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稅捐處指出,新北市政府於3月29日市政會議通過「新北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將於近日送請市議會審議。29日通過之修正草案,主要係針對轄內持有2戶以上非自住住家用房屋之多屋族,按其持有房屋數量及目的,採差別稅率課徵房屋稅,以避免囤房,保障市民居住權益及維護租稅公平。
新北市府表示,本次修法對於持有3戶以內供自住使用之房屋完全不受影響,仍維持現行稅率1.2%課徵,僅就持有非自住用房屋2戶者,每戶徵收率由1.5%提高至2.4%,持有3戶以上者,每戶徵收率由1.5%提高至3.6%。以上修正,受影響之屋主約2.6萬人、影響戶數約7.6萬戶,其中僅1.7%屋主受影響,餘98.3%屋主均不受影響。
同時,為鼓勵多屋者將其持有空屋釋出至租屋市場,及考量部分多屋者其持有原因非屬囤房性質,爰對於公益性房屋、符合租賃專法之包租代管房屋、社會住宅、公同共有或因繼承取得分別共有等符合特定條件之房屋予以排除適用差別稅率,仍維持單一稅率1.5%課徵。
此外,考量建商興建房屋係屬商品性質,主要目的在供銷售,與一般多屋持有者不同。經統計本市建商新建房屋於2年內銷售者約占總數86%,推估其合理銷售期為2年,該期間內稅率仍維持1.5%,超過合理銷售期則比照一般持有者,按持有戶數採差別稅率課徵,以促使建商加快釋出,滿足購屋者購屋需求。
本次修正案,市府111年間曾送請市議會審議,因議會未通過草案而屆期不續審。爰市府綜合議會及各界意見檢討修正後提出本修正草案,就較具囤房性質之多屋者採差別稅率課徵房屋稅,俟市議會三讀通過後,即可公布施行。