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平均工資
』之意。一個月平均工資
』並無定義。勞基法施行之初,前主管機關內政部曾於74年函釋:『一個月平均工資,係指日平均工資乘以30所得之數額』。
惟該函執行以來,迭有反映有欠合理,因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之總日數,由於大月小月不同,分別為181天至184天,而非180天,平均每月之日數應為30.17天至30.67天而非30天,故一律以30天計算,將使勞工應得之資遣費、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費減少,故改以『日平均工資』乘以計算期間每月之平均日數為計算標準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83年4月9日(83)台勞動2字第25564號函)
參民法第123條之立法理由,以月或年定期間者,為交易上便利,應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既非連續,即無從依曆計算,故應就其日數以1月為30日。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平均工資』,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即事由發生當日不算入,自當日前一日依曆往前推算6個月期間,該期間並不屬於非連續計算之情形,自應依民法第123條第1項規定依曆計算,而不宜解為算足30日。
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作未滿6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事由發生前6個月工資除以6;或日平均工資乘以計算期間每月之平均日數。
例如:
某勞工工作未滿六個月,在職區間為108年1月1日至5月10日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款規定「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不列入計算):
(一)日平均工資:
應自1月1日計算至5月9日所得工資總額除以4個月又9天總日數(31天+28天+31天+30天+9天)。
(二)月平均工資:
1月1日至5月9日期間(跨越1月至5月)每月之平均日數為(31天+28天+31天+30天+31天)/5=30.2天,則該名勞工之月平均工資應為「(每日)平均工資」X30.2天。
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五、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
六、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者。
七、留職停薪者。
八、勞資協商無薪假(減班休息)期間(勞動部91.1.17勞動2字第0910002799號令)。
九、合法罷工期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84.7.14臺勞資3字第124022號函)。
十、勞工曾於疫情期間,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三條規定請防疫隔離假、勞工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為之應變措施,請防疫照顧假。(勞動部109.3.30勞動條2字第1090130209號令)
十一、勞工曾於疫情期間,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為之應變措施,請疫苗接種假期間 (勞動部110.7.19勞動條2字第1100130753號令)。
十二、事業單位為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措施,曾受政府命令、公告或通知而停業或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之期間(勞動部110.7.27勞動條2字第1100130738號令)。
假設
《勞動條 2字第 1070130882 號函》
性質係屬勞工前一年度未休假而工作報酬,應否計入平均工資計算,應先視「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點是否在平均工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 6 個月之內而定,倘於期間內,其究有多少未休日數工資應列入計算,法無明文,可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勞動條 2字第 1070130350 號函》
《勞動條 2字第 1040132509 號函》
因天然災害發生得免出勤之日出勤加給之工資,與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性質類同,於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得不列計。
《勞動關 2字第 1090128292A 號令》
預告期間工資之給付標準,為「雇主應預告期間之日數乘以勞工一日工資」;該一日工資,為勞工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計給
。(認定採最低數額)
勞動基準法第17條:資遣費(舊制)。
勞動基準法第55條:退休金(舊制)。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資遣費(新制)。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職災工資補償、職災失能補償、職災死亡補償。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3條:競業禁止。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1條: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認定採最低數額)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條(平均工資定義)、第11條(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計算)、第12條(舊制資遣費)。
災保法第86條:資遣費、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