自己預期的不一樣,詢問公司會計後,卻回應公司採用的計算方式是以「基本薪資24000元/30天/8小時」,相當於每
年終獎金應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司法實務有不同意見,判斷標準在於年終獎金是否具有工資之性質,此與公司年終獎金發放制度設計密切相關,應予注意。
Thumbnail
勞資雙方未避免計算假日工作及平日延長工時工資之繁雜,與所屬員工議定假日工作及平日延時工資加給之計算方式,且未低於基本工資,於法是否可行? 相關法令規定 《勞基法第21條第1項》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 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Thumbnail
行政法院判斷「工資」的二項原則基準為: 「勞務對價性」及「給付經常性」。 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 是不是工資又與公司發放辦法特別有關係。失之毫釐,差之千里。 個案年終獎金被法院認定是工資:    員工手冊第四章第4.07條規定: 凡在
Thumbnail
不論是對企業主或勞工來說,每個月按時發(領)薪水是很重要的,對企業主來說,如何在有限的資源下,滿足勞工生活上的需求,並且留住優秀的人才,才是最為關鍵的,所以,搞懂法令中各項「工資」的定義,進行合理的薪資結構設計就變得非常重要了,本篇文章就告訴您,在法令中跟「工資」相關的內容包括哪些呢!?
Thumbnail
平均工資如何計算? 既然要算”平均工資”就是要把勞基法定義的工資全部納入計算。 不要說這個不是,那個也不是,其實全部都是。 勞基法第2條第1項第4款 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
Thumbnail
通常我們會違反勞(災)保投保薪資級距規定有那些呢? 明明是勞務對價,認為是恩惠式給與。 明明是經常性給與,自以為不是。 結果就是違反勞基法第2條第1項第3款 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
Thumbnail
老闆要多給員工一些錢,好事一樁。 但是,要給之前請想清楚,這些錢是工資嗎?還是不是工資? 是工資,那好處理呀,勞健保跟勞退就隨著級距調整提撥,當然每小時(日)加班費工資額也會提高,還有擬制工資(特休不休假工資) 結算也會增加。 若不是工資,那得說明定義清楚,重點是主管機關跟行政法院要採信於你才
Thumbnail
『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 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 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核係符合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工資」定義之意旨。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2月
Thumbnail
統包加班費可以,原則如下: 雇主與勞工因確定延長工作時數有困難,或為便利計算薪酬,就應給付勞工含加班費在內之工資,雖非不得採取一定額度給付。 但仍須可區分何者為平日工資,何者為加班費,以判斷延長工時工資之給與,是否合於法律規定之標準。 如其給付優於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固得拘束勞雇雙方
Thumbnail
有網友在D card上自述目前已在工廠工作一年多,薪水是月薪制,月領3萬1,其中的薪資明細包含了底薪2萬4,以及全勤獎金、上機津貼及伙食補助等。 今年旺季經常加班,拿到加班費後,才發現和自己預期的不一樣,詢問公司會計後,卻回應公司採用的計算方式是以「基本薪資24000元/30天/8小時」,相當於每
年終獎金應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司法實務有不同意見,判斷標準在於年終獎金是否具有工資之性質,此與公司年終獎金發放制度設計密切相關,應予注意。
Thumbnail
勞資雙方未避免計算假日工作及平日延長工時工資之繁雜,與所屬員工議定假日工作及平日延時工資加給之計算方式,且未低於基本工資,於法是否可行? 相關法令規定 《勞基法第21條第1項》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 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Thumbnail
行政法院判斷「工資」的二項原則基準為: 「勞務對價性」及「給付經常性」。 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 是不是工資又與公司發放辦法特別有關係。失之毫釐,差之千里。 個案年終獎金被法院認定是工資:    員工手冊第四章第4.07條規定: 凡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